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设计规范有哪些?
主要是《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其他的相关规范较多,
《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钢制对焊无缝钢管》GB/T12459-200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修订)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J3095-1996
《声环境噪音标准》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T20675-199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2006 年版)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9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拓展资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4、GB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5、SYT0414-2007《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
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热熔对接接头_拉伸强度和破坏形式的测定》
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8、GBT3287-2000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9、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GB-T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11、CJT3055-95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
12、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13、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14、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5、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
17、GB5842-2006《钢瓶》
18、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燃气热水器产品标准
1、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3、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三、燃气灶具产品标准
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6、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8、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9、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10、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
四、相关标准
11、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12、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13、GB/T 12206-2006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14、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分析法》
15、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16、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17、GB 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
18、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19、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20、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21、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22、CJ/T 132-200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23、CJ/T 157-2002《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24、CJ/T 197-2004《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25、CJ/T 198-2004《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
26、CJ/T 199-2004《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
27、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28、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29、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30、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31、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中国国家建设部为适应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同相关的设计研究人员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这一政策进行进行全面的修订,并决定以此作为规范我国燃气工程设计的最重要的规章制度。此次这个规章制度一出便是对各种人气建设活动进行系统的规范,此次也是对于各种燃气工程的事故安全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这一项规范的出台也是为了大力的践行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各方各面的工程要求,并且也是对人民对于规范使用燃气的一项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也是对各种燃气的设计,施工工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一定的系统规定,以防止燃气事故的意外发生,从最大的层面上减少人们因燃气所导致的事故。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于供气系统的一种规章制度,也是在燃气事故发生之后最大程度上的最快是把燃气事故的伤害降到最低的一种措施,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之时,消防部门也能对于一系列的事故作出最快的相应反应。同时也是在明确的对政府各方面部门的城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人员,甚至燃气协会城市规划局这些方面的政府人员进行系统化的管理。
最大层面的强制条文要求对于燃气工程施工建设时,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来办,也是从源头上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 这一规范准则也对各方面的人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城市的规划局等部门领导,相关工作人员都需要大力的在城市进行燃气管道工程实施时,仔细的勘测并且城市燃气设计单位的工程师也需对燃气进行设计规范燃气天然气等提供人员也需要对燃气这些天然气成分进行合理的生产运输管理,极大程度上保证人民的安全。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第一 石油天然气管道常用管材与附件
第一 管子与管件
第二 法兰及其紧固件
第三 金属材料选择
第四 阀门的结构特征与应用
第五 阀门通用件与材料选用
第二 管道设计加工与安装
第一 工艺装置设备及管道布置设计
第二 公用工程管道布置设计
第三 管道安装一般工艺
第四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装
第五 金属管道及衬里管道的安装
第六 非金属管道的安装
第三 管道输送技术与管理
第一 原油管道输送方式及工艺流程
第二 管道输油测量仪表
第三 离心泵
第四 离心泵的拆装、修理与安装
第五 输油泵
第六 输测站其他用泵
第七 阀门
第八 储油罐
第九 直接加热式输油加热炉
第十 原油间接加热技术
第十一 锅炉与水处理
第十二 石油储运的安全与防火防爆
第四 压力管道设计与施工
第一 压力管通概论
第二 管道压力等级
第三 管系静应力分析
第四 管系动应力分析
第五 管道支撑
第六 施工安装
第七 压力管道运行使用
第五 管道减阻内涂技术
第一 管道减阻内涂概述
第二 减阻内涂涂料
第三 内涂覆工艺的生产设备
第四 钢管内表面预处理
第五 内涂涂覆工艺
第六 涂料与覆盖层的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
第六 管道防腐与清洗
第一 金属腐蚀
第二 管路的阴极保护
第三 其他防腐蚀措施
第四 管道清管技术
第七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与施工标准
SHSG035—89 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
FJJ211—86 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
SH3012—2000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SH3022—19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39—1991 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
SH/T 3040—2002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管设计规范
SH3041—199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SH3059—2001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
SH3501—200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这个规范主要是为以下生产制定标准,向 2.O.2 人工煤气、2.0.3 居民生活用气、2.0.4 商业用气、2.0.5 基准气 、2.0.6 加臭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