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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人防工程设计要求有哪些

优美的小松鼠
复杂的便当
2022-12-29 23:08:56

建筑物人防工程设计要求有哪些

最佳答案
生动的苗条
忧心的便当
2026-04-19 23:35:24

建筑物人防工程设计要求如下:

1、外墙与柱相交,虽柱无抗渗要求但其属于外围结构,属于人防防护区自然要达到抗渗要求,且因人防工程临空墙要求混凝土连续整浇,你想分开浇筑都不太容易了。

2、钢模施工人防混凝土已不太经济,更何况现今工程质量从外在到内在都要求那么高,钢模拼缝漏浆不太好解决,容易造成蜂窝麻面,碰见要求严格的业主、监理、人防质监站你的麻烦就大了。止水片边缘到拉杆边缘不得小于3公分,厚度不小于3毫米,双面焊接,焊缝平整光滑,不得有气泡、夹渣,否则起不到止水作用。外露部位加圆柱型木赛,拆摸后剔除,用防水材料堵塞。(规范中对此有规定,且绘有大样图)

3、墙高5.4米须一次浇筑完毕,临空墙是不宜留水平施工缝,如果留施工缝工艺会更复杂,成本会增加,后遗症会更多,不易达到人防的防护、密闭、方冲击波要求。

4、必须提高一个等级,这是规范的要求。(不过你可让监理、业主认可为将来决算索赔作准备)

5、最好采用梁、板、柱、墙整浇,避免施工缝造成的一系列麻烦、及后遗症,如果工艺达不到或条件不允许,我个人认为宜留在梁下三十公分处。

6、要做就按规范做了,避免以后出问题说不清楚,吃个哑巴亏。我做的工程采用的是膨胀止水条(缓膨型)方便、经济、实用。

7、最后告诉大家一点我的经验:做人防工程一定要做好施工方案,因为人防定额还不健全,许多工程量都要求按照施工方案计算。如土石方工程,方案中一定要把所用机械规格、数量阐述清楚,如挖掘机,每多加一台,就多一项机械进出场费。实际开挖土方量,比预算要高,如果你有监理、业主批准的方案,就按方案来计算。

最新回答
尊敬的哈密瓜,数据线
大意的猫咪
2026-04-19 23:35:24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接下来,我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一、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kw。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范」表3.2.1-1按有效面积确定,救护站一般按1个防护单元设计,急救中心宜按2-3个防护单元设计,中心医院宜按4-6个防护单元设计。

三、把握要点

三、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 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 2、对于甲类人防工程,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处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外,满足「规范」3.3.3条规定,若满足不了,要采用防堵塞措施。 四、根据「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最低点。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土层宽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小于「规范」4.5.4条规定的不利覆土厚度hm。 五、「规范」第3.3.2条关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条件中第一点是「与具有可靠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这里的其它人防工程是指与该防空地下室结构上完全脱开,并通过一定距离的通道连接的其它人防工程,而不是与该防空地下室相邻的另一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六、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顶、底板等构件,应根据「规范」第4.7.11条和4.8.6条设计;未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范」第4.8.12条设计,作为疏散通道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应按表4.7.2或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土中部分的疏散通道底板,应考虑土中压缩波作用,同时兼作下层普通地下室顶板的疏散通道底板,应按「规范」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设墙的,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其墙(柱)应考虑核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荷载值按「规范」第4.8.10条选用。 七、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八、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度按「规范」表3.3.13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4.8.8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ζ<30)的值采用。 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 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 KN/m,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取用。 十、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十一、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十二、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 十三、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十四、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

四、安全性能

在安全方面,可以说是顾虑周全,50公分厚的钢筋混泥土和全封闭的通道设计,整套的通风管道,无论是发洪水还是战争,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万无一失的。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以上就是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人防地下室的相关介绍了,相信朋友们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你们喔。大家也可以登录到查看订阅更多相关内容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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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23:35:24
人防工程的分类与分级。甲、乙分类指是否防核武器,级别指防护抗力级别。空间划分。防空地下室包括主体有防毒要求和主体允许染毒的两种类型。单元划分。一个防护单元分成2个或者4个防爆单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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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23:35:24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筑专业方面

1)防护设备必须选用由国家人防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厂家必须提供在省人防办的备案资料或年检证书,并符合设备设施生产制作图集要求。供销合同应按规定要求备案。

2)所有战时使用的防护设施(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门式活门等)门框必须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竣工之前必须将所有的防护设备(门扇、阀门等)安装到位。

3)所有的战时封堵门框必须与施工同步,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并按规定有效连接,封堵构件必须按规范或标准的大样图制作或购置到位,并编号存放于工程内部设计的专用房间内

2、结构专业方面

1)图纸阅读需注意设计说明和详图,加强阅读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双向板(底板、墙体、顶板)有“S”型拉结筋要求的,最大间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选用直径不小于6mm的一级钢。

3)采用梁板柱结构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时,板上皮钢筋要从梁筋下方穿过。采用反梁结构的顶板施工时,板下皮钢筋要从梁下皮钢筋上方穿过。

4)在墙体施工时,模板的对拉镙杆不得使用光圆镙杆(套塑料管),必须参照外墙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镙杆。

5)门框墙、临空墙和外墙施工时应注意,防护区外一侧的钢筋规格大于内侧的钢筋,且在门框墙、预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遗漏。

6)所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及封堵预埋件应在砼浇注前绑扎固定到位后与门框墙同步浇注。

3、暖通专业方面

1)所有的风管穿防护墙处必须要用钢制密闭穿墙管,且施工时要将密闭穿墙管按结构图纸要求预埋在墙体中,并两头出墙50~100mm,规格按要求制作,标高、几何尺寸等须符合要求,并保证门的正常开启。

2)在各口部密闭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护密闭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设置有DN50的气密测量管(热镀锌管),必须预埋在墙体中,两头出墙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图纸2米),内丝铜质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顶板处设置有DN15的超压测压管,一头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内,一头在防护区外,两头离墙、板各100 mm,伸出墙(板)500mm,此管比较容易遗漏,在施工时必须按图预埋到位。

4)所有战时进排风口部内,所有的进排风管线和阀门必须施工到位,且在穿墙处要有钢制密闭止水套管。进风系统中设置有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的平时需购置安装到位。

5)人防工程超压排风设置的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6)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箱及管线和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箱及管线应预埋施工到位。

7)战时进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相应管线,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工程,战时机房内相应的管线应安装到位,战时风机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工程内专用房间。

8)防化值班室及内部预埋管线应施工到位。

9)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进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施工到位,涉及到穿墙的管线应预埋钢制密闭穿墙管。

4、给排水、消防专业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止回阀和各种防护阀门必须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2)消防喷淋系统的管线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前期土建施工时预埋钢制密闭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距墙200mm处安装1.6MPa(16KG)铜芯闸阀。

3)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及管线应安装到位。

4)战时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不安装,但所有管线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应施工到位。

5)纯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类工程战时水箱(池)可不安装,但管线必须安装到位。

6)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发电机使用的水管、油管、贮油箱及冷却水箱应施工安装到位。

5、电气专业方面

1)应规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电管线、强电管线穿越防护墙、密闭墙、防护单元墙的防护密闭穿管、密闭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不能使用PVC管,应按规范之要求设计并敷设。

2)防爆波电缆井与人防区域的隔墙上应预埋防护密闭穿管。

3)防爆呼唤按钮及管线应安装到位,此设备为暗装,应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闭通道的隔墙上(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方)应设置4~8根DN50的电气备用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

5)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发电机组可不安装,但其他附属电气管线、设备应安装到位。

6)平战转换内容应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设计,有相应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竣工验收应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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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23:35:2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

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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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23:35:24
人防工程简介

(一)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防空。

(二)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方针

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防空地下室作用

空袭时—为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空间。

空袭后—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或工作条件。

人防工程分类:

(一)按施工方法划分

(二)按防御武器划分

(三)按抗力级别划分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

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

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四)按战时功能划分

指挥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人员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政府机关、保障部门(供水、供电等)

二等人员掩蔽所—战时留城的普通市民

配套工程:

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报警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交通干(支)道。

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

(一)武器效应

(二)工程防护

(三)防化要求

规划、总图布局要求:

(一)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二)布局要求

避开危险目标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工程之间的连通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周围环境的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人防工程基本设计要求:

(一)顶板底面标高

乙类防空地下室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甲类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人防”。

(二)穿管限制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例如:防空地下室上层为汽车库)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防空地下室设计首先应明确划分防护区。

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即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包括主体(即清洁区)和染毒区(口部)

非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区域。—即冲击波能自由到达的区域。

非防护区包括:

1、电梯间

2、上部建筑设备房

3、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楼梯间、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竖井等

4、未划入人防范围的普通地下室

(四)防护单元与抗爆单元

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条件

1、上部建筑≥10层(包括局部不足10层,但面积之和不大于200㎡

2、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层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以不再划分。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小房间”一般指用承重墙分隔的房间。

防护单元的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2、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结构专业)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注意: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按规范要求选取。

5、防护单元间变形缝的设置

6、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

1)平时做好

2)临战构筑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120厚

沙袋堆垒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主体和出入口设计:

(一)室内净高

1、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3.0m人防汽车库≥2.2m。)

2、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二)掩蔽面积

(三)掩蔽总人数

1、面积指标表

2、物资库2~5人/1000㎡

3、一等人员掩蔽部n=0.146×V0(V0为清洁区体积)

(四)战时干厕

1、可在临战时构筑。

2、宜设在排风口附近。

3、男女比例按1:1

4、便桶数量:1)物质库1~2个

2)其他工程:男 1个/40~50人,女 1个/30~40人

(五)其他设置: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室、防化器材储藏室、封堵构件存放室等。

(六)出入口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2、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3、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

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

5、不设室外出入口的条件:

1)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OOm。

对“地下室已占满红线”的理解。

6、共用室外出入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7、室外出入口通道设计要求

1)出地面段

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

2)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

1.战时人员出入口:

2.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3.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8、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3)人防门是二者统称。

9、出入口门前通道尺寸

1)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10、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宽度

1)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

2)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3)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4)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5)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11、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12、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OOm。

(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中表3.3.10—1、3.3.10—2的规定;

3)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

13、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有防护顶盖段)长度不得小于5.00m。

2)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14、室内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七)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九)防毒通道的设计要求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4、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

5、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6、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7、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8、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通风口、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与出入口的关系

1、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

排风风口结合主要出入口图例:

2、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并应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相结合。

3、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

进风口结合室内出入口图例:

4、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5、物资库、固定电站控制室、移动电站的通风口一般单独设置。

6、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排风口一般单独设置,进风口可以设在主要出入口。

7、人防工程的三种通风方式:

1)清洁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沾染时的战时通风。

2)隔绝通风—是指停止防空地下室内外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工程内空气循环的战时通风。

3)滤毒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受染空气经过滤处理后送入工程内部的战时通风。

(二)通风口的设置要求

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2、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4、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5、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6、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

7、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1.Oom

8、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水、防地表水等措施。

(三)消波设施

1、为防止空气冲击波从开敞的通风口进入室内,进排风口、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

2、防爆波活门

1)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嵌入墙内设置,深度≥300mm,相关尺寸按图集设计。

2)悬板活门的设计压力要根据人防工程的类别、抗力等级来确定。

3)一般采用BMH系列悬板活门,洞口尺寸根据通风量确定。

3、扩散室

1)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室内平面为正方形或长方形。

2)扩散室的内部尺寸按工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通风量来确定。(规范有最小尺寸要求。BMH系列悬板活门可按表确定。)

3)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b);

4)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积水坑。

5)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消波设施可以采用扩散箱。

4、滤毒室

1)滤毒室是装有滤毒通风设备的专用房间。应设在进风口附近,与进风机分室布置。

2)滤毒室设在染毒区,进风机是应设在清洁区。在滤毒室的一侧应设置一个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滤毒室与密闭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5、战时不间断通风的通风口

战时主要为人员提供庇护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所、医疗救护工程等。

(四)洗消污水集水坑

1、设置位置: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2、设置要求: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采用移动式电动或手动排水设备。

(五)防爆波电缆井

柴油发电站设计:

(一)固定式电站

1、抗力级别——与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最高抗力级别一致。

2、单元划分——宜单独设置,也可与人员防护工程结合设置,以合并面积按与其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相关要求划分防护单元。

3、由控制室(清洁区)和发电机房(染毒区)组成。

4、发电机房设机械进、排风;及柴油机排烟系统。

5、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二)移动电站

1、与人员防护工程相结合设置。

2、与物资库结合设置。

3、与装备、人放汽车库结合设置。

九、平战结合及平战转换

(一)基本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平战转换不应使用现浇混凝土,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二)不得转换的内容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三)临战封堵

1、平时通行口临战封堵

2、平时出入口临战封堵

1)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2)对临战时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的平时出入口,个数可以不限。

3、平时通风口临战封堵

4、平时采光通风窗临战封堵

深圳市人防的相关规定:

(一)面积规定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室外出入口规定

1、必须设室外出入口,不适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关于不设室外出入口的规定。

2、室外出入口不允许平时封堵,战时挖开。

(三)临战封堵的规定

1、平时出入口必须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不允许采用预制构件。

2、战时风机房等不允许临战砌筑,战时风机等必须平时安装好。

二等人员掩蔽所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