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9日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防火安全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6、防水工程
7、抹灰工程
8、吊顶工程
9、轻质隔墙工程
10、 门窗 工程
11、细部工程
12、墙面铺装工程
13、涂饰工程
14、地面铺装工程
15、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6、电气安装工程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 水管 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 其它 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装修施工一项非常需要规范的长期事项,在这个过程中包含了无数个环节,而每个环节的规范又是非常繁多的,下面列出了施工基本的要求,
希望能够给各位业主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施工基本要求
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杂讯、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二、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成品保护
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路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
1、施工之前首先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各工序需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2、管道的安装与调试工作应在饰面层施工之前完成,且后续装修不得对管道的使用造成影响3、施工过程中,不得对房屋原有的绝热设施、受力钢筋造成损坏,且禁止将物品超负荷集中堆放在同一个地方4、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二、家庭装修需注意哪些细节
1、踢脚线不仅具有保护墙面的作用,而且还能增加空间的美观性,但许多业主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对踢脚线的设计不是很重视,入住后才发现粗糙廉价的踢脚线已经影响到整体的装修效果,因此家装时,建议大家不要使用粗糙廉价的踢脚线。
2、现在不少小户型在设计衣柜时,都会采用嵌入式设计,不仅柜子看上去简洁大方,而且还能增大柜子的使用面积,但在设计时,应确保地面与柜子是水平且垂直的,否则会使效果大打折扣。
3、在装修新房的过程中,大部分业主都会使用白水泥填充缝隙,但白水泥的防水性与粘接力都不是很好,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出现裂纹,导致地砖渗水,因此在填充缝隙时,应使用专门的填缝剂。
总结: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大家在装修之前,应对装修工程的施工规范进行了解,确保装修过程更加安全规范。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流程管理,保证工艺质量,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来规范施工,那么,都有哪些规范呢?接下来,我就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装修公司的规范大全。
装修公司施工规范大全
一、施工安全文明规范 1、对进户门和窗户采用印有公司统一标识的保护膜进行保护; 2、对高档住宅的进户区域的石材、楼梯台阶、门柱进行有效保护,规避不必要的损坏。 3、施工作业场地每层面配置两个干粉型灭火器; 4、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贴各种标识、标牌警示危险,确保施工安全; 5、材料分类整齐堆放,规范、安全使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必须使用施工配电箱; 6、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确保安全的五条定律:施工现场一条电路,临时用电两级保护,三级配电,电器装置的四个装设原则,五芯电缆; 7、橱柜家俱制作过程一定不能随意放东西,避免沾污橱柜内壁的饰面板。二、施工前期准备规范 1、在深化理解设计图纸后,进场用红外仪或水平管确定水平基准线,凡是所有图纸体现装饰的区域都要求有这个水平基准线,在装饰行业中也有称为「质量控制线」; 2、作业区域弹出离地1米左右的水平线,测量原物业地面及顶面水平误差并记录,配合设计现场家俱放样; 3、对原物业下水管道通水试验并记录,检查原物业顶面是否渗漏并记录,对原物业的下水管路口做保护,地面存水(闭水)试验,检查原物业的地面、墙面有无空鼓。三、水电作业规范 1、电施工基本要求规定 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1.3临时照明灯必须安装插头或胶盖开关控制,不得浮装和乱拉乱接。 1.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红、黄、绿),零线(N)宜用(浅)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5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1.6电源线(低压电)及插座与电视线(弱电)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7室内三孔插座的接地孔和其它移动电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相连,严禁用N线作安全保护线。 1.8对房屋原有的对讲门铃、防盗设备、远程抄表系统,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1.9严禁为了做阳光房、封顶层阳台等,而破坏避雷带的完整连接。 1.10室内安装壁灯、床头灯、台灯、落地灯、镜前灯等灯具时,高度低于2300mm及以下的,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可靠,以保证使用安全。 1.11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1.12厨房插座安装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且应全部采用带接地极的三眼插座。 1.13弱电系统与电力、照明线路不得同管敷设、同出线盒(中间有隔离的除外)。 1.14电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应用膨胀螺丝吊挂,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1.15热水器(电热水器)进水口前应安装阀门。 1.16吊扇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3 m。 1.17浴霸、电暖器安装: 不得使用普通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1.18吊扇组装时严禁改变扇叶角度;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防松装置;吊杆与电机之间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 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 1.19调速开关与吊扇配套,接线应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1.20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木螺丝或螺栓不应少于两个。 1.21日光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并有防止灯角松动而使灯管跌落的措施。 1.22等电位联结端箱设备不得破坏,私自移位。
2、室内给水系统安装规定 2.1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管段的管道施工。 2.2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2.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2.4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B.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2.5使用半硬性金属管道连接给水管道时,弯曲处应均匀,自然,不得压扁。 2.6电热水器给水管道排放,尺寸应进行预排定尺,冷热水管出水间距和电热水器进水孔应一致,阀门出水口应向上,高低一致。 2.7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
四、木工作业规定 1.木门、窗套的底层龙骨施工,应在做隐蔽工程验收前操作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饰面板施工,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封固底漆。 2.木楔、木砖应做防火、防腐处理,木楔、木砖应用硬木材料加工,并阴干处理。 3.木门、窗套各层制作应先顶面,后立面再侧面。 4.木门、窗套下口处理应先大理石、地面砖、地板,后施工木门、窗套,门套、窗套立、侧板应坐立在地面材料上。 5.厨房、卫生间门线条不得直接落到地面,下口离地应0.8-10mm并用密封胶收口。 6.同一空间内的木门、窗高度应一致(同一空间的,双向开门,有内开门和外开门除外)。 7.吊顶用木龙骨材料时,下口必须刨平。 8.后置埋件、金属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9.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应满涂二度防火涂料,以不露木质为准)。 10.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应用隔热防火措施。 11.重型灯具(3kg以上)、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2.客厅内如有梁、柱等,应用一些美观或艺术的方式巧妙地把它覆盖装潢起来。 13.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公司规定:地龙骨横截面尺寸不得小于30mm -50mm(成材木龙骨)。 15.实木地板含水率,应为8 %-13 %,应注意所测地板含水率的均匀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地板的含水率要低于购买地的平衡含水率,而最好接近购买地的平衡含水率。 16.地板龙骨施工时,龙骨上口必须刨平,含水率应控制在16 %以下。 17.素木地板铺装后,应在一周内即进行涂装。切忌早早把地板铺好, 后再待其他装修完毕后再打磨涂装地板。 18.木龙骨如有拼接应呈45度斜接,相邻拼接头应错缝300mm以上,不得同缝,相邻三个以上拼接头时(一平方内),应作帮接加强,帮接料不应短于900mm,应和主龙骨紧密帮在一起,不得松动,帮接料应用二根以上的膨胀管固定。 19.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20.木龙骨固定时应用先钻孔,不得为了固定木龙骨而把龙骨劈裂,有裂缝的龙骨一定要作加强处理。 21.辅设管道时,严禁为了穿管而破坏地搁栅的完整。 22.含水率指标是指实木地板在销售地区未拆封或刚除去包装状态下的含水率。国家标准规定实木地板的含水率指标为7%至销售地点的平衡含水率。
五、泥工施工规范 1.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牢固,无脱层、空鼓。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钢丝网片等,各基层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原有墙面粉刷层(同一平面)应铲除100mm以上,(不同平面、侧面墙面)连接缝隙处应铲除50mm以上。 4.门框安装在砖石墙上时,应以钉子固定于砌于墙内的木砖或钻孔木榫上,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三处(最少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5.室内墙面、柱面以及不做门套的门洞口阳角,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应2米以上,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 6.冬季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在初凝前不得受冻。
六、油漆施工规范
1.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饰、溶剂型涂饰,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己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采用机械喷涂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5.施涂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或浸泡在相应的溶剂中。 6.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7.阴阳角处理必须顺直(可用PVC、金属、纸质阴阳角条处理)。 8.水性涂料和溶液型涂料,同时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序要求施工,以防水性涂料泛黄。 9.纸面石膏板,面板嵌缝腻子,宜用弹性腻子处理。
装修公司施工规范大全
以上就是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装修公司施工规范的相关介绍了,相信朋友们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你们喔。大家也可以登录到查看订阅更多相关内容和资讯。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T01-27-2003
海标准《住宅装修验收规范》
《2012装饰装修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家强制性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2001-12-09 发布 2002-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2、3)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抹灰、吊顶、门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面铺装、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明了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保证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5基本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6允许偏差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实、确认。
4.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有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5 防水工程
5.1 保证项目
5.1.1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2 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24h蓄水试验,无渗漏。
5.1.3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得泛水、积水。
5.2 基本项目
5.2.1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80%。
5.2.2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6.1 保证项目
6.1.1 给、排水管材(件)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1.2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 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暗敷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6.1.3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其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6.1.4各种陶瓷类卫生器具不得用水泥砂浆窝嵌。
6.2 基本项目
6.2.1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并用管卡固定,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6.2.2各类阀门、龙头安装位置应正确、平正,使用灵活,维修方便。
6.2.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2.4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6.3允许偏差项目
6.3.1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管的管径坡度
项 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12
2 小便器 32-40 20
3 洗脸盆 32-50 20
4 浴盆、淋浴盆 50 20
7 电气安装工程
7.1 保证项目
7.1.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能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7.1.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PVC硬质阻燃管壁厚不小于1mm。
7.1.4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Ω。
7.1.5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源线与电视线等弱电线路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7.1.6 空调、电热水器、浴霸等大功率家电设备必须独立配线安装插座,严禁接在照明线路上。
7.1.7 电源线套管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1.8 当吊灯自重在3kg以上时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7.2 基本项目
7.2.1 配线时,相线和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
保护地线( 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7.2.2 电线套管应用管卡固定,间距不大于1500㎜,导线进入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端口120-150mm处应设管卡固定。
7.2.3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2.4 同一室内的电源插座、电话、电视插座应在同一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7.2.5 安装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7.2.6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2.7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8 抹灰工程
8.1 保证项目
8.1.1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8.1.2 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8.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1.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8.2 基本项目
8.2.1 抹灰层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
8.2.2 当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8.2.3 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3 允许偏差项目
8.3.1一般抹灰和地面找平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一般抹灰和地面找平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 (缝)直线度 4 拉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地面找平层平整度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9 吊顶工程
9.1 保证项目
9.1.1 吊顶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吊顶的构造、安装间距、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 木质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厨房、卫生间吊顶用木龙骨、吊杆应进行防潮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9.1.3 轻钢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龙骨应顺直,无劈裂。
9.1.4 龙骨和饰面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9.1.5 严禁采用朝天木楔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
9.1.6 饰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钉眼等缺陷。饰面板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
9.1.7 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不得有裂缝。
9.1.8 当吊顶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1.9 吊顶饰面材料与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9.2 基本项目
9.2.1 纸面石膏罩面板应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9.2.2 吊顶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无裂缝。
9.2.3金属明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明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2.4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损坏。粘贴的饰面板不得有脱层; 搁置的饰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9.2.5吊顶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9.3 允许偏差项目
9.3.1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
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用建筑用电子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1.5 3 3 拉 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5 1 用钢直尺和检查塞尺
9.3.2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用建筑用电子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2 2 3 拉 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 1 用钢尺和检查塞尺
10 门窗工程
10.1保证项目
10.1.1 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以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1 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0.1.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扇不得有倒翘、走扇、下坠、回弹等缺陷。
10.1.4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不得有脱胶、起鼓等缺陷。
10.1.5 铝合金门窗框、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0.1.6 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
动。单块门窗玻璃大于 1.5㎡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0.1.7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门窗
套与墙体接触处应设置防潮层。
10.2 基本项目
10.2.1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木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
10.2.3 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大面无划痕、碰伤和锈蚀。铝
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10.2.4 铝合金和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2.5 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
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2.6 门窗玻璃表面应洁净,无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
10.3 允许偏差项目
10.3.1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物件名称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普通 高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直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扇 2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2 0;-1 用钢尺,框量裁口量角,扇量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3.2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框对角线长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的接缝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2 用塞尺检查
5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 门 6-8 用塞尺检查
卫生间 10-12
厨 房
6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0.3.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 1500mm 2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 2000mm 4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直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直尺检查
10.3.4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 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1500mm 2 用钢直尺检查
> 1500mm 3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 2000mm 5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直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2 用钢直尺检查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0.3.5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 mm) 检验方法
1 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11 轻质隔墙工程
11.1 保证项目
11.1.1 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2 轻质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平整、垂直。
11.1.3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缝。
11.1.4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安装玻璃板隔墙时,玻璃板不得直接与水泥地面、石材地面接触,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11.1.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11.2 基本项目
11.2.1 板材隔墙的墙板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折裂、缺损等缺陷。
11.2.2 骨架隔墙墙面板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缝、翘曲及缺损等缺陷。墙面板为胶合板的不得有脱胶、起鼓、变色和腐朽等缺陷。
11.2.3 轻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1.2.4 玻璃隔板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板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11.2.5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一致。
11.3 允许偏差项目
11.3.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 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复合
墙板 石 膏
空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1 立面垂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4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2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1.3.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 11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纤维板
水泥纤维板
1 立面垂直度 3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3 拉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3 拉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1 1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11.3.3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 12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玻璃砖 玻璃板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 2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2 拉 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 1 用钢尺检查
12 墙面铺装工程
12.1 保证项目
12.1.1 墙面铺装材料的种类、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 墙面铺装的造型、构造、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 墙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12.1.4 造型墙的木龙骨、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必须牢固。
12.1.5 造型墙的饰面板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不得有裂缝、缺损等缺陷。
12.1.6 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必须牢固。
12.1.7 壁纸、墙布必须粘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空鼓、
裂缝、翘边、皱折、斑污、胶痕等缺陷。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 1.5m处正视不显拼缝。
12.2 基本项目
12.2.1 石材表面应无泛碱污染。
12.2.2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缺损。
12.2.3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12.2.4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2.2.5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应做成45度角对接。
12.2.6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缝和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