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安装规范标准
为确保设备安全、高效的运行,施工方须严格遵照“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及如下操作规程使用高处作业吊篮。
1、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2、吊篮安装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建筑物顶部吊篮构件应固定在牢固的部位。
3、安装后进行下列各项检查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
a)、检查吊篮机构的安装,应配合良好,锚固可靠;手板葫芦及钢丝绳均正常;
b)、钢丝绳无扭结、挤伤、松散,磨损、断丝不超限,悬挂、绕绳方式均正确;
c)、防坠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d) 、吊篮应做额定起重量125%的静超载试验和110%的动超载试验,要求升降正常,灵敏可靠。
4、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a)、机构及钢丝绳符合要求;
b)、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c)、吊篮内无杂物,严禁超载。
5、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作业中,发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业人员检验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7、吊篮用于高处悬挂作业工程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投入使用。
8、每天使用设备前,吊篮操作人员须按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所载项目进行检查。
9、乘坐吊篮的人员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将其挂扣在安全绳上。
10、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及物品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1、吊篮应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严禁将吊篮当做材料及人员的垂直运输工具使用,并严格控制载荷。
13、吊篮发生故障时,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
14、吊篮在升降时,操作人员须密切注意钢丝绳是否挂卡在墙面或障碍物上。
15、施工场所风力大于5级(相当于风速8.8m/s)以上时,应停止吊篮使用。
16、每天下班停用时,应将吊篮停放至地面或用绳索将设备固定在建筑物上避免随风晃动。
机械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操作人员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上的自锁钩应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安全保险绳上。
3、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登吊篮工作。
4、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不允许穿拖鞋、塑料底等易滑鞋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工作篮,不得在空中攀缘窗口出入。不得在空中跨入另一吊篮。
5、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或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者,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吊篮操作环境
1、严禁雨雪天进行作业,风速大于5级时不准进行作业。
2、吊篮正常工作电压保持在380±19v范围内,低于342v时,不得进行作业。
3、施工范围下方若是道路、通道时,必须设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配置安全监督员。
4、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其照度大于150Lx。
5、电气系统:电源必需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系统接入电源时,必须检查相序是否正确,否则限位开关不能正常工作。
【导读】任何的施工都有一个流程和程序,这是无可厚非的。电动吊篮的使用也是应该具有一些规范性的文字。而这些规范性的文字可以在最大的限度上保障我们的施工人员的安全,也可以保障我们的维修成本以及施工成本。下面小编就来具体的说说电动吊篮使用规范。
对于电动吊篮规范性的使用,它的好处在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正如使用其他工具一样,也是有相应的操作安全以及约束条件的。我们来介绍一下相关的注意事项。
电动吊篮
对于电动吊篮操作及使用人员的约束,一定要保持我们的使用人员具有良好的身体。在施工上岗之前一定要严格的经过相关的考核与培训。具有齐全可靠的吊篮屋面悬挂装置,并且运行稳定。相关的配重压铁以及前臂挑出长度都需要经过检测符合相关标准。严禁超载使用。使用现场一定要保持整机距离10米之内不能出现高压线。
电动吊篮
我们在施工前必须检查所有连接件的齐全性、牢固性、可靠性;并且在提升机的钢丝绳入口处,绝对不能有砂石、钢丝、螺母、螺钉等任何的杂质在内。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悬挂机构,检查他们的各紧固件的连接牢靠性以及配重块还有工作钢丝绳是不是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检查安全锁是不是灵敏还有可靠。
电缆损坏检查要注意插头是否拧紧,另外保护零线是不是可靠,试验篮漏电保护开关的灵敏可靠性。试验检查各按钮开关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并检查两侧提升机电机制性能是否可靠。
电动吊篮
吊篮应下放到最下层或固定在比较安全的平板(架子)上,方可上下,严禁把吊篮随意放置在窗洞处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跳下或爬上,下班时固定好电缆线,并切断电源锁好控制箱。每次使用前均应在2米高度下空载运行2-3次,确认无故障方可使用。
每次吊篮运行只能由一个人控制,在运行前提醒篮内其他人员并确定上、下方有无障碍物方可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有二人,不允许单独一个进行作业,以确保在突然停电时,可由二人分别使用吊篮手动下降装置安全落地。吊篮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吊篮作业。吊篮任一部位发现故障均不得使用。应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
电动吊篮
牢记电动吊篮的使用常识
1. 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这些人员必须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而且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上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2. 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本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使用前必须按检验项目检验合格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后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 操作和施工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上的自锁钩必须扣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亦称“生命绳”)上
4. 严禁带故障和超载使用(电动吊篮悬吊平台的载重应包括人员重量在内),且载重在平台全长上基本均匀当施工高度超过50m及前梁伸出长度超过规定的范围或前后支架之间的距离缩短,平台的载重量必须减少,风力较大时(相当于增加平台的载重量),载重量还要减少,必须保证悬挂机构的配重稳定,力矩要等于或大于两倍的倾覆力矩
5. 严禁超长使用或两台电动吊篮并连起来使用,不同厂家的电动吊篮零件不得混装
6. 悬吊平台倾斜超过15cm时应及时调平,否则将严重影响安全锁的使用,甚至损坏零件
7. 悬吊平台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密切注意上下有无障碍物,以免引起碰撞或其它事故向上运行时要注意上限位
8. 不允许在悬挂平台内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9. 不允许作为载人和载物电梯使用,不允许在吊篮上另设吊具
10. 电焊接地线不得接在平台或钢丝绳上
综上所述,我们在进行电动吊篮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实际的问题。另外我们在进行使用过程中,也应该对其方方面面进行良好的维护。殊不知,我们的良好的维护可以让我们得到更加安全的施工。
1)屋面机构、悬重及钢丝绳符合要求;
2)电源电压应正常,接地(接零)保护良好;
3)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4)吊篮内无杂物,严禁超载。
5、启动后,进行升降电动吊篮运转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作业中,发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业人员检验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7、利用电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8、作业后,吊篮应清扫干净,悬挂离地面3m处,切断电源,撤去梯子。展望未来,宏圣人正以稳健与豪迈的步伐迈向美好的明天!
使用维护
1.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但在未安装完毕前,切忌通电试转。
2.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的125%,起升离地面约100毫米,10分钟的静负荷试验,并检查是否正常。
3.动负荷试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作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试验后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电器部分和连接部分 是否正常可靠。
4.在使用中,绝对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下,及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数(120次)的情况下使用。
5.安装调试和维护时,必须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当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必须大于120mm)。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钢丝绳安全圈,有效安全圈必须在2圈以上。
6.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
8.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
9.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并仔细加以记录。
10.调整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应保证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11. 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按CB/T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执行。
12.电动葫芦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
13.钢丝绳上油时应该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
14.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15.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6. 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易损件情况。
17. 10~20吨葫芦在长时间连续运转后,可能出现自动断电现象,这属于电机的过热保护功能,此时可以下降,过一段时间,待电机冷却下来后即可继续工作。
18.使用与管理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4条执行。
19.检查与维修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5条执行。
安全注意事项
在了解操作说明的基础上,还请注意下列事项:
1. 请对使用说明书和铭牌上内容熟记后再操作。
2. 请将上、下限位的停止块调整后再起吊物体。
3. 在使用之前请确认制动器状况是否可靠。
4. 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绝对不要操作。
(1) 弯曲、变形、腐蚀等。
(2) 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规定要求,磨损量大。
5.安装使用前请用500V兆欧表检查电机和控制箱的绝缘电阻,在常温下冷态电阻应大于5MΩ,方可使用。
6.请绝对不要起吊超过额定负载量的物件,额定负载量在起吊钩铭牌上已标明。
7.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绝对不要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
8. 起吊物件的下面不得有人。
9. 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
10. 请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不得斜吊。
11. 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
12. 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
13. 请不要过度点动操作。
14. 不要用手电门线前拉其它物体。
15. 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16. 维修检查工作一定要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17.使用前请确认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
2、吊篮是建筑工程高空作业的建筑机械,作用于幕墙安装,外墙清洗。悬挑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利用提升机构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上下运行的施工设施,也是为操作人员设置的作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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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锁在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测合格,且必须保证安全锁齐全、有效,动作灵敏。
3)钢丝绳的直径、绳卡数量、间距、方向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上的相关要求执行,严禁用吊篮钢丝绳做电焊机的接地线使用。
4)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吊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上岗,吊篮必须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谨慎操作。施工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篮,严禁在空中进出吊篮。
5)吊篮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吊篮说明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吊篮安全绳的强度和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转角部位按照要求做保护措施。吊篮的超高限位、行程限位挡板、安全锁必须齐全有效,各项性能满足要求。高处
规范如下:
1、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2、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3、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4、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扩展资料:
高处作业一般要求
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 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处作业
JGJ 5027-1992
1992-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
GB 1102圆股钢丝绳
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
3.1 提升机构
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
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
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
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
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
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
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
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
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
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
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 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 结构安全系数
5.1 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 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
6 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
6.1 材料
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 加工质量要求
6.2.1 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 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 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 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 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 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 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 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X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 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 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
7 吊篮平台的要求
7.1 吊篮平台的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出厂前必须做负载试验,并应检查焊缝是否开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
7.2 吊篮平台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焊缝达到设计要求。
7.3 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7.4 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
7.5 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7.6 吊篮平台内最小通道宽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每人0.25m2。
7.7 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建筑物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7.8 吊篮平台安全护栏所有构件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篮平台底板四周应装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得大于5mm。
7.10 吊篮平台应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动的导轮或配备缓冲装置,保证吊篮平台的稳定,以避免与墙面撞击。
7.11 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上电气联锁装置。
7.12 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及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
8 提升机构的要求
8.1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必须有挡线盘,钢丝绳应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当吊篮平台提升高度达到最大行程时,挡线盘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
8.2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机构的滑轮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12,当D/d等于12~18时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
8.3 提升机构的传动禁止采用摩擦装置、离合器、皮带传动等。
8.4 提升机构的传动零部件必须进行适当润滑。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润滑,并应定期注入和更换润滑油。
8.5 提升机构的所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装上机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8.6 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8.7 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的125%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8.7.1 主制动器
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刀式或盘式,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制动器的各部分位置匀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2 辅助制动器
辅助制动器一般应刚性安装在提升机构的机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闭式制动也可用手动机械制动,该制动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机构采用手摇驱动情况下,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其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3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若装在屋面小车上(动力装置位于屋面),也必须配备制动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机构上下运行最大额定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9 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吊篮一般须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并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安装。
9.1 制动器
吊篮制动器必须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9.2.2 行程限位装置的安装方式须是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去触动。
9.3 安全锁
9.3.1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9.3.2 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
9.3.3 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4 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
9.5 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10 钢丝绳的要求
10.1 钢丝绳的选择
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所选用的钢丝绳对于爬升式必须符合GB 8902要求;对于卷扬式必须符合GB 1102的要求,并必须有产品性能合格证。
a. 吊篮使用的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说明书内写明;
b. 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0.2 钢丝绳安全系数的确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按下式确定,但安全系数值不应小于9。
n≥S·a/W
式中 n——安全系数;
S——单根承重钢丝绳的额定破断拉力,kN;
a——承重的钢丝绳根数;
W——包括吊篮平台、提升机构和电器系统等的自重及额定载荷。
10.3 钢丝绳的固定
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10.4 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
10.5 钢丝绳的检查
10.5.1 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10.5.2 检查周期
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 5972中2.4.1的规定。
10.5.3 检查部位
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其他接触面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并应符合GB5972中2.4.2的规定。
10.5.4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
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10.6 钢丝绳的报废
应符合GB 5972中2.5的规定。
11 悬挂机构的要求
11.1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的强度和刚度。
11.2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1.3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12.2 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吊核实才能使用。
12.3 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见下图
13 电气系统的要求
13.1 电气系统中的主要元件均应安装在电器控制箱内,并集装在绝缘板上,必须保证与电器控制箱外壳绝缘。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 吊篮的电源电缆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触碰,并应单独使用,且安装熔断保险开关。
13.3 电器控制箱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篮的电器系统应有可靠的接零。
13.5 电气系统中所选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灵敏可靠。
13.6 吊篮上备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使用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有可靠的接零。
13.7 电器系统中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承载要求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15 其他要求
15.1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5.2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15.3 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15.4 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15.5 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其锷、石莉莉、周承贤、潘金发。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
1、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可能小于3吨。如果该设备额定起重量确实小于上述定义中的相关参数,则该台起重机械不再纳入政府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3、但鉴于电动葫芦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设备,使用时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