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的现有设计的公开方式指什么?
“为公众所知”涉及到公开的方式,我国规定现有设计的公开方式既包括“公开使用”,也包括“国内外公开出版”,以及其他导致公众知晓的方式,例如电视、电影等。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各国一般都会进行公告,向公众公开设计内容,但也有不公告的特例。例如,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中虽然规定了公告事项,但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对所有工业产权的授予均不公告。外观设计的公告采用推定法,即申请日后6个月(即使尚未授权)视为已经公告。如果当事人需要获知保护内容,可以到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咨询部门查阅。
中国规定的现有设计的公开范围与日本和欧洲相同,既包括本国境内的公开,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开。设计水平较高的美国,则将出版物之外的公开方式(例如使用)局限于美国国内。可见,中国规定的现有设计的地域范围已经达到最大,与日本、韩国和欧洲相当。
现有设计会造成外观专利申请不被授权,但是,审查的时候不一定能完全考虑全面导致这种专利也会被授权。所以,如果你的产品是现有设计,你可以无效掉对方的外观专利,对方的专利就相当于从来没存在过,也就不存在侵权之说了。
你的现有设计,必须是在人家递交申请之前就已经有的,如果别人已经申请了,但是只是你不知道而已,你不能说你的就是现有设计~~
所谓“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抗辩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抗辩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谓“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抗辩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同,则抗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1、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2、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3、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4、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5、自然物或者自然景象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视为现有设计。
LED的耐热很差是人所共知的,必然会带来灯芯寿命的问题。现有的LED灯的设计往往散热难以达到要求,在一个散热要求非常苛刻的领域,却使用十分低劣的被动散热方式,而且多是风冷,甚至是封闭式的风冷。像一些灯具在驱动板和铝散热片之间要加塑料套管以增加绝缘的可靠性,还需要灌散热硅胶以提高散热能力。而T8的灯管还是封闭的,灯芯只能依靠空气对流传热到灯管背面的铝管上进行散热。一般这类灯的内部温度都会有七八十度。并且要是兼顾散热,重量又是问题兼顾重量,散热难以保证,这在现有设计中是两难的选择,尚没有可行的标准。
2、寿命
LED灯芯寿命随温度的升高而呈指数降低电解电容温度每升高十度寿命降低一半MOS温度升高,内阻增加,损耗增加,温度又会升高(恒流模式),最终烧毁。当然,国内的厂商没有给出具体LED灯具的寿命,宣传的时候只是提到LED灯芯寿命十万小时,但是LED的寿命瓶颈在系统驱动板,往往LED灯芯没有损坏,系统驱动已经挂掉了。
3、重量
螺旋类接口的灯具中,荧光灯的重量只有LED灯具"">LED灯具的数分之一,由于没有了散热片的问题,荧光灯的重量对灯座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LED的重量对灯座是一个很严重的考验,尤其是7.8W的螺旋接口LED灯,其重量是很危险的,这一点又有哪个商家考虑了?
4、价格
一般的LED驱动板在70度的温度下可能寿命仅5年(家用),远没有达到LED灯芯10年的“概念”。所以相对比同等亮度的荧光灯来说,即便荧光灯只有1年的寿命,1W1元的荧光灯要远远比1W10元的LED划算得多。尤其是LED灯具损坏往往灯芯没坏,却要整个灯更换。算一算因为十分之一的驱动板却要丢弃剩下十分之九的灯(灯芯和散热片占了整个灯具绝大部分的成本),如果每一个厂商都没有做好回收再利用的话,客户是不会喜欢这样的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