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场地条件分析及设计要求(2)
1.基地与城市道路红线
项目基地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用地界线来确定。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道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接。通道的宽度及与城市道路衔接的位置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
基地与城市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为建筑控制线。主管部门可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另划建筑控制线。
建筑物一般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2.建筑与道路红线
(1)不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人道路红线。
(2)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其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大于3m3.5m以上允许突出阳。、凸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不应大于l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桃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在无人行道的道路红线内,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lm。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不得向道路红线内上空排泄雨水。
(3)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3.场地出人口
(1)基地通道出日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等X 其通道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大中城市主于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人口)边缘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当基地通道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2)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物、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同时满足: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人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于道的交叉口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4.停车场车位数量
除按建筑规模对停车场车位数量与面积进行估算外,应满足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场地位置提出的特别要求。
(三)规划控制指标
在进行场地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规定的一系列控制指标及相应要求,以保证场地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并与周围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这些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X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
(四)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噪声防治、消防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五、场地总平面设计
(一)功能分区
为了更好地组织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有必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使用功能、交通运输联系、防火和卫生等要求,将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分成若干组,结合基地内外的具体条件,形成合理的功能分区。功能分区就是根据项目的生产流程、使用的先后顺序、相互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等要求来确定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位置。
功能分区要充分结合自然地形起伏和场地的平面形状,合理使用土地,特别是在山区要因地制宜,灵活分区。一般功能分区是以通道作为边界的,因此,基地内通道的组织对于形成合理的功能分区至关重要。另外,河渠、绿化带等也往往作为功能分区的界限。
(二)建筑布局
影响建筑布局的主要因素是日照、通风以及景观,具体表现为建筑朝向、建筑间距以及建筑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空间的关系等方面。
(三)竖向设计
场地竖向设计就是将建设场地的自然地形加以改造平整,进行竖向布置,使改造后的设计地面能满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一般来说,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结合用地的地形特点和施工技术条件,研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相互之间的标高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少开土石方量,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物、道路等的竖向位置。
二.设计地面的形式
改造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地形地面称为设计地形或设计地面。设计地面按其整平连接形式可分为三种:
(1)平坡式
平坡式是将用地处理成一个或几个坡向的整平面,坡度和标高没有剧烈的变化。
(2)台阶式
台阶式是由两个标高差较大的不同整平面相连接而成的,在连接处一般设置挡土墙或护坡等构筑物。
(3)混合式
即平坡和台阶混合使用,如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表特点,把建设用地分为几个大的区域,每个大的区域用平坡式改造地形,而坡面相接处用台阶连接。
选择设计地面连接形式,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自然地形的坡度大小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及运输联系场地面积大小土石方工程量多少等。一般情况下,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应选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采用台阶式。但当场地长度超过500m时,虽然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也可采用台阶式。
2.设计标高确定
(1)设计标高确定的主要因素
1)用地不被水淹,雨水能顺利排出。
在山区要特别注意防洪、排洪问题。在江河附近,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以上,而设计洪水位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使用年限确定。
2)考虑地下水位、地质条件影响。
地下水位很高的地段不宜挖方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可考虑适当挖方,以获得较高地耐力,减少基础埋深。
3)考虑交通联系的可能性。
应当考虑场地内外道路、铁路连接的可能性,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相互运输联系的可能性。
4)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地形起伏变化不大的地方,应使设计标高尽量接近自然地形标高在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地区,应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填大挖。
(2)设计标高确定的一般要求
1)室内、外高差。
当建筑物有进车道时,室内外高差一般为0.15m当无进车道时,一般室内地坪比室,外地面高出0.45~0.60m,允许在0.3~0.9m的范围内变动。
2)建筑物与道路。
当建筑物无进车道时,地面排水坡度最好在0.5%-3%之间,允许在0.5%~6%之间变动当建筑物设进车道时,坡度为0.4%~3%,机动车通行最大坡度为8%。
道路中心标高一般比建筑室内地坪低0.25-0.30m以上同时,道路原则上不设平坡部分,其最小纵度为0.3%,以利于建筑物之间的雨水排至道路,然后沿着路缘石排水槽排水槽排入雨水口
3.场地排水
(1)场地排水
场地排水一般有两种形式:
l)暗管排水。
多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较集中的场地运输线路及地下管线较多,面积较大、地势平旦的地段大部分屋面为内落水道路低于建筑物标高,并利用路面雨水口排水的情况。
2)明沟排水。
多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比较分散的场地,断面尺寸按汇水面积大小而定,如汇水面积不大,可采有图1-2-6所示三种断面尺寸。明沟排水坡度为0.3%~0.5%,特殊困难地段可为0.1%。
(2)场地排水坡度
为了方便排水,场地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不大于8%。
1.用地范围及界线
应掌握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用地界线、建筑控制线。应试者应清楚掌握几条控制线的含义及与其他控制线的差别。
2.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这是每一位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从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为建筑控制线。建筑一般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绿化小品、书报亭等),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均不得突人道路红线。建筑突出物可有条件地突人道路红线。采集者退散
3.场地出入口
对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及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规范规定: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m;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4.建筑限高
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规划要求限制高度;保护区范围内、视线景观走廊及风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物,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均应考虑高度限制。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在保护区、控制区内应计入高度。
5.控制指标
建筑强度方面的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等。环境质量方面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口净密度、人口密度等。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
建筑密度(%)=建筑总基地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来源:考试大
绿地率(%)=各类绿地覆盖面积之和(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
人口毛密度(人/hm2)=总居住人口数(人)/居住用地总面积(hm2)来源:考试大
人口净密度(人/hm2)=总居住人口数(人)/住宅用地总面积(hm2)
6.场地总平面设计
这是对建设项目诸多内容的总体安排与统筹,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功能和要求,建设地区的自然与人工环境以及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因素,对场地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建筑组合、绿化与环境设施布置,以及环境保护做出合理的安排,使之成为统一有机整体。
CodeforDesignofGreenlandinResidentAreas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m以上。
4.6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5.4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48-92的有关规定。
5.6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85的规定。
5.7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1.503.500.50
通讯电缆1.503.500.50
给水管1.502.00--
排水管1.503.00--
排水盲沟1.003.00--
消防笼头1.202.00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1.203.001.00
热力管2.005.00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设施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2.002.001.00
地上杆柱2.002.0--
挡土墙1.003.000.50
楼房5.05.001.50
平房2.005.00--
围墙(高度小于2m)1.002.000.75
排水明沟1.001.00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cm。
5.9.2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m。
5.9.3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开放式绿地设计
6.1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48-92要求执行。
6.3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m~10m以外。
6.7.2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封闭式绿地设计
7.1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m~7m之间。
8.1.2.3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m×l.2m。
8.1.6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m。
8.2.5.2.2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m。
8.2.5.2.3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m。
8.2.5.3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m,池壁高度应大于20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1、防火间距要求见5.2.2,如果有厂房仓库类建筑见3.4.1和3.5.1
2、消防车道要求见7.1章
3、救援场地和入口要求见7.2章
4、消防水源要求
5、消防电源要求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
3 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注: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υs为岩土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表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1.6。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具体可参考《城市幼儿园筹建标准》见教育局官V)下为检索结果,节选:
二、选址及规模要求
1.托幼机构选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2.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3.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托幼机构附近卫生环境应符合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5.不能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6.选址还需符合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原则。
三、整体规划要求
1.独立建设,避免相互干扰。与之邻近建筑物的距离,需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2.设围墙、大门和传达(门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3.内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管理和使用。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4.园(所)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大门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以利于交通疏散和紧急情况下人流疏散。
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6.建筑应有良好的朝向,保证日照和通风。
7.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建设要求
幼儿园建设包括建筑、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三个部分。因此,新建幼儿园在用地规划上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小型活动场地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从上面两个场地平整来看,如果你们的场地高差在室外设计地坪正负300mm以外的话,这部分场地平整是施工合同以外的,是要单独要钱的。如果场地高差在室外设计地坪正负300mm以内,为了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行人、车辆行驶方便应进行平整硬化,这就在你们施工单位范围内了,是应该做的,这在措施费里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