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式贸易是什么
链式交易是指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供应链的特点
从供应链的结构模型可以看出,供应链是一个网链结构,节点企业和节点企业之间是一种需求与供应关系。全球供应链就是通过计划Plan、获得Obtain、存储Store、分别Distribute、服务Serve等这样一些活动而在顾客和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衔接Interface,从而使企业能满足内外部顾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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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般认为外贸供应链上的参与方与为其提供金融支持的供应链外部的金融服务机构可建立协作,旨在实现供应链贸易的目标,同时结合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及进程、全部资产和供应链上参与经营的主体,这一过程称为供应链金融;或定义为一个服务与技术方案的结合体,将需求方、供应方和金融服务提供者联系在一起。
国内,一般认为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将资金流有效整合到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既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融资服务,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
外贸供应链金融与传统贸易融资区别
从外贸供应链金融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来看,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见上表) ,传统贸易融资主要通过信用证以及票据,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以及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融资借款并以业务滚动方式延续借款期限,主要融资环节体现在采购或者销售的单环节部分,此时融资平台以商业银行为主。外贸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融资是通过对供应链企业客户垫付采购款以及提前释放货权的赊销方式来进行融资,一般以供应链全链条为整体进行融资,因此对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度要求较高,此时,可以通过供应链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突显供应链模式的优势。另外,与传统融资模式更大的区别还在于信息的流转,传统贸易上下游关联度低,信息片段化,而供应链金融则全链条信息透明,实现上下游信息连贯。
为缓解经营中各阶段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外贸供应链网络上参与企业通常采取更加有效的支付手段,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同,所形成的支付效果不一,具体来看主要有三种操作模式:
(1)延长支付: 一般发生在下游客户较强势、供应商较弱势的交易情况下,例如大部分生产制造型客户通常要求30天到45天的账期,有利于下游客户资金运转,但对上游供应商形成较大资金压力,同时加大供应商融资成本。
(2)提前支付获得折扣: 下游客户若能提前支付货款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游的资金问题,便可获得较为优惠的交易价格。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要求报关价格需与实际交易价格一致,涉及较为复杂的手续,因此该种模式多适用于国内供应链贸易业务。
(3)合作性仓储管理: 在买卖双方共同确定的框架下,供应商承担在下游企业仓库中货物的库存管理,当货物被下游客户使用时才进行货权转移。一方面减少下游客户资金占用,保障及时供货,一方面有利于供应商合理规划生产,避免库存积压或空滞,同时掌握客户信息。但对于供应商而言,资金运转效率较低。
上述状况反映出供应链运作过程中的系列资金问题,因此,合理解决资金流问题,并使之与商流、信息流和物流进行有效整合是供应链贸易运作的核心基础。
外贸供应链金融通过运用丰富的金融产品以实现交易过程中的融资目的,不同于传统贸易融资方式,其更是一种科学、个性化以及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过程,对供应链运作环节中流动性差的资产及资产所产生的且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借助中介企业的渠道优势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提升供应链的协调性和降低其运作成本,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不单纯依赖客户企业的基本面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服务,而是依据供应链整体运作情况,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出发点。
(2)闭合式的资金运作,即注入的融通资金运用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按照具体业务逐笔审核放款,资金链、物流运作需按照合同预定的模式流转。
(3)供应链金融可获得渠道及供应链系统内多个主体信息,可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尤其对于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资金流得到优化的同时提高了经营管理能力。
(4)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是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针对目标,在众多资金沉淀环节来提高资金效率,但前提为该部分资产具有良好的自偿性。
融资性贸易的7大交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以融资为目的,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借用第三方的良好银行信用,凭借与目标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获得融资后再与第三方分成。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基础,也是融资性贸易案件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种类。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资金方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从涉及主体来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最少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则涉及主体有可能随之增加。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二、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三、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构融资,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四、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质押监管贸易包含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
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
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五、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
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六、保兑仓形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保兑仓的法律关系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七、保理形式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扩展资料
供应链融资『Supply Chain Finance』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分为国际供应链融资、国内供应链融资、省内供应链融资、市内供应链融资。详见孙天宏主编的《贸易金融产品设计》、《贸易金融商业模式及营销》。
供应链融资不仅仅让中小企业能够实惠,链条中的核心企业也可以获得业务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支持,从而提升供应链整体质量和稳固程度,最后形成银行与供应链成员的多方共赢局面。供应链融资不仅有利于解决配套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促进了金融与实业的有效互动,使银行或金融机构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从更宏观的高度来考察实体经济的发展,从关注静态转向企业经营的动态跟踪,从根本上改变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
在中国法下,资金借贷业务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机构开展,不允许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一些民营企业又难以从银行获得大额融资,于是闭合贸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融资手段应运而生。
闭合贸易多是以融资为目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企业作为贸易合同的主体,在贸易链条中以上下游转卖的方式循环开展多轮大宗商品贸易,以实现企业之间的融资或利润。在闭合贸易中,除位于中间环节作为资金出借方的企业(通常为具有资信实力的国有企业)之外,其余上下游公司通常为同一人控制的关联公司,通过上下游公司的关联性实现贸易链条的闭合和融资。
在闭合贸易中,通常是以一单或几单货物为依托,循环使用,开展多轮“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贸易。在极端的情况下,融资方会串通仓储物流公司开具无真实货物对应的虚假提单、仓单等货物凭证,而上下游公司不经手货物,只做货物所有权单据的转移。钱款方面,上游公司通过将中间企业开出的远期票证贴现后获得融资,资金回笼后再通过下游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中间企业,中间企业赚取上下游贸易货款之间的价差,作为借出资金的利润。
闭合贸易下的企业危机:
通常而言,闭合贸易下的每一笔交易数额都很巨大,如果下游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提供资金的中间企业就面临到期无法向上游公司付款的风险。具体而言:
实践中,上游贸易大多采用远期票证作为结算工具,一经承兑,上游公司会将票据立即贴现给银行以获取资金。票据到期时,中间企业或其开证行要按承诺向持票的银行付款。
如果中间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票证上的款项,银行即会根据票据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至今为止,闭合贸易已经引发多起票据纠纷的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大部分银行发起的诉讼都以银行胜诉告终,中间企业只能先向银行偿付票据项下的款项,再依据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向上游公司追偿。
但是,由于实践中闭合贸易的上下游公司大多是专门为此类交易设置的无实体资产的空壳公司,一旦发生风险,这些公司没有实际资产可供受损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因此,在闭合贸易的背景下,借出资金的企业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在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已经遭受了数额巨大的损失。
在中国法下,闭合贸易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如果有真实的货物存在,贸易各方事实上进行了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主要会导致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例如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如果贸易项下不存在实际货物而仅凭虚假的货物凭证进行交换,则有关企业及个人可能面临刑事方面的责任,因为该等行为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有关贸易融资的实践以及思考
近两年来,随着宏观经济调整,一些行业遭遇困难,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贸易融资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实践与思考贸易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起源
20世纪90年代,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下同)的华南各分行以票据贴现业务替代流动资金贷款,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2001年,平安银行又推出了一项重要贸易融资创新产品——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该项业务突破了传统的授信担保模式,以存货类动产设定动态的抵/质押,在保持存货流动性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随时赎取部分抵/质押物用于销售,有效解决了大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03年,平安银行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整合应收、预付和存货类商品贸易融资产品,在国内银行业第一家提出了“自偿性贸易融资”的理念,并在全行推广,奠定了贸易融资系列的产品基础。
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体系,创造性地打破了过往以贷款企业的资产实力或担保为融资授信标准的限制,转而重点考察企业的贸易背景,以及物流、资金流控制的模式,从而衍生出一套新的信贷分析及风险控制技术。较传统流动资金贷款,自偿性贸易融资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还款来源的自偿性
即通过操作模式的设计,将授信企业的销售收入自动导回授信银行的特定账户中,进而归还贷款或作为归还授信的保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具体体现在,依托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的贸易融资,其还款也将由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交易收入自动清偿。
2、操作的封闭性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对资金流、物流以及信息流的结构化设计实施从出账到资金收回的全程控制,也即实现对授信资金的担保或反担保,从而达到风险缓释的目的。
3、以贷后操作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
即相对降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评价权重,在准入控制方面,强调交易模式的自偿性和封闭性评估,建立贷后操作的专业化平台,实施贷后的全流程控制。
4、授信用途的特定化
基于自偿性和流程性和内在要求,贸易融资必然是受托支付,即额度项下的每次出账都对应明确的贸易背景,做到金额、时间、交易对手等信息的匹配。这与监管当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精神高度一致。
这种转变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讲,不仅仅是开创了一片新的业务蓝海,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和交易流程控制的风险管理体系更是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因此,这是一种革命性的突破。平安银行所提出的自偿性贸易融资理念,也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理论指导,影响至今。
贸易融资业务理论基础
贸易融资业务发源于中小规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是金融业残酷竞争的结果。上世纪90年代,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愈趋激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四大行以固有网络和传统优势占据大型客户市场,而类似平安银行这样的中小型银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纷纷陷入核心竞争力缺乏、定位模糊的尴尬局面。正是这样的处境,才迫使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得不以利率市场化为导向,将目光转向广大中小企业,寻找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差异化道路。其中,平安银行率先提出了“面向贸易融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司业务战略转型。
应该说,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诞生,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背景下,在深入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参照《巴塞尔协议》相关条文和国际先进经验,从而提出的一种系统性融资安排。因此,国内贸易融资天然具备国内业务实践和国际银行业先进理论支持两大基础。
《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192和193条分别定义了针对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商品融资和针对一般公司的储备、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由于授信对象的不同,两者虽有细微差别,但其核心都是基于公司自身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构进行的融资安排。192条和193条共同构成了贸易融资的概念: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和应收账款的融资。对于这种融资,借款人除商品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外,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什么实质的资产,因此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这种融资的结构化特征旨在弥补借款人较低的信用等级。融资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融资的自偿性程度以及商业银行对交易进行结构化设计方面的技能,而不是借款人本身的信用等级。
从企业的交易链来看,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势必包含向上游支付的货款、采购的原料和产成品、销售收入等三大要素。相应的,围绕授信对象交易行为进行的贸易融资业务也务必要包含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三大产品种类,这不但是贸易融资业务原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由客户实际需求决定的。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了解并掌握了授信主体的完整交易链和交易结构,也才更有利于商业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以及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贸易融资业务包含预付、存货、应收三大业务品种也是由内在的风险因素决定的。
按照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纬度,平安银行将贸易融资业务划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三大产品,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产品体系。该分类方法与《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理念一脉相承,并对应了《巴塞尔协议》产品线对应表中提到的商业银行的出口融资、贸易融资和保理三大业务群组。随着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这一分类方法逐步得到其他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认可。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业务架构、部门安排和功能设置也都基本参照了这一分类方案。
贸易融资业务实践
在贸易融资业务理论的指导下,平安银行自主开发了面向贸易融资企业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措施、资金流导引工具、信息流监控手段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开发了一系列的贸易融资产品和业务解决方案,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的资金需求。
贸易融资,既可以基于企业主体评级而发放,也可以基于单笔债项评级而发放。这一特点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报表不真实的问题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其在银行的信贷地位和议价能力都非常低下,融资变得十分困难。因此,直接把握企业的贸易行为和交易信息以及控制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对于银行防范对此类企业的授信风险具有特殊意义,同时也可有效提高此类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便捷性。
贸易融资业务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银行同业、监管机构和媒体的广泛关注。《金融时报》当年就曾刊文指出: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各类金融创新中,深圳发展银行整合推出的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一种新思维。这种融资模式站在产业供应链的全局高度,切合产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既规避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扰,又延伸了银行的纵深服务,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贸易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可谓独树一帜。与媒体赞誉相对应的是平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规模逐年攀升、客户基础不断扩大和资产质量常年表现优良。
伴随着平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成功开展,很多业内同行也嗅到了其中的“巨大市场”。从2005年起,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纷纷跟进,迅速开始了对贸易融资业务的争夺。尤其近两年,随着城商行等大量地方性银行的进入,更是模仿者众。贸易融资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和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成立了相应的贸易融资业务部门,推出了各具特色的贸易融资服务。
通过对颇具代表性的兴业、光大、浦发、广发、招商等国内商业银行和渣打、摩根大通等外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深入观察,发现这些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均沿用了《巴塞尔协议》对贸易融资的定义,其业务构成包含了国际和国内贸易融资两大部分,涵盖了预付、存货、应收等三个环节。其中,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这两家银行在传统贸融业务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业务重构和创新。浦发银行除贸易融资业务外还将与贸易融资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现金管理纳入贸易融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广发银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环球交易服务部除贸易融资和现金管理外,更是包含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这些商业银行的实践,进一步论证了贸易融资的原理,丰富了贸易融资的内涵,推动了贸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贸易融资中大量运用了票据等结算工具,从一开始就践行了流贷贸融化的发展方向。
贸易融资业务是围绕授信主体的交易环节展开,必定依托交易结算。而在实务中,贸易结算工具种类繁多,除现金外还包含票据、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以国内贸易融资中应用较多的票据来看,作为先天的贸易结算工具,其具有低成本、有因性、流通性强和可追溯等特征。对授信主体来讲,票据的应用能显著提高其在交易中的信用程度,并节省一定的财务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讲,票据的有因性和可追溯性恰好符合了贸易融资的内生性要求,也有利于信贷风险的控制。
表内、表外等多种类型融资工具的运用,极大地方便了客户的交易和结算,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商业银行资本占用,有力地促进了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贸易融资业务的未来发展
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一直以存贷利差为主在经营方式上较为粗放,资本占用较高。但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和监管标准的提高,各家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集约化经营,目标是在减少资本占用的基础上实现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的增加。贸易融资基于其自偿性、流程性和产品组合,在赢利水平、风险控制和资本占用上明显优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也就成为贸易融资业务大发展的契机。另外,贸易融资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实实在在地解决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基调完全相符。这些年,流贷贸易融资化已初现规模。可以预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和新监管标准的落地实施,这一趋势将更加显著。未来,国内商业银行业一定会迎来贸易融资另一波的大发展,无论是在广度、深度,还是在对实体经济的深刻影响力上都将超越既往。
贸易融资业务大发展的前提是以前瞻性的思维和创造性的手段妥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一些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资本的硬性约束。《巴塞尔协议III》发布后,中国银监会在统筹考虑《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基础上,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资本协议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重新定义了一级资本,因此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最直接的影响是部分商业银行将面临长期的资本压力。与一般流贷相比,贸易融资业务虽然整体上风险资产权重占用较小,但在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的硬约束下,一样也受到波及。
二是信息不对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和流程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掌握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商流和物流信息,而这依托于授信主体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的配合程度。然而,由于第三方合作伙伴配合的局限性以及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造成银行无法对授信企业的市场前景做出判断,另一方面,也造成商业银行难以进行精确的风险管理。
三是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国内经济进入中速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的大环境下,经济的波动造成过去一些隐藏的风险开始显现,而风险事件的起因和商业银行在处理时面临的困境也凸显了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部分企业诚信的缺失。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存货类业务的权属确认和押品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解决贸易融资面临的以上困境,一方面需要政府和监管当局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加以完善,切实解决制度和法律上的不足和障碍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自身要根据市场需要,依托技术进步,不断进行创新和业务重构。从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看,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和产业链快速整合的今天,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必然要走上结构化、大数据化、投行化的发展方向。
1、风险缓释和交易安排的结构化趋势
从传统的票据融资、动产质押融资到依托核心企业“1+N”式的产业链融资,贸易融资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结构化特征。从环球经验来看,结构化贸易融资(Structured Commodity Trade Finance)是指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融资需求,通过商品质押、商业票据、货物监管、提货通知、商品回购、资金流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安排资金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是结构化风险缓释工具的运用与结构化资金交易的安排,两者相辅相成。(金融时报: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开展结构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创新,姜洋)
通过贸易融资结构性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获取银行授信的门槛,并将风险转移或分散。在结构性风险缓释工具运用方面,银行既可引入专业的保险(放心保)机构,又可与期货公司合作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从而建立新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还可针对贸易融资形成的信贷资产积极推行证券化,选择性引入现金流切割技术,通过与证券、信托、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发行贸易现金流支持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辅以优先劣后的分层结构,将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分散到债券市场不同类型的投资群体。
从资金交易安排的结构化来看,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是根据客户交易行为进行产品设计,对资金安排的设计存在一定缺失。在金融创新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通过资金交易的结构化安排,可以在上下游交易链条上,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交易组织者与风险管理者的角色,通过组建风险缓冲保证金池、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的产业基金等模式,将产业链上的企业从简单的贸易关系逐步引导为行业利益共赢体,从而以银行信贷支持为手段,实现产业链上企业生态圈的长远良性发展。
2、信息来源和运用的大数据化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对各式融资活动也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从目前看,金融业和互联网业的创新尚停留在金融互联网的阶段——将线下的产品、操作、销售迁徙到互联网上,而对互联网的价值核心“数据”尚缺乏有效地运用。
贸易融资基于自偿性和流程性的内在要求,对企业信息有更强烈的需求,甚至需要第三方协助对贸易流程中的商流和物流信息进行收集和控制。但商业银行过往对数据信息的使用还是单一的和孤立的,仅是用数据来进行流程管理,并没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数据背后反映的企业行为和非正常变化等重要信息。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物联网技术的进步,为贸易融资的大数据化奠定了基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电子交易平台等机构合作,从现代物流信息系统、ERP系统、物联网等获取交易环节上的贸易数据、物流数据、仓储数据、价格数据等信息,并运用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等工具,建立基于大数据的贸易融资系列模型。这些模型既可以被用来分析客户的贸易行为、定制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的流程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效率。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来源和运用的大数据化,是在四流合一的基础上进行的数据分析与建模,其实质是对企业群贸易行为(包含交易行为、运输行为、周转行为、生产行为、库存行为等等)的建模仿真。通过模型的数据输出,动态的、实时的为商业银行提供经营贸易融资的风险判断和营销决策支持。
3、贸易融资投行化
银行的基本属性是金融中介,而金融中介的内涵,远远不止于资金中介,还包含信息中介、交易中介等一系列中介业务。传统商业银行大多是以资金中介的角色经营外汇与商品业务,投行则扮演了信息中介和交易中介的角色。在国内金融混业经营愈来愈明显的趋势下,各商业银行纷纷开展类投行业务,而贸易融资由于其基于商品交易的特性,较其他商业银行业务更具投行化基础。
以高盛(Goldman Sachs)为例:自1981年高盛买下J。 Aron &Company(专营商品贸易融资)起,高盛已在商品贸易融资领域浸淫了三十余年。2009年高盛在该领域创造了高达50亿美元的盈利。现任高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CEO)劳尔德·贝兰克梵强调商品贸易融资是该行“一项核心与战略性的业务”、“高盛的血液里流动的是商品贸易融资”。正是在商品贸易融资领域成功的投行化运作,将高盛从上世纪70年代华尔街上的中小投行快速发展为今日全球第一的投资银行。
在中国,贸易融资投行化的进程刚刚起步。传统贸易融资更侧重于融资本身,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大多作为一项附加性服务。而贸易融资投行化是在当前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商业银行以投行化的形式嵌入企业贸易过程,提供贸易的撮合、贸易项下的融资,以及作为贸易链中的一方直接参与贸易。贸易融资投行化,还可通过商品套期保值融资、基差交易撮合、跨境多币种贸易、海外扩张、贸易银团等多种服务的有效组合,一方面有效拓宽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另一方面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使银行商业模式更加多样化,满足企业差异化的金融需求。
贸易融资的投行化运作,使得商业银行真正参与、撮合了企业贸易的全过程,既加强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把握,又真正实现了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融合。
随着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在伦敦的商品贸易融资部门、广发证券收购法国外贸银行(Natixis)的大宗商品部门、中国银行成立专营商品贸易融资的子公司中银国际全球商品贸易公司(BOCI Global Commodities)、平安集团银行与期货合作推出大宗商品金融服务,中资金融机构已正式吹响贸易融资向投行化迈进的号角。
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对处于交易链条中各公司的系统性、结构性融资安排,其前提是真实的贸易背景,其目的是以融资支持交易的顺利完成,从而活跃整个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末诞生起,贸易融资经历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创新性的手段解决了广大中小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繁荣了市场经济。这十几年,也是贸易融资自身不断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在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需求多样化的今天,需求的变化和发展的困境共同促使贸易融资必须以结构化、大数据化和投行化为方向,持续进行创新。同时,所有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基础上,以更好地促进贸易的发展为出发点。如是,则贸易融资必将继续发挥其强大的作用力,润滑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