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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棚户区改造 矿务局钢丝绳厂宿舍(河东宿舍)被列入改造计划了么

开心的手链
风中的向日葵
2022-12-30 03:13:07

枣庄棚户区改造 矿务局钢丝绳厂宿舍(河东宿舍)被列入改造计划了么?什么时候动工啊?

最佳答案
怕黑的书包
谦让的信封
2025-12-27 23:30:56

棚户区改造:实施道南里、三角花园、青檀小区等2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100万平方米的拆迁任务。

(1)前石碑棚户区改造(青檀小区):完成拆迁360户,拆迁面积3万平方米;

(2)西沙河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600户,拆迁面积4.79万平方米;

(3)十里泉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494户,拆迁面积3.84万平方米;

(4)利民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840户,拆迁面积6.53万平方米;

(5)官地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270户,拆迁面积2.2万平方米;

(6)小官庄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206户,拆迁面积1.89万平方米;

(7)东龙头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20户,拆迁面积2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光明路街道

(8)振兴小区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95户,拆迁面积1.87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文化路街道

(9)肉联厂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550户,拆迁面积3.9万平方米;

(10)邵庄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253户,拆迁面积2万平方米;

(11)国棉一厂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900户,拆迁面积6.61万平方米;

(12)杨河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400户,拆迁面积3.41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各塔埠街道

(13)三角花园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39户,拆迁面积1.3万平方米;

(14)香港街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518户,拆迁面积4.1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中心街街道

(15)牛村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00户,拆迁面积0.8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矿区街道

(16)道南里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016户,拆迁面积7.57万平方米;

(17)红星三区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314户,拆迁面积1.9万平方米;

(18)辛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801户,拆迁面积5.85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龙山路街道

(19)大官庄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981户,拆迁面积7.22万平方米;

(20)前陈湖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1200户,拆迁面积8.95万平方米;

(21)后陈湖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826户,拆迁面积6.05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枣庄市东城棚改投资运营公司、永安乡

4、住房保障:投资3300万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建廉租住房230套,新增住房补贴家庭120户。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5、旧小区整治:投资596万元,实施振华小区、建华小区两个旧小区整治,今年4月份开工,9月份竣工。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文化路街道

6、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完成集中连片建房6717户、住宅建设面积60万平方米,分散建房2573户,改造农村危房2340户。

(1)齐福社区:投资1.8亿元,完成前川、后川、曾店3个自然村的整合搬迁,建设农民公寓18万平方米;

(2)安顺社区:投资1.7亿元,完成小屯、黄庄、王林等村庄的整合搬迁,建设农民公寓17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3)聂庄新村:投资3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3万平方米;

(4)永安府前花苑农民公寓:投资24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2.4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永安乡

(5)佟楼农民公寓:投资19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1.9万平方米;

(6)田庄新村:投资3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3万平方米;

(7)十里泉生态社区:投资7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7万平方米;

(8)东垎农民公寓:投资35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3.3万平方米;

(9)西垎农民公寓:投资4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4.3万平方米;

(10)振兴回民小区:投资45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4.5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光明路街道

(11)韩庄新村:投资3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一期1.7万平方米;

(12)后村农民公寓:投资3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3万平方米;

(13)齐东农民公寓:投资2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2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齐村镇

(14)西南村农民公寓:投资5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4.6万平方米;

(15)横山前新村:投资3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3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税郭镇

(16)东王庄农民公寓:投资5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4.8万平方米;

(17)高庄农民公寓:投资2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2万平方米;

(18)付湾农民公寓:投资52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5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西王庄乡

(19)孟庄镇府前公寓:投资6000万元,建设农民公寓5.6万平方米。

最新回答
忧伤的乌龟
怕孤单的墨镜
2025-12-27 23:30:56

煤矿钢丝绳必须耐磨才能保证使用寿命,尤其是煤矿斜井使用的钢丝绳,与地面摩擦非常容易磨损。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是中国发明专利,国内已有多家企业购买专利授权许可生产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有起重机使用的,有电梯使用的,也有矿用钢丝绳,钢丝表面锰系磷化膜就是一种耐磨保护涂层,是机械零件经常使用的一种耐磨保护涂层,可以防止钢丝表面发生微动磨损并且防腐蚀能力良好。锰系磷化膜膜重越大则耐磨损能力越强,起重机用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磷化膜膜重一般15-30克/平米,矿用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可以达到30-40克/平米,与矿用光面钢丝绳对比,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的使用寿命会超大幅度提高,锰系磷化涂层矿用钢丝绳是光面矿用钢丝绳的升级换代产品,光面钢丝绳被淘汰是确定无疑的。

潇洒的小鸭子
矮小的老鼠
2025-12-27 23:30:56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聪明的泥猴桃
心灵美的凉面
2025-12-27 23:30:56
煤矿运输队的主要任务是运出煤,其次是将废矸石运出地面,将材料设备运到并下使用地点,以及运送人员上、下班等。

煤矿运输的特点是运量大、品种多、巷道狭窄、运距长短不一、线路复杂、可见距离短,因而作业复杂、维护检修困难、安全要求高。在有瓦斯和煤尘、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运输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扩展资料

运输系统:

主要包括:矿物储仓的自动装载设备、列车、线路和井底车场。运送材料时一般不设专用装卸设备,运送人员的线路中应设安全停靠站。

在自动化运输系统中装设信号、集中、闭塞装置。井底车场内一般装设矿车推车机、阻车器等。用于萁斗提升的井底车场装设卸载站。固定车箱式矿车用翻车机卸载,自卸式矿车借助卸载曲轨卸载。 

斜井运输 可用带式输送机、矿用卡车或其他适用设备(见矿井提升,钢丝绳运输)。前者由装载设备、带式输送机和卸载设备组成,运送矿石的应配破碎设备,以控制块度不大于300mm。

向上运输最大倾角一般不超过18μ。斜井内还应装设钢丝绳提升设备,供人员上下和运输器材用。矿用卡车可将矿石直接由采掘工作面运出地面。

发嗲的豌豆
笨笨的母鸡
2025-12-27 23:30:56
煤矿用钢的品种主要集中在左旋螺纹、普通圆钢、优质碳素钢、无缝钢管、板材、工字钢、角钢、槽钢等。

左旋螺纹、普通圆钢用于井下一般巷道的支护,工字钢、角钢、槽钢在井下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段作为支护使用;无缝钢管主要作为煤矿地面和井下的通风管道、输送水管道;优质碳素钢、板材一般用于煤矿机械的加工制造。

一、煤矿生产工艺流程简介

以潞安矿务局屯留矿为例:建立主井(直井)后,开挖大巷,分割采区,建立工作面。在上述工作进行之后由采煤机进行采煤,通过采掘机上的刮板运输机将原煤输送到皮带运输机,再由皮带运输机输送到井下煤仓,井下煤仓通过提升机将煤输送到地面。

二、煤矿用钢材的使用情况

(一)巷道的永久性支护

主要使用的钢材制品为:锚杆、锚索、钢筋托梁、金属经纬网,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也需要部分其它钢材制品。

1、锚杆:与树脂锚固剂共同使用。在顶板支护中锚杆所用规格为22mm左旋螺纹(材质HRBL335),每根长度为2.4米,锚杆排距为0.8米,每排6根锚杆,间距0.88米。

巷帮支护中所用规格为20mm左旋螺纹,每根长度为2米,锚杆排距为0.8米,每帮4根锚杆,间距0.9米。

2、锚索:锚索材料规格为18.9mm,1×7股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每根长度8.3米,在顶板支护中每排打设1根锚索,迈步式布置,锚索安设在顶板中部,间排1.6米。

3、钢筋托梁:在顶板支护中使用14mm圆钢焊制的4600×80mm的钢筋梯子梁。在巷帮支护中使用14mm圆钢焊制的2900×80mm的钢筋梯子梁。

4、金属经纬网:顶板铺设5000×840mm金属经纬网,巷帮铺设3200×840mm金属经纬网(金属经纬网采用10#铅丝,网格规格为40×40mm)

说明:

1、根据地质情况的不同,以及挖掘深度的加大,对左旋螺纹的长度和材质也有不同的要求。

2、支护过程中根据地质情况要求也需要部分工字钢、角钢、槽钢、以及钢板。

3、在矿井的各个工作面开采完毕后,不进行支护。

每100米巷道需要左旋螺纹1540米,以屯留矿今年的掘进任务25000米测算需要左旋螺纹385000米,经换算需要1150吨。

按500万吨煤产量测算,每万吨需要左旋螺纹2.3吨。以潞安矿务局“十一五”规划产量7000万吨测算,每年需要左旋螺纹16100吨。

同理测算,圆钢在作为支护用的钢筋托梁的上用量也在9310吨左右。

(二)煤机设备用钢材

主要使用的钢材制品为:滚筒轴、螺栓、液压支柱轴、钢索

1、滚筒轴:主要用于皮带输送机,以潞安矿务局机修厂生产的皮带输送机为例需要材质为45#,规格为140mm、160mm、180mm、240mm、250mm的优质碳素钢,以上几种规格月需求在500吨左右。

2、螺栓:材质为45#,规格为32mm以上碳圆,月需求在100吨左右。

3、液压支柱销轴:主要需求规格90mm、95mm、105mm,材质为45#的优质碳素钢,以上几种规格月需求在400吨左右。

4、钢索:主要用于刮板运输机的防滑锚固装置,主要规格型号有10×40mm、14×50mm、18×64mm,材质为Q235,设计长度一般在60到200米之间。

(三)其它钢材产品的需求及规格表

1、无缝钢管:煤矿用钢管主要集中在中、大规格定尺包装的钢管,通尺用量较少,集中在108×4以上规格,用途主要作为煤矿地面和井下的通风管、输送水管。

经调研,屯留煤矿井下108×4定尺6米的用量较多,使用量一般是井下掘进长度的3倍,但属于重复使用性质;热镀锌钢管从DN70到DN150也有一定的需求。

2、其它煤矿用钢材品种的消耗用量相对较少,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和需求进行采购。

生动的乌龟
清脆的水池
2025-12-27 23:30:56
鹤壁矿务局位于河南省北部的鹤壁市,西依太行山,东邻京广、京九铁路和京深公路,是我国优质动力煤生产基地,国有重点煤矿,被列为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之一,拥有固定资产净值98721万元,年经营总额15亿元。

鹤壁矿务局的煤质牌号是瘦煤,煤炭品种有冶炼精煤、洗动力煤、筛混煤等,是低灰、低硫、高发热量的优质动力煤,销往国内十余省并出口日本、西欧及东南亚等国,深受用户欢迎。

鹤壁矿务局以煤为本,多种经营蓬勃发展。生产厂家200多个,产品千余种,其中阻燃运输带、矿用链条、凿岩钎头、钢丝绳、炸药、雷管等产品为煤炭行业定点生产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

到本世纪未,鹤壁矿务局将成为煤炭、电力、冶金、纺织、建材、化工、机械制造、建筑安装、商贸等多元产业结构的现代化企业集团。

贪玩的期待
感性的网络
2025-12-27 23:30:56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企业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害怕的香氛
丰富的帽子
2025-12-27 23:30:56
安全生产条件

 1、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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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2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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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董信华和康宜华从美国引进的虚拟仪器和先进总线的技术方法,建立了可以实现定性定量检测诊断的数学模型,终于取得了重大技术突破,解决了世界百年的难题,成功地推出了MTC钢丝绳安全检测仪(电脑检测诊断系统)。宝钢、外高桥、港口、石洞口电厂、三峡工程、兖州矿务局、上海隧道公司、一大批高品位的企业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率先应用MTC,并取得了令人可喜的安全保证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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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壮的龙猫
大力的发带
2025-12-27 23:30:56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加强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政策,制定本办法。

2、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3、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在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进行,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措施或意见,经矿长审定或批准后,由专人组织实施。

4、按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办法的要求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由分管矿长和分管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旬检、月验,或不定时抽查并参加季未的全面检查验收。

二、

现场管理

1、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口,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检查、复查要按局制定的作业规程管理细则的要求执行。

2、采掘作业规程审批人员必须对规程编制质量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不按规程施工的要追究区(队)长的责任,审批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监督。

3、作业规程编制、贯彻学习、执行情况每月分管工程师参加一次复查,复查要有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更正。

4、分管采掘运工程师参加矿组织每半年对规程及其管理工作的一次检查,评比,对评出的优秀规程给予表扬奖励,提高作业规程的编制水平。

三、

回采

1、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分管采煤工程师参加矿组织检查验收工作,不符合生产条件不准投产。

2、回采工作面及两巷要进行矿压观测,观测数据表报生产科计算机处理后及时反馈坑队采取措施,合理选择支护形式。

3、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执行,参加矿的组织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4、正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加装柱鞋,以保证工作面的支护强度。

5、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要正确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以保证两端头和安全出口处的安全生产。

四、

开掘

1、负责编制年度(月季)的采掘接替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井巷开拓掘进应从有利于顶板维护和围岩稳定性出发积极推广锚喷支护,煤巷、半煤岩巷根据顶板岩性层理,节理及巷道用途等情况,分别采用锚杆、锚棚、锚网、锚梁网等不同支护形式,在地质构造带更应加强锚杆支护,锚杆支护应加强现场锚杆、眼孔布置,角度、锚固力的技术管理,锚固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要求,临时支护应做到有效承载。

3、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巷道贯通前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地质部门要下达通知单,停止一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贯通后立即调整巷道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4、掘进工作面在遇断层、无炭柱、顶板破碎等地质构造及巷道开口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应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并参加现场指挥。

5、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以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前探支护或其它形式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架棚巷道在迎头10米(或10架棚子)以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棚子之间应设置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棚子每帮不少于两道,拱形支架顶部应增设一道。

五、运输

1、完善矿井运输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各种安全技术规定,并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补充,并认真执行。所有工种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重要工种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轮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2、窄轨运输设备和电机车、矿车、人车、小绞车挡车装置,架线轨道、钢丝绳等必须执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制度。

3、对于事故多发地点,要制定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弯道设声光报警装置,人车场应悬挂标志牌,人车运行时刻表,并安设自动停送电开关,关键位置的道岔应设道岔指示器。

4、电机车运输应前有照明灯,后有红尾灯,并必须使用机车通讯设备,警铃、闸、灯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架线机车必须使用逆变电源,推广使用载波调速和追尾报警信号。有机车行驶的巷道严禁行人,确需大巷行走的工作人员应持有通行证,并报坑口调度。

5、完善上下的安全设施,如防跑车装置、双道提升错码信号,人车紧急发送信号,绞车声光语言信号应能够双向对打,上下车场及各中间道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信号,绞车运转时应能发出声光信号或语言报警,斜井提升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各车场应有信号峒及躲避峒,所有轨道斜巷都应挂牌板,标明斜巷名称,坡长,坡度,小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可靠,使用三个月以上的要做地锚固定,使用半年以上必须做砼底座。

6、在运输线路上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量大小时间长短向坑区调度提出作业计划,并附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按时间、地点施工,并在作业地点来车方向40米处悬挂红灯信号作为警戒所有车辆都必须停在红灯警戒以外,严禁闯红灯。

7、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运输线路主要交岔点应设预警灯。

8、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矿井运输技术装备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而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运输事故。

9、运输管理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应有矿井运输系统图,电机车架线网络系统图及行车记录;主要运输设备应建立台帐,牌板、图纸及技术档案应齐全,有完整的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有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