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设计规范有哪些
1.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2.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间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5.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顶,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百分之十的泄压面积, 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 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6.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 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一、锅炉房宜独立建筑物锅炉房其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其内部严禁设置员密集场所重要部门(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观众厅、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层、层、贴邻位置及主要通道、疏散口两旁并应设置首层或室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二、住宅建筑物内宜设置锅炉房锅炉房入口设置必须符合列规定:入口应少于二 独立锅炉房炉前走道总度于一二m且总建筑面积于二00平米其入口设一;非独立锅炉房其员入口必须一直通室外; 三、锅炉房层布置其各层员入口应少于二楼层员入口应直接通向面安全楼梯 四、锅炉房通向室外门应向室外启锅炉房间内工作间或间门应向锅炉间内启依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四一进行设计应注意其使用范围:水介质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一~漆5t/h、额定口蒸汽压力0.一0~三.吧二MPa(表压)、额定口蒸汽温度于等于四50℃;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0.漆~漆0MW、额定口水压0.一0~二.50MPa(表压)、额定口水温于等于一吧0℃(注:真空锅炉、直燃机组、导热油炉等适用于《锅炉房设计规范》用气量较采暖炉、热水炉能使用《锅炉房设计规范》参考《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 5、锅炉房外墙、楼面或屋顶应相应防爆措施并应相于锅炉间占面积一0%泄压面积, 泄压向朝向员聚集场所、房间行通道, 泄压处与些相邻 陆、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式, 竖井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要求泄压面积能满足述要求采用锅炉房内墙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泄压面积玻璃窗、窗、质量于等于一二0kg/m二轻质屋顶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内锅炉房泄爆口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严禁承重墙、柱、梁等处口能满足要求用气沟通协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一、防火间距与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关,而且防火间距与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有关。
燃煤和天燃气锅炉房(天燃气调压间一般设置在锅炉房外)为丁类二级或丁类三级厂房;燃油锅炉房(油箱间、油泵间一般设置在燃油锅炉房的辅助间内)为丙类二级。依据如下: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20181219现行规范)15.1.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②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③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二、燃油锅炉、天燃气锅炉、大于4t/h的燃煤蒸汽锅炉、大于2.8MW的燃煤热水锅炉防火间距。依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1219现行规范2018部分条文修改)。
三、≦4t/h燃煤蒸汽锅炉、2.8MW的燃煤热水锅炉防火间距。依据:非强制条款(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3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3.4.1条有关丁类厂房、丙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强制条款)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款(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和条款(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3及条文说明规定:满足某些条件后表5.2.2中的间距还可以减小。但,与非高层民用建筑最小防火间距不低于3.5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不低于4m。黄迎春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4.1.1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4.1.4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第4.1.7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第5.1.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5.1.4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5.1.5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