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蔑司法机关”是个什么罪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明确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首先强调,“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且,该规定与第5款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第5款必须置于这样的原则下才具效力。这里“不够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的条款,说明治安处罚与刑法处罚处在一个链条上的两边。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与“刑法相关罪名”存在着关联性,仅仅因为前者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而已,才下放到“治安处罚”。那么,《刑法》中对“造谣”是如何规定的呢?虽然刑法中因言获罪的条款不少,比如,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等等,但与“造谣门”事情相匹配的,也仅有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问题是,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是设置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这里的“他人”并不包括法人、团体尤其是政府机关,这是有法理依据的。依据在于,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侮辱、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是说,无论是污蔑还是造谣,《刑法》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将政府排除在外,那么,治安处罚应该与之遥相呼应,一以贯之。否则,不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形成脱节,而且有扩大化之嫌。任何人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与法律条文“严丝合缝”的“对号入座”,即不能被视为违法犯罪——这就是罪刑法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侵权对象应该怎样界分
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实践中,如何界定“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与刑法范畴内的区别,司法部门经常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指出,对于“商标使用”,必须结合犯罪客体进行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运行秩序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两个方面。这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要是针对标识本身,其尚未涉及直接侵犯市场管理。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既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也侵犯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客观行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但是,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需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相同的商标”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上完全相同二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解时,必须从普通公众在正常消费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因假冒行为被误导,从而信以为真,进而误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个层面进行实质判断。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定牌加工人受委托生产加工并提供贴附指定商标产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在我国境内并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附加贴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指出,贴牌生产仅供出口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受托方的行为是委托方行为的延续和拓展。
二.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司法实践中,对于“货标分离”、被侵权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的把握,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关键。
《解释》中从犯罪数额的角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情节严重”作了规定。《解释》第1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两种认定标准,第2条还规定了销售金额,确定了对不同犯罪数额应当不同处理的原则。所谓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从这三个概念来说,其实就是考虑了侵权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最低限度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通常不开具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就需要考虑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其他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而在办案实践中具体应采用哪种数额作为考量标准,张绍谦教授认为,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程度,即根据目前的证据,对哪种数额的证明达到了可以采信的程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往往容易混淆。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假冒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使得正品与赝品相混淆,给合法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仅有“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在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即使在具体行为上没有“商标使用”行为,也需要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的配合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躲避海关或者相关部门监管,而采取货标分离的运输方式,则不能片面地仅根据查扣的标识进行认定,注册商标标识只是整个交易的一部分,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
目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的特点,犯罪活动复杂化、分工专业化、犯罪过程链条化,前后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由不同人实施,虽然各个阶段的人对于其他阶段的人的行为可能有所了解,对于自己行为最终所要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也都明知,客观上前后不同阶段的人的行为也存在相互协调、配合、密切衔接的关系,但各个阶段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具有较明显的独立性,都是为了得到自己所设定的在特定阶段所能够产生的利益而实施各自的行为。不同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既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无通过有机配合而形成统一的整体犯罪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不宜都以共同犯罪来认定,而应根据他们在相应阶段所实施的各自行为特征,依法确定其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在这个和谐的社会中依然存在少部分社会暴力事件的发生,相信大家也都很关心近期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具体会受到哪些方面的惩罚。我认为这些唐山打人者会被安排经济性的处罚;同时还会被安排行事拘留;并且还会被移交到法院进行依法宣判;然后会被彻查名下的资产是否来源合法;最后是旗下的一些非法经营活动也会被关停。需要从以下五方面来阐述分析唐山打人者具体应该承担那些详细的法律责任。
一、被安排经济性的处罚首先是被安排经济性的处罚,对于这些暴力分子而言将对应的年轻曼妙的女子严重打伤后已经造成了身体的多处骨折,并且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面部毁容,同时还掉了几颗牙齿。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用于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就会使得受害者当事人无法接受到及时良好的医学治疗。所以民警在抓捕到对应的犯罪嫌疑人后就会安排扣除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
二、被安排行事拘留其次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归案后会被安排到异地侦办的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行事拘留,会安排暂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且在此期间他们的家人也是无法进行探望的。警方会采取一些合法合情的手段来诱导犯罪嫌疑人说出所有的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招供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一些在法律范围内被允许的审讯手段来让犯罪嫌疑人招供。警方也会在犯罪嫌疑人陈述对应的犯罪事实的同时用相应的科技手段录取相应的口供和提取相应的笔供信息。
三、被移交到法院进行依法宣判再者是被移交到法院进行依法宣判,对于警方而言在获取了所有的施暴者的犯罪证据链条之后就会移交到法院让法官结合这些犯罪证据进行合理地分析。后续法官会在规定的时期内安排开庭审理对应的案件,在法庭上会结合这些施暴者的犯罪证据、施暴者的认错态度、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施暴者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危害性来综合评定量刑的标准。审判结果下来之后会直接转交到监狱中进行羁押,接受长期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改造。
四、被彻查名下的资产是否来源合法另外是这些唐山烧烤店暴力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如此横行霸道,随意欺负老百姓背后延伸出的一些对应的经济收入来源也会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检察院也会安排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一个清查,通过银行部门的配合以及社区居委会的帮助,还有警察的辅助调查作用下来对名下的资产做一个风险评估。如果有部分的资产或者全部的资产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那么是需要被依法没收的。
五、旗下的一些非法经营活动也会被关停还有就是这些犯罪嫌疑人旗下的一些非法经营活动也会被关停,对于这些唐山施暴者而言他们之所以可以开豪车过上一般人羡慕的生活,背后的原因绝非那么简单。有关部门也会对名下注册的公司进行资质的核实,看是否存在一些空头公司或者诈骗公司,亦或是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违法犯罪的手段,这些违法公司都会被依法取缔,防止阻碍社会的进步发展。
异地侦办的警察和审理的法院对于唐山打人事件处理应该持有的态度:
坚决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彻查对应的案情,并且由案情延伸出唐山这座城市背后的一些黑社会组织,进行顺藤摸瓜、一网打尽。法院部门应该不给予这些犯罪分子任何减刑或者缓刑的机会给予受害者和社会民众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