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资质挂靠合法吗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并不都是当然无效,在下列情形下挂靠行为有效:(1)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且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2)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可以挂靠的。
1、挂证不挂章一般而言,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只愿挂证,不愿挂章,证章由持证人保管。
2、费用全报销异地挂靠者,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全报销。
3、多证合一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挂靠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若除了欲挂靠到外单位的证书外还有其它证书挂在别处,需将以往注册的证书办理注销或退工后方可挂靠。
4、不参与投标持证人需要挂靠本人证书时,一般证书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费用另算。
业内收费一般为3%-5%,但没有固定点位,有的低的2%、1.5%都可以,高的7%、8%都有可能,一般来说,造价越高,工程挂靠单位的资质越低,收的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就会高一些。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工程挂靠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工程设计行业中,很多人有一定业务,但是并不是很饱满,要申请维护一个资质的费用又很高,就形成不少挂靠有资质单位来经营业务的,但有时候需要给挂靠单位缴纳不少的管理费。
进入设计院,也就是从事结构设计,估计是大多数土木学子的梦,至少从事技术流的小伙伴一般都想去做结构设计,且默默认为大学的课程就是为结构设计准备的。比如核心课程:三大力学就不说了,钢筋混凝土、高层、钢结构、基础工程、抗震这些都是为设计准备的。但是设计院毕竟招人太少,对学历要求较高,导致设计院的门槛越来越高,一般都是学霸级的人才相对容易进设计院。
挂靠一个其他的设计院不需要资金,就是用他们的资质,就是有活了该他们的章,用他们的图签,但是得给他们20%的设计费(含税),需要自己自己注册一个公司名。
自己注册公司,得弄个甲级,注册资金500万,而且还得找3个一级注册建筑师,3个一级注册结构师,水暖电一级注册各一个,前提是你自己注册的话的有活,有关系。如果没有还是用别人的资质。
相关法律:
第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