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法律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2、现场影像资料、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建设单位专家现场咨询纪要、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变更费用时,填写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附表2)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3、若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中存在原合同协议中无单价细目,应依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单价,并提交相关单价确定使用的基础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表中应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字,并附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的签名表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扣罚适当比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服务平台”模块办理。发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为本《办法》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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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发布,如果你需要了解一下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全文的话请阅读下文吧!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一条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 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6.变更设计批复
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举报或投诉。
铁道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Ⅰ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I、II、III类。第五条 I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第六条 II类变更设计:
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II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
(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
(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
(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
(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
(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
(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
(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
(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
(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
(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
(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
(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
(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
(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
(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
(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
(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
(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
(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
(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
(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
(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
(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
(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
(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
(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
(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
(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
(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变更分类
(一)按照变更金额及对工程影响程度分:
1、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单项造价在200万元或以上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工作日以上(含30工作日)的工程变更;
2、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20~20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不超过概算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工作日(含10工作日)的工程变更;
3、三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20万元(含5万元)且不超过概算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工作日以内的工程变更;
4、四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且本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二)按照变更提出方分类:业主类、设计类、监理类、施工类。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监理工程师:在区交通运输局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龙岗区建管中心召集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部门(必要时组织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并监督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随时供区交通运输局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二)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设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事务;
(三)造价咨询单位: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对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进行复核,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并作为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和参考;负责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预算;
(四)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合同条款约定、费用估算、经甲方签发的工程变更方案实施可行性协调会议纪要、图片资料、工期影响计算等),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收到工程变更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五)区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建管中心是区公路局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分别上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区领导审批。建管中心内分工:主任是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内)审批的总负责人;项目主管是工程变更审批的主要责任人,专业工程师是工程变更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在兼顾造价评审的同时,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负责按规定督促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造价工程师负责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变更造价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工程部部长、合约部部长、总工程师、副主任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批意见。
第六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
(一)《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及其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计变更单或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现场签证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所确认工程量,必须提供图片资料,必要时提供音像资料;
2、变更估价: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填报《工程变更估算表》,应在备注栏说明单价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还是新增单价;若是合同单价,应注明在清单中的序号;若为新增单价,应附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表),并说明下浮比例;
3、工期影响: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4、必要的附图、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资料等。
(二)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
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现场签证发生时应由建管中心项目组(项目主管、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总监、专业工程师)、承包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必要时应通知设计院等有关人员);
5、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区交通运输局或建管中心审批同意)、报市审计专业局备案、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后方为有效。
(三)审批程序
1、养护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承包人等对工程变更进行洽商;
2、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文件或承包人填写签证单,承包人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及其附件(时限3工作日),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签收;
3、总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时限5工作日),报设计单位签认(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时限2工作日;现场签证不需设计院签认),再报养护组审批,建管中心审批时可先由造价咨询公司提出造价评审意见(3-5工作日);
4、若不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将签署总监意见和项目主管意见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发给提出方;
5、若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将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后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发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文件;
6、设计单位将工程变更文件送至监理工程师签收,并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给各有关单位;(《工程变更指令》的签发必须依据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7、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并在15工作日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预(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变更费用估算;
8、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将有关资料转交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复核意见,再经建管中心审批确认;
9、工程变更预算经审批且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工作;
10、养护组负责每月将监理工程师统计整理的《变更台账》报分管副局长备案;
11、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龙岗区建管中心负责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区运输局审批按变更分类执行以下程序:
(工作时限:路桥建设管理专业工程师3工作日,造价工程师2工作日,项目主管2工作日,工程部部长、合约部部长3工作日,副主任2工作日,建管中心主任2工作日,分管副局长3工作日,局长3工作日。)
12.1四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5%后,四类变更均升级为三类变更;
12.2三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分管副局长核准。分管副局长应在3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并返回建管中心。
12.3二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须在工程变更提出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申报审批工作)
12.4一类变更,由建管中心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经建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须在工程变更提出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申报审批工作)
12.5对于一二三类变更,经核准后,建管中心主任应依据《工程变更区交通运输局审批表》审批意见签发《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12.6对于一、二类变更,建管中心应事先与分管副局长沟通汇报。必要时,审批人应到工地现场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12.7对于部分变更,建管中心认为有必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经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可组织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再按程序审批实施。
(四)特殊情况
1、区交通运输局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区交通运输局,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区公路局,7工作日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2、建管中心认为必要时,经区领导、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审批手续(1个月内)。
第七条 建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进场后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误差、漏项等问题的,应如实申报。建管中心可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对此进行审核,以利实现投资控制。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自身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工程变更管理的奖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公路工程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有: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设计变更原因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9、由天气因素导致施工时间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