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是什么?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报废:
1、出现整根绳股断裂;
2、绳芯损坏,绳径显著减小;
3、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
4、弹性显著减小,明显地不易弯曲;
5、钢丝绳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相对于公称直径,磨损);
6、钢丝绳外部钢丝的腐蚀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
7、钢丝绳直径局部严重增大;有严重的内部腐蚀;
8、钢丝绳发生笼状畸变;
9、有严重的内部腐蚀;
10、钢丝绳严重扭结;
11、钢丝绳严重弯折。
根据《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2.5.1(现已修订为最新的规范GB5972-2016)以下情况予以报废:
1、绳头断丝
当绳头或绳头附近有断丝时,即使断丝数很小,也说明该部位应力很大,可能是绳头安装不正确所致。应该找出损坏的原因。在绳长允许的情况下,应将断丝部分切断,合理地重新安装。
2、断丝的局部聚集
如果断丝紧密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应报废钢丝绳。断丝在绳长小于6D或在任何一股绳中聚集时,即使断丝数小于表中所列数值,也应报废。
3、断丝的增加率
在一些应用中,疲劳是钢丝绳损伤的主要原因,断丝只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出现,但断丝数量逐渐增多,时间间隔越来越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定断丝的增长率,应仔细检查并记录断丝的增长情况。这个“规则”可以用来确定今后钢丝绳报废的日期。
4、绳股断裂
如果整股钢丝绳断裂,应报废钢丝绳。
扩展资料:
钢丝绳的选用:
1、起吊重物或穿滑轮使用,应选择比较柔软、易弯曲的6×37或6×61的钢丝绳。
2、作为缆风绳或拖拉绳可选用6×19钢丝绳。
3、根据钢丝绳受力的大小,按照钢丝绳许用拉力,选择合适的直径。
4、选择后的钢丝绳要进行验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钢丝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钢丝绳安全系数
(2003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
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一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二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四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六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外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 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九条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第十三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第三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四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五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20米以上的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第六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子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七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第七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八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千克/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千克/平方米)。
第九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十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蓝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蓝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第四条 吊蓝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封档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蓝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蓝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五条 吊蓝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第六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蓝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蓝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七条 吊蓝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第八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九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第十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物料周转平台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一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第三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第五条 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第六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八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揽风绳稳固架体,揽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置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九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至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或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规格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第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规格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第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的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六条 电梯就井口必须设高度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七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第八条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追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九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的垃圾通道。
第十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没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十一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第十二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第十三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第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同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一条 高处作业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二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三条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四条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五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第六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当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一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具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有拉杆连接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二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第三条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四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五条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第六条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一条 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按照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第二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立临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有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四条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五条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第六条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内绘有接线图。
第七条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九条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的保护方式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十条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一条 手执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II类、III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与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一般玚所采用武之地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电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十四条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土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执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接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格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十八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凭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程管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第四条 施工现玚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六条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九条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士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有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外用电梯的制装置、上下级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第十三条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持种作业操作业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业棚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业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修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第二十一条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士。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第二十二条固定卷扬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二十四条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应将料升起,且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二十六条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不出户25毫米的砂轮
第二十七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第二十九条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磨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用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三十一条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三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第十一章一般要求
第一条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条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 进入现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防目镜。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资料管理
第一条 总包与分包的管理协议书。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三条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四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第五条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八条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机械设备平面图.
第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复印件).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验收记录表。
第十二条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有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二、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需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三、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必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四、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五、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六、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七、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励,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八、钢丝绳存放时,要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九、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因碰电后,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十、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在检测保养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则制度进行。但是,该问题中提到的必须两个人以上的规定,是根据本地区的规定进行的,一般而言各省都有本省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扩展资料
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对钢丝绳应进行适时地清洗、润滑。缺乏维护是钢丝绳寿命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电梯定期检验中,检验员经常发现曳引钢丝绳表面积聚着一层油污,这是从钢丝绳内渗出的润滑油和灰尘混在一起形成的,如不及时清洗,不仅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还会改变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摩擦系数,降低曳引能力,在轿厢轻载或重载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曳引绳打滑导致轿厢冲顶或蹲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梯保养
JGJ 5027-1992
1992-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
GB 1102圆股钢丝绳
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
3.1 提升机构
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
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
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
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
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
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
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
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
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
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
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 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 结构安全系数
5.1 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 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
6 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
6.1 材料
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 加工质量要求
6.2.1 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 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 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 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 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 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 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 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X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 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 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
7 吊篮平台的要求
7.1 吊篮平台的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出厂前必须做负载试验,并应检查焊缝是否开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
7.2 吊篮平台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焊缝达到设计要求。
7.3 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7.4 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
7.5 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7.6 吊篮平台内最小通道宽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每人0.25m2。
7.7 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建筑物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7.8 吊篮平台安全护栏所有构件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篮平台底板四周应装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得大于5mm。
7.10 吊篮平台应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动的导轮或配备缓冲装置,保证吊篮平台的稳定,以避免与墙面撞击。
7.11 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上电气联锁装置。
7.12 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及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
8 提升机构的要求
8.1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必须有挡线盘,钢丝绳应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当吊篮平台提升高度达到最大行程时,挡线盘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
8.2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机构的滑轮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12,当D/d等于12~18时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
8.3 提升机构的传动禁止采用摩擦装置、离合器、皮带传动等。
8.4 提升机构的传动零部件必须进行适当润滑。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润滑,并应定期注入和更换润滑油。
8.5 提升机构的所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装上机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8.6 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8.7 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的125%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8.7.1 主制动器
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刀式或盘式,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制动器的各部分位置匀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2 辅助制动器
辅助制动器一般应刚性安装在提升机构的机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闭式制动也可用手动机械制动,该制动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机构采用手摇驱动情况下,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其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3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若装在屋面小车上(动力装置位于屋面),也必须配备制动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机构上下运行最大额定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9 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吊篮一般须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并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安装。
9.1 制动器
吊篮制动器必须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9.2.2 行程限位装置的安装方式须是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去触动。
9.3 安全锁
9.3.1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9.3.2 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
9.3.3 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4 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
9.5 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10 钢丝绳的要求
10.1 钢丝绳的选择
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所选用的钢丝绳对于爬升式必须符合GB 8902要求;对于卷扬式必须符合GB 1102的要求,并必须有产品性能合格证。
a. 吊篮使用的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说明书内写明;
b. 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0.2 钢丝绳安全系数的确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按下式确定,但安全系数值不应小于9。
n≥S·a/W
式中 n——安全系数;
S——单根承重钢丝绳的额定破断拉力,kN;
a——承重的钢丝绳根数;
W——包括吊篮平台、提升机构和电器系统等的自重及额定载荷。
10.3 钢丝绳的固定
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10.4 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
10.5 钢丝绳的检查
10.5.1 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10.5.2 检查周期
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 5972中2.4.1的规定。
10.5.3 检查部位
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其他接触面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并应符合GB5972中2.4.2的规定。
10.5.4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
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10.6 钢丝绳的报废
应符合GB 5972中2.5的规定。
11 悬挂机构的要求
11.1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的强度和刚度。
11.2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1.3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12.2 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吊核实才能使用。
12.3 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见下图
13 电气系统的要求
13.1 电气系统中的主要元件均应安装在电器控制箱内,并集装在绝缘板上,必须保证与电器控制箱外壳绝缘。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 吊篮的电源电缆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触碰,并应单独使用,且安装熔断保险开关。
13.3 电器控制箱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篮的电器系统应有可靠的接零。
13.5 电气系统中所选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灵敏可靠。
13.6 吊篮上备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使用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有可靠的接零。
13.7 电器系统中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承载要求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15 其他要求
15.1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5.2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15.3 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15.4 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15.5 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其锷、石莉莉、周承贤、潘金发。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精华】安全协议书范文集锦六篇
现如今,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安全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员工家属及小孩在生活区居住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家属及小孩的人身安全,项目部本着对员工家属及小孩在本项目部生活区内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家庭的理念,经双方协商,特制订并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责任:
1、负责在生活区域的水域区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负责员工和家属及小孩对生活区的安全相关要求的告知。
3、负责生活区域所有雨水井盖以及各排水沟无隐患,保证完好无损。
4、负责员工家属及小孩到生活区临时居住协议的签订。
乙方责任:
父母、家长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管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所有员工家属带孩子进生活区时必须在项目部保卫处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进生活区时间,和初步居住计划时间。
2、要掌握项目部的相关安全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孩子在居住期间的交通、活动、饮食、用电、用火、防溺水、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员工的家属及小孩严禁进入项目施工区域及非生活区域。
4、对未成年小孩在生活区活动要有成年人陪同、监护,严禁私自活动造成隐患。
5、严禁到生活区以外水塘边、井口边、临时建筑物下等容易对人造成损伤的地方活动。
6、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等物品进入生活区。
7、严禁随便动用及损坏生活区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8、严格遵守项目部相关的管理制度。
9、所有员工家属及小孩进入生活区居住,需到保卫处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
10、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及因自己监管不力造成事故的,所有责任由当事员工自己负责。
以上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各负其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家属及小孩离开生活区时自动失效。
项目部: 年 月 日
乙方: (员工或员工家属)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安全协议书 篇2乙方:新疆银龙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了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管理顺畅和双方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制定以下现场安全管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电梯的基础施工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试块检验报告等。
2、负责施工现场道路的铺设与平整,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清除各种障碍及临时电源线,并将施工电梯所需电源引至电梯基础附近。
4、安装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作业范围内不允许施工,无关人员不得在作业现场停留。
5、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施工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督促乙方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7、提供施工用电,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施工用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给予整改
8、设备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作业时,甲方保证作业时间和现场配合工作,满足乙方正常施工。
9、审核乙方安全专项方案并实施监督施工。
10、如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安装前的申报资料。取得批准后方可安装。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3、每次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作业前需和甲方有关人员共同检查施工电梯完好,各安装部件齐全后方可作业。
4、乙方负责设备使用期间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工作,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甲方。
5、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次安、拆、顶升与附着安装任务。
6、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验收资料。
7、乙方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8、乙方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用工的管理规定,对所用施工人员落实持证上岗作业。
9、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交底,对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
10、乙方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顶升、附着期间,严禁违章作业,如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附着设备等)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
12、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施工电梯退场后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安全协议书 篇3乙方:
为使施工电梯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及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建设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及中关村建设公司文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京中建程字[20xx]第106号、《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试行)》(京中建程字[20xx]第99号)和工程总承包一公司《大型机械及中小型机械租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在施工电梯安装前签定本协议。(农村山林合作协议书)
一、甲方对现场施工电梯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全面负责施工电梯的具体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及中关村建设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的规定。
二、进入现场的施工电梯必须具有北京市建委的统一编号,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位置、类型、台数设置。
三、乙方须配备专职的机械管理员负责塔吊等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机械管理员应持北京市建委核发的上岗证。
四、施工电梯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持有北京市经委核发的上岗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
五、乙方需要租赁施工电梯时,租赁单位必须是具备北京市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年检合格的单位。乙方须将①租赁合同,②租赁单位的资质证书,③施工电梯的合格证,④市建委编号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到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租赁。乙方自有施工电梯须向甲方提供除①、②项外的其余全部资料。
六、施工电梯拆装单位必须是具有北京市核发的有相应拆装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乙方须将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和拆装人员名单及乙方与拆装单位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拆装工作,施工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甲方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施工电梯的安装、顶升须按北京市建委的统一表格验收、记录。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电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管理,且要有明确记录,并将情况报到甲方。
八、施工电梯司机上岗证复印件、施工电梯负责人、操作规程、安全标志须挂于施工电梯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中关村建设标识。其他任何标识不准挂于施工电梯上。施工电梯的油漆颜色及漆膜新旧程度必须无条件达到甲方要求。
九、施工电梯在重新安装以前(转移施工现场)必须认真检修和调试限速器。若使用期满1年,应重新检修、调试。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施工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必须空载运行,梯笼升离地面1米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然后继续上行楼层平台,检查安全防护门、上限位、前、后门限位,确认正常方可投入运行。
十一、施工电梯启动前必须先鸣笛示警,夜间操作应有足够照明;双笼电梯当一只梯笼在进行笼外保养或检修时,另一只梯笼不得运行。
十二、施工电梯停止运行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2.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和梯门。
3.班后按规定进行清扫、保养、并作好当班记录。
十三、凡遇有下列情况是施工电梯应停止运行:
1.天气恶劣:大雨、大风(六级以上)、大雾、导轨结冰等施工电梯安全协议书施工电梯安全协议书。
2.灯光不明、信号不清。
3.机械发生故障未排除。
4.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报废标准。
十四、乙方负责按照京中科工字[20xx]032号文件《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内业资料》中的规定内容进行施工电梯等机械设备资料的建立、整理、存档。
十五、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电梯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为确保安全生产,对存在的.隐患经书面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十六、由于乙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施工电梯事故及人员伤亡,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
十七、根据现场情况的相应条款:
十八、本协议(共4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甲方司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协议书 篇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劳动合同变更如下:
一、将原合同中“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具体执行方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为:“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是,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和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具体执行方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六条 乙方每月收入:
1、工资为税前4200元(其中基础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00元、单休补助500元);
2、奖金根据每月甲方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计发。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3、校区总监的绩效提成按照公司制订的统一标准执行(见附表),岗位调整后按照新统一标准执行。”变更为:“第十六条 乙方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
1、基本工资3000元/月,岗位工资:700元/月,绩效奖金500元/每月,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由甲方代在工资中扣代缴。
2、校区总监的绩效提成按照公司制订的统一标准执行(见附表),岗位调整后按照新统一标准执行。”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除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安全协议书 篇5拆房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拆房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范围: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 付款方式:
区块内房屋拆除完毕,经结算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
四、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期自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一个月内完成。其中单家独院房屋在十五天内完成,公寓式房屋在三十天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五、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 篇6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一切工程(含零星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问题,订立如下协议:
一、凡甲方委托乙方的一切工程施工项目(含零星工程)适用本协议。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条款,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二、乙方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客户的安全规定。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场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发现违章作业者要立即纠正并作出处理。
四、乙方在实施“工程合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且承诺为每位施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险保障,保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而造成甲方或乙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的,其一切损失及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五、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第三人员伤亡事故的, 一切行政、民事、刑
第 1 页 共 2 页
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六、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发现危险因素必须立即整治。
七、乙方在厂房内动火或架设临时用电线,接取用电电源等,
必须经用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作业,甲方有权按协议规定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施工)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限为8年。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3.0.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3.0.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0.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起重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标准》中的规定: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114号)中对起重机械做出明确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当滑轮绳槽面上有砂眼,而其面积不大于2mm2、深度不大于壁厚的25%、数量不超过2个时,可焊补处理。4、
当滑轮绳轴孔支撑面上有砂眼,而其面积不超过全部支撑面的10%、深度不超过轮毂的25%时,可焊补。5、
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a.裂纹b.绳槽不均匀磨损达3ramc.绳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d.因磨损使绳槽底部真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