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据链断开,是否意味着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定罪
是。犯罪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一定要有一个核心,即你要证明什么。然后去找证据,所有证据都要和这个核心有关。所有证据的内容还要求必须是指向一致,不能是正反两方面都有的证据。第三是这些证据要足够多,足够充分,形成链条。
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的。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证据链,证据链是指在证据与被证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一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证据链必须要在多个证明同时存在的情形下才能被适用,如果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证据链,然后证据之间要互相具有联系。
目前我国刑法的要求是各类证据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比如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的方式、作案犯罪造成的结果。这样才能视作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没有直接犯罪证据证明犯罪人的行为,可以采用间接证据。不过间接证据要能够互相印证,并且要排除其他的合法性怀疑,要全面证明犯罪人的各个犯罪要素,这样犯罪罪名才能成立。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是要有适格的证据;第二个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第三个是证据要互相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的怀疑。当然,完整的证据链并不是指证明所有事实的证据都要出现,而是指证据链能够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应该构成一个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所以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的。
尤其是在打官司中证据链尤其的重要。要想法官支持你的诉求,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因此,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成功维权,最重要的是充分的证据,而且提供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胜诉的可能。由于每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与证据都不尽相同,证据链也没有固定的模板,只要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每一个程序收集的证据完整并且互相之间不矛盾即可。
证据链六个规则:
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
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
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
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
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一、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1、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
2、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3、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1、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2、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1、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
2、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证据链的要求: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在商标使用证据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和商品使用的三个要素。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证据应当能够同时证明三个要素:即商标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使用时间。许多证据由于内容单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的组合,这些证据建立了证据与被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关系,相互之间依次传递相关联系。需要注意的是,证据链必须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如果单靠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以适用证据链与证据之间相互接触,最后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形式证据链的总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程度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案件中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审判。因此,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必须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以侵吞公款罪为例,看看如何形成证据链。
首先,我们要了解侵占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给他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数额巨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此外,如果你想证明侵占罪,你必须先收集侵占罪的刑事证据。需要收集的证据是行为人保管财产、拾起被遗忘物或发现的埋藏物的证据。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也有必要证明对行为人有一项要求,即归还他所拥有的财产。最后你必须证明那个演员拒绝归还。同时,贪污罪属于数额犯罪,因此有必要对其财产进行评估,以判断其财产是否足以符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在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