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具报废标准国标
1、钢丝绳报废标准1.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以内断丝达到7-8根时即应报废;1.2表层钢丝绳直径磨损超过原直径40%的应报废;1.3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到7%时报废;1.4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必须报废;1.5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显“笼”状畸变必须报废;1.6钢丝绳出现整股断裂必须报废;1.7钢丝绳的纤维芯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必须报废;1.8钢丝绳发生扭结、变折塑性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性能必须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经营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制造需要资质。你只需要代理某企业产品的时候认真看一下他们的资质和认证还有合格证,比如矿用资质证书,船级证书,iso认证等等。有些证书可以各地叫法不太一样,反正意思差不多。需要注意的是,合格证这东西是每一种规格都有一份的。。记得要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电梯绳国家标准(GB8903-200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引用标准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9电梯试验方法
GB12974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3安装验收条件
3.1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10058的规定。
3.2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以下是一些电梯国家标准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
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7电梯试验方法
GB-T 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JG 5009—92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电梯曳引机GB/T 13435—92
GB/T 7025.1—1997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 12974—91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液压电梯JG 5071—1996
杂物电梯JG 135—2000 1、由于钢丝绳是由多根钢丝组成(例如:8*19S结构钢丝绳由152跟钢丝组成),在工作状态下,钢丝绳的弯曲所产生的钢丝相对滑移会产生很大的摩擦力,钢丝绳专用润滑脂能在保证钢丝绳与曳引轮摩擦力的前提下减少钢丝之间的摩擦力,有效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2、所有布顿(天津)钢丝绳有限公司生产的钢丝绳均已经过特殊的喷涂工艺进行的初始润滑,所有钢丝表面都覆盖着润滑层,如在安装后对钢丝绳表面进行了清理,须及时对钢丝绳进行后润滑。3、要定期对钢丝绳表面进行清理维护(如半年或运行10万次,视使用环境、频率而增减),在清理维护中不应用清洗剂一类的液体对钢丝绳进行清洗,否则会影响绳芯中的油脂含量及油脂成份,进而影响到钢丝绳的正常使用。4、在清理维护钢丝绳时应使用毛刷、棉纱、压缩空气等对钢丝绳的表面进行清理,在钢丝绳清理干净后,要用钢丝绳专用润滑脂及时对钢丝绳表面进行适量涂油处理。5、过量的润滑会使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的摩擦力得不到保证,钢丝绳表面油脂应薄而均匀(根据各公司对油脂要求,涂量不一)。
切记:电梯用钢丝绳不可在无油的状态下使用,不经润滑的钢丝绳会严重影响钢丝绳和曳引轮的寿命。
类别 序 号 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内容 归档责任单位
一 立项文件 建设单位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
2 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建设单位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建设单位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
5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建设单位
6 专家建议文件 建设单位
7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建设单位
二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建设单位
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建设单位
2 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单位
3 建设用地建议书 建设单位
4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建设单位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设单位
6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建设单位
7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
三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建设单位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建设单位
3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 建设单位
4 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建设单位
5 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建设单位
6 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 建设单位
7 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建设单位
8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
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建设单位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0 施工图及其说明 建设单位
11 设计计算书 建设单位
12 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
四 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
1 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
2 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3 施工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
4 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5 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
6 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
五 开工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
1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建设单位
2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建设单位
3 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
4 标准地名使用证 建设单位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设单位
6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建设单位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8 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建设单位
9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
10 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
六 财务文件 建设单位
1 工程投资估算材料 建设单位
2 工程设计概算材料 建设单位
3 施工图预算材料 建设单位
4 施工预算 建设单位
七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建设单位
1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建设单位
2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建设单位
3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建设单位
监理文件
一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
1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
2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
3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监理单位
二 进度控制 监理单位
1 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监理单位
2 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监理单位
3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监理单位
4 有关进度控制的回复单 监理单位
5 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理单位
6 工程延期报审计审批 监理单位
三 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
1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监理单位
2 有关质量控制的回复单 监理单位
3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果 监理单位
4 不合格项目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监理单位
四 造价控制 监理单位
1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监理单位
2 有关造价控制的回复单 监理单位
3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监理单位
4 付款报审与支付 监理单位
5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监理单位
6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监理单位
五 分包资质 监理单位
1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监理单位
2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监理单位
3 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监理单位
六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监理单位
1 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监理单位
2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监理单位
3 合同变更材料 监理单位
七 相关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八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单位
1 专题总结 监理单位
2 月报总结 监理单位
3 工程竣工总结 监理单位
4 工程竣工监理验收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施工文件 一 施工管理文件 施工单位
(一)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2 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
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施工单位
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施工单位
7 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
8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
9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施工单位
10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施工单位
11 其它 施工单位
二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施工单位
(一) 建筑与结构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施工单位
(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经过记录 施工单位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1) 材料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① 钢筋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② 钢结构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③ 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④ 外加剂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⑤ 粗、细骨料、粉煤灰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⑥ 砖和混凝土空心砌块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⑦ 防水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⑧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1) 钢筋焊接检验报告、机械连接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2) 钢结构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3)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①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施工单位
②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汇总表 施工单位
③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 施工单位
(4)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①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施工单位
② 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汇总表 施工单位
(5) 土壤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3) 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4) 预应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5) 幕墙金属框架防雷连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6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施工单位
(1) 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2) 地基触(钎)探记录 施工单位
(3) 现场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4) 混凝土测温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5) 混凝土实体检测天气温度累计记录 施工单位
(6) 预应力灌浆记录 施工单位
(7) 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8) 配合式(吊装)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9) 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施工单位
(10) 幕墙结构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 施工单位
(11) 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施工单位
施工文件 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地基验槽、地基处理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1) 基坑(槽)工程施工施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 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3) 复合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4)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5) 桩基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
(6) 混凝土实体检测天气温度累计记录 施工单位
(7)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记录 施工单位
(8)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记录 施工单位
9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1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施工单位
12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13 其它 施工单位
(二)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1)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 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1) 排水、雨水、空调冷凝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通水冲洗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6 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1) 地漏排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7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9 其它 施工单位
(三) 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主要电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3 设备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1) 电气设备记录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电气系统、设备调试、电动机抽新检查记录或由专业设备安装单位提供记录表 施工单位
(3)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① 高压、专业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② 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4) 低压电器系统、设备空载、负荷试验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①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5) 发电机交接试验、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4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低压电器线路、照明配电箱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3) 景观、庭院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4) 电气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封装、插接母线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3) 桥架、线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4) 直线、缆沟电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5) 电线、电缆导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6) 大、重型灯具固定、悬吊装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7) 人工接地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8) 接地装置、防雷等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6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7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施工文件 9 其它 施工单位
(四) 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1) 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3)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3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1)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 排水、雨水、空调冷凝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4) 冷却水、冷(热)水系统及制冷系统(吹污)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5)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 施工单位
(6)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施工单位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5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6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1) 设备单机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2)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7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施工单位
8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9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0 其它 施工单位
(五) 电梯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2 设备出厂合格证及开箱检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4 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
5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6 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7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9 其它 施工单位
(六) 建筑智能化工程 施工单位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施工单位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4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施工单位
6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
7 系统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施工文件 8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0 其它 施工单位
三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施工单位
(一) 建筑与结构工程 施工单位
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1)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2) 幕墙工程淋水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1)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4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施工单位
(1) 建筑物标高、轴线技术复核用技术复核记录 施工单位
(2) 建筑物垂直、全高测量记录 施工单位
5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6 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7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施工单位
(1) 沉降量汇总表 施工单位
(2) 沉降观测记录 施工单位
8 沉降第三方报告 建设单位
9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10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
11 砌体裂缝检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12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12 其它 施工单位
(二)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施工单位
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4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 施工单位
5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6 其它 施工单位
施工文件 (三) 电气工程 施工单位
0 汇总表 施工单位
1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3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4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施工单位
5 其它 施工单位
(四) 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单位
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2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3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4 制冷机组试运行测试记录 施工单位
5 其它 施工单位
(五) 电梯工程 施工单位
1 电梯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2 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3 其它 施工单位
(六) 智能建筑 施工单位
1 系统试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2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3 其它 施工单位
四 室外工程 施工单位
(一) 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 施工单位
(二) 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 施工单位
类别 序 号 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内容 归档责任单位
竣工图 一 专业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1 设计总说明书 设计、施工单位
2 建筑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3 结构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4 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5 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6 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7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8 燃气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二 室外工程竣工图 设计、施工单位
1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 设计、施工单位
2 竖向布置图 设计、施工单位
3 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或室外专业图 设计、施工单位
4 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或室外专业图 设计、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文件 一 工程竣工报告
1 建设表1—1、1—2 建设单位
2 建设表2—1、2—2 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勘察单位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4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
5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
6 勘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勘查单位
7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二 竣工验收记录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施工单位
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施工单位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5 其它
一 批准许可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
3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单位
4 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二 验收检测
1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
2 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
工 3 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
程 4 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
备 三 其它
案 1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
文 2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 略
件 3 商品住宅《住宅使用说明书》 略
4 防雷检测 建设单位
5 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
6 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建设单位
7 标牌办理证明 建设单位
8 工程款结算书 建设、施工单位
9 备案通知书 建设单位
10 监督报告(含电梯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
声 一 声像档案 略
像 1 工程照片 略
、
电
子 2 录音、录像材料 略
二 电子文件 略
1 光盘 略
档 2 磁盘 略
案 3 其它 略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 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 出租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