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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条例规定

糊涂的歌曲
多情的巨人
2022-12-29 10:55:59

装修管理条例规定

最佳答案
闪闪的豌豆
眯眯眼的萝莉
2026-04-28 14:17:35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最新回答
阳光的舞蹈
健忘的高山
2026-04-28 14:17: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暴躁的心锁
温柔的电源
2026-04-28 14:17:3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建设单位、房屋建筑使用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遵循质量合格、安全实用、绿色低碳的原则,坚持文明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风貌相关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非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实施装饰装修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简单的花卷
高大的哈密瓜
2026-04-28 14:17: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诉和举报,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消防、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方式。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情形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建筑物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四)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八)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九)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

(十)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丰富的玫瑰
顺利的香烟
2026-04-28 14:17:35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

(三)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收费。

有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单位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第七条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使用人应当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查验。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第八条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九条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项目施工;需要变动范围及项目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个体从业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民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准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第十七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冷酷的小蚂蚁
诚心的小蚂蚁
2026-04-28 14:17:3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义气的蜜粉
曾经的跳跳糖
2026-04-28 14:17: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建立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日内回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年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布核实结果。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市场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九条 民用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民用建筑安全情形的,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民用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而未解除,或者不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条 临街民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风貌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

(三)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四)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

(五)其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订立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装饰装修人自行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提倡装饰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提倡装饰装修人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第十四条 推行使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有格式条款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内容。

危机的小猫咪
欣喜的裙子
2026-04-28 14:17:35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装修装饰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1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 元,管理服务费 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 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二0一一年 月起执行。

卫 生 公 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 饲养 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9、本公约于二0xx年月执行。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本公寓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保证装修有序进行,维护公寓环境整洁、美观、协调,维护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实际情况,各位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须遵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1、装饰装修范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禁止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方可施工。

2)禁止封闭露台、安装防盗网或 其它 伸出物。如需安装其它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禁止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凿打防水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

5)室内排水管、消防立管装修时须留检修口,以便日后检查维修。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天然气公司处理。

7)禁止改动配电箱的位置。

8)室内区域荷载均有限制,在装修施工中堆放材料及地面铺设装修材料不得超过《商品住宅使用 说明书 》注明的荷载标准(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m2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超此限定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及施工企业承担。

9)本公寓保温系统为外墙内保温,不得对保温墙进行一切打凿行为。

10)本公寓烟道为复合模式,严禁破坏烟道中的隔板不得将杂物塞

入烟道内,排风管接入口进入烟道距离不得大于3公分,以防烟道排气不畅。

11)局部开凿线槽、管槽等要用切割机或钢钎凿成斜线,不得用大锤砸墙,以防墙体及外墙内保温层面裂缝。

12)户内上、下水立管不能封包死,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孔吊顶检查孔不小于400×400㎜,立管检查孔不小于200×200㎜。若未留检查孔,装修完工后将不予验收,整改且达到要求后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13)针对本公寓楼高风大及楼宇设计实际,不得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4)请业主在装修前须事先考虑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如:空调室外机安装尺寸是否和空调安放台尺寸相符并提醒业主注意:装修时切勿将预留的空调孔堵塞。

15)户内装有公用天然气阀门的住户,切勿将天然气阀门封死且请确保贵户所用装饰隔板能够迅速开启。

16)装修时请不要不得在户内地面上直接搅拌水泥沙浆使用无防水功能的房间蓄水,以防渗入下一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7)住户禁止在露台搭建建筑物。

18)夹层阳台(含地面做法、吊顶、隔墙,不得大于0.4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19)夹层地面(含地面做法、隔墙、吊顶,不得大于1.0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20)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 /㎡,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2kn /㎡,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他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允许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21)楼地面垫层必须采用陶粒砼垫层(6公分厚)如采用其他轻质材料须报物业公司批准。

22)为避免装修时损坏纱窗,我们将在您装修结束后安装纱窗,因此,在窗户包边装修时预留一定的空间。

23)四层业主户内卫生间装有上水阀门,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口。未经许可,请勿不得私自开启、关闭。

2、装饰装修时间:

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每天8:00—22:00,非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公寓安全,装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寓内留宿,如确需留宿的,应由业主书面担保。

3)装修人员携物出公寓,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携物出门证》。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沙子、水泥(含其它粉状材料)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

5)装修时不得将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对排水管道应采取适当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

6)装修垃圾须袋装,堆放在公寓指定地点,由物业公司委托清运公司统一运出公寓。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其它区域。

7)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

8)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须按物业公司的统一要求,不得随意安装。

9)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墙面防水。

10)装修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要求每50m2放置2kg灭火器2只。

4、监管与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须粘贴在入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指定的住户内进行,装修材料必须放在装修户内。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将予以没收,请其重新进行证件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补收管理费。

5)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如有违章,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取消该企业在公寓内的装修资格,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根据情况,扣除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进行相关损失的赔付。

6)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 保证书 》,并留下暗埋水电等各类管线图。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水保修为五年。

6、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人,须双方共同独立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并限期复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予以阻止或处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3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优雅、温馨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小区业主公约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 业主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申请表,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私家花园绿化布置图(如业主需要改动目前绿化发布)交物业服务中心审查。

2. 业主在提交申请表后还需要填写《装修 承诺书 》《物业二次装修审批表》和《安全消防 责任书 》。

得到物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方可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出入证》并入场施工。

3. 装修工程实施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如确需要延期,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允许施工时间:秋夏: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冬: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无噪音除外)。

4. 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房屋外贸。墙面四周及房顶不允许破墙、破顶开窗。

5. 别墅房顶天漏不得擅自改变材质和形状。

6. 业主不得占有、改变小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所。

7. 晾台、天台不允许搭建和改变其功能。

8. 车库为停车专用,不得在车库内搭建、堆物,改变停车库使用功能。

9. 业主应自觉做好自有车库清理及整洁工作。

10. 车库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 修理 ,或未果管理处修理,修理时应使用相同的颜色和材质。

11. 车库地面为水泥地面,不得在原有基础上改变地面材质,铺地砖、刷涂料等。

12. 空调室外机组、外置管线须安放在指定位置,管线应垂直、水平,经保证后用PVC外壳盖住位置,如有变动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协商。

13. 绿化的 种植 和假山的搭建以不影响小区美观和相邻建筑的采光为原则。

14. 绿化庭院不得擅自改动下水管道和各种埋设管线。

15. 外墙构筑物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立面效果。

16. 装修施工垃圾应袋装化集中于私家花园内,严禁向外堆放。在办理垃圾清运手续的业主可以通知管理处统一清运。

17. 信箱、垃圾箱及四周栽种的绿篱不得拆除和扩大,不允许安装自动移门。

18. 智能水表不得擅自移位。

19. 装修过程现场须遵守《施工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20. 装修公司在装修结束前必须填写提交竣工图及其他隐蔽资料一并送至管理处审批,待审批结束后方能办理退场手续,无以上资料者则难以保证今后维修,装修施工图应包括平面图及管线走向系统图等。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隐形的大炮
勤劳的大门
2026-04-28 14:17:3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进行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用考核制度和体系,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 推行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以及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建筑装饰装修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其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遵守城市建筑色彩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

(一)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

(二)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四)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九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电、电焊、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