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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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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1:34:48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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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3:59: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第八条 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市建委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第十二条 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领取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方便群众的住宅装饰装修配套服务体系。第十五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立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以及成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和劳务等服务的企业,应当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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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的指甲油
迷人的大雁
2026-04-21 03:59:00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0年。经市编委批准,2002年成立“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2006年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南京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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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3:59: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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炙热的诺言
2026-04-21 03:59:00
一、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

将第二款修改为:“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合同法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删去第二款中的“应当”。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作业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不能免于施工图审查或者专家论证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者专家论证通过的,不得施工。”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款中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其中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修改为“施工方、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依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格式合同、流通领域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和对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将有关条款中的“所有人”修改为“所有权人”。

(十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对《南京市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

(三)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产权人”修改为“所有权人”。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七日,征求业主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平台共用开放模式,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十日”。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的“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七日”。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十一)将有关条款中的“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删去“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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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3:59:00
一般先报消防图审(如有修改,完成后再报审图中心),由设计公司配合建设单位(甲方是报审主体单位)完成。

甲方经办人先到审图单位领取报审流程告知单(也可网上下载),按照告知单内容准备报审材料,需要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应明确通知该设计单位。材料齐全后送审图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