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设计规定
7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是老规范了,已经调整,2017年7月1日实施。
1,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
4、二规范之间并无冲突,担架梯可以配置无障碍梯功能。GB 50340-2016同时要求:十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是老年居住设计。第5.4.1条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3,一是公建养老设计,使用功能不一。
2.0、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后者当然成本高啦。
现行标准是: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代替GB/T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JGJ 122-19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网上有免费下载。
作废了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l 老年人居住建筑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3.l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O.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 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O.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7.1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4.7.5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 ∏’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8.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l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10.l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4 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 以上的贮藏空间。
5.0.3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O.5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O.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O.60~O.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5.0.10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1..以人为核心原则
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养老院设计应该设身处地为老年人着想,将日常起居、行为需求到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纳入设计的考虑范围,体现对老年人细致的关怀,使人性化的设计理念贯穿整个过程。在设计中还要注意几点要求,如私密性,老年人需要一个属于自己,不被干扰的空间;可选择性,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可选择性,并有控制的能力;清楚的方向性和明确的标志系统,可以为记忆力减退的老年人提供活动上的方便。此外,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进行社会交往的公共空间,充实老人的生活,减少孤独感。
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养老院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必须十分重视。在进行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常用设施如门窗、家电等的易于操作性,同时要保证它们对老年人的安全性。同时,根据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以及身体特点,使老年人活动的空间具有很好的可达性,加强安全措施的运用,如卫生间、浴室扶手的设置,地面防滑的设置,急救按钮的设置等等。为提高安全性,主卫应尽可能靠近卧室从而减少老年人行动的距离。
3.舒适性原则
老年人身体素质逐渐下降,独自生活在陌生的环境中,保证环境的舒适性是十分必要的。在设计中,使环境具有熟悉和连续的特点,如环境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地方传统,并成为往日生活的延续,使老年人不感到陌生,有家的舒适感。注意细部的尺度适宜,这样可以使老年人处处感到方便和愉快。适度的声光环境,这样将大大方便视力和听力减退的老年人的活动,为他们带去舒适便利。
4.无障碍设计原则
在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不同老人的身体状况以确保老人活动的无障碍性。如针对行动障碍老年人,应在走廊间设置扶手和休息区域以便稍事休息,室内场所应该平坦而无高差和台阶。同时,要考虑斜坡的设置和足够的室内及过道空间等以保证轮椅的方便使用。针对视觉障碍老年人,要保证室内空间的明亮,对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安全和交通标志要在醒目位置用清晰易辨的颜色表示出来。地面做到平整防滑,有利于弱视者的行走安全以及探路手杖的使用。针对听觉障碍老年人,则要尽可能的降低噪音,窗户要严封,可采用吸音系数较高的装饰材料从而减弱噪音对室内的影响。
老年公寓在设计中要把握几个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个使用功能空间之间连接部分的过道宽度一般保持在净宽1.8M,这样既可以步行通过也可以轮椅通过;
第二、使用功能空间中的“安全抓杆”,老年人在行动中会有乏力感,体现在起立、下蹲比较困难,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设置与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杆两根相对地面标高300mm和850mm左右,两根相互垂直设置,或平行设置。
第三、楼梯设置,建筑设计专项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设计,而且在建筑层数上面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层数不得高于3层,三层以上则需设置电梯等等。
敬老院的生活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层高宜为3米。四层及四层以上应配电梯。
敬老院的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居室设计应按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应设置自理对象居住区和失能、半失能对象居住区。
敬老院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敬老院的建设用地,有几项硬性规定,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建筑密度不应大于60%。绿化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200m2。
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应按照总床位不低于100张设置。房屋建筑也应包括生活用房、行政附属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医疗康复用房。
生活用房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餐厅、储藏室、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医疗康复用房包括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支持室。所谓心理支持室,就是老人碰到心理问题时,要有人、有地方帮助解决。
2、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3、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
4、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①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内6.5.2条(强条):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雨棚)
②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内3.3.2.6条: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要注意!规范内没明确无障碍坡道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雨棚,需要设计师灵活掌握了。有些审图公司会要求在坡道上方也设置雨棚)
③
《中小学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内8.5.5条: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用防止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措施。(雨棚)
④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内4.2.3条: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m以上。(这里就用了这个“篷”字)【这点很有意思一定要记得】
⑤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内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雨棚)
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内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⑦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内5.1.6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米。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雨棚)
⑧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内4.1.14条:
……并宜于出入口上方设防坠落物措施。(雨棚)
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内6.1.17条: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雨棚)
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内4.1.2.2条:(强条)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雨棚)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内5.4.2.2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内5.1.9.2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