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本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及《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编写。 本书共分为11章,包括:术语、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本书既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学生、研究生和教师参考
折叠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1术语1
2厂房和仓库10
2.1火灾危险性分类10
2.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15
2.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22
2.4厂房的防火间距30
2.5仓库的防火间距37
2.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40
2.7厂房的安全疏散47
2.8仓库的安全疏散51
2.9丙类仓库建筑防火案例56
2.9.1工程概况56
2.9.2仓库和厂房分类57
2.9.3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防火构造57
2.9.4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7
2.9.5防火间距57
2.9.6丙类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布置57
2.9.7安全疏散57
3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8
3.1一般规定58
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59
3.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4
3.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70
3.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74
4民用建筑75
4.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5
4.1.1民用建筑分类75
4.1.2民用建筑耐火等级78
4.1.3耐火等级应用实例83
4.2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87
4.2.1总平面布局87
4.2.2平面布置89
4.2.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用实例105
4.3防火分区和层数106
4.3.1防火分区的类型106
4.3.2防火分区设计标准107
4.3.3防火分区应用实例118
4.4安全疏散和避难119
4.4.1疏散安全分区119
4.4.2安全疏散距离120
4.4.3避难134
4.4.4安全疏散距离应用实例137
5建筑构造138
5.1防火墙138
5.1.1防火墙的定义与分类138
5.1.2防火墙构造139
5.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43
5.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51
5.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154
5.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167
5.5.1防火门167
5.5.2防火窗172
5.5.3防火卷帘173
5.6天桥、栈桥和管沟175
6灭火救援设施177
6.1消防车道177
6.2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184
6.3消防电梯的设置186
6.3.1消防电梯的构造要求186
6.3.2消防电梯的联动控制188
6.4直升机停机坪189
7消防设施的设置190
7.1室内消火栓系统190
7.1.1消火栓系统的组成190
7.1.2消火栓系统的给水方式192
7.1.3消火栓按钮安装193
7.1.4消火栓系统的配线194
7.1.5消防水泵的控制194
7.2自动灭火系统196
7.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6
7.2.2泡沫灭火系统229
7.2.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35
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41
7.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241
7.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242
7.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过程245
7.3.4火灾探测器246
7.3.5手动报警按钮263
7.3.6火灾报警控制器266
7.4防烟和排烟设施268
7.4.1防烟设施268
7.4.2排烟设施271
7.5某体育场馆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实例274
7.5.1工程简介274
7.5.2消防给水排水设计274
7.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
7.5.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276
7.5.5室外消防系统276
8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77
8.1一般规定277
8.2供暖279
8.3通风和空气调节280
9电气282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282
9.1.1消防电源系统组成282
9.1.2消防用电设备283
9.1.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连接286
9.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289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90
9.3.1消防应急照明290
9.3.2疏散指示标志293
10木结构建筑294
11城市交通隧道302
11.1一般规定302
11.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05
11.3通风和排烟系统307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08
11.5供电及其他309
参考文献310
阅读全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给出了如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②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③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③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②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③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②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③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④ 其他设计应符合3)条的规定。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①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②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进行卞次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⑧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丽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将此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废,换成功能齐全的产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1)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2)系统接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②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4)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