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水池160立方水池设计规范要求
储水池160立方水池设计规范要求有4点。
1、储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池内储水经常性流动,不得出现滞流和死角,以防止水质变坏。
2、生活或生产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水池时,应设有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如设置溢流墙或在非消防用水水泵的吸水管上,在消防水位处设置透气小孔。
3、储水池应有严格的防渗漏措施.以防储水渗出或地下水渗入。
4、储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消防水池设计要求有:
(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图3—24为
三种不同类型消防水池。
(2)容量超过1000m。时,(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时,应分成两个设置。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EI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60m。
(4)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5)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池,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
(6)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7)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在储罐区应有保证易燃、可燃液体不能流入消防池的设施。
(8)消防水池的储备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水池应符合有关要求。
(9)消防水池设计应保证池内水经常流动,以防腐化变质。
1、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宜≤48h; 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 容积>2000m³ 时,补水时间不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DN100;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 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个(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扩展资料
消防水池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3、消防水池设计应保证池内水经常流动,以防腐化变质。
4、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5、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在储罐区应有保证易燃、可燃液体不能流入消防池的设施。
6、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消火栓使用方法:
1.打开消火栓箱
2.延伸水带
3.将水带的一端与消火栓接口连接,另一端接口与水枪连接
4.转开止水阀
5.双手紧握水带及水枪头,对准着火点射水即可灭火。
防火常识:
1.不得损坏或私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2.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要圈压、占用通道内的消防设施。
3.发生火情后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及是否有人被困等。
4.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具体条款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水箱: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水箱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 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 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