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利益链条
斩断毒品犯罪链条的“每一环”——我国多措并举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 2007-12-31 10:40:3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毒品的毁灭性危害令人触目惊心。今年我国采取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犯罪链条的“每一环”,破案数和抓捕数显著上升。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刘跃进25日介绍了今年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建立覆盖主要陆路、海路、空路、邮路的立体防控体系,明显遏制了境外毒品渗透我国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为重点省区配备查毒设备,推动建立公安、海关、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等多部门联动的立体查缉体系,有力遏制了境外毒品渗透。云南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天网四号查缉行动”,1月至11月,共查获海洛因3.1吨、冰毒及其片剂2.1吨、鸦片1吨,分别占全国的73.8 %、34.7 %、91.7 %。四川、贵州、广西、西藏、吉林等地公安机关也查获一大批入境毒品。针对“金新月”地区毒品渗透加剧的情况,新疆、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公安机关迅速加强在机场和陆路口岸的堵截工作,共查破“金新月”地区毒品走私案件158起,缴获来自阿富汗的海洛因325千克、大麻4.8吨。以境外大毒枭为缉捕目标的“拔钉子”行动有力震慑了境外贩毒势力针对毒枭藏身缅北、遥控指挥向我国贩毒的情况,公安部部署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排查、锁定重点对象,收集、固定证据,开展专项缉捕行动。两年多来,共确定缉捕对象113名,现已成功抓获韩永万、陈强等大毒枭和重要毒贩76名。其中,2007年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有力震慑了境外贩毒势力,大毒枭向我国组织实施大宗毒品贩运的能力明显减弱。开展了以打击外流贩毒为重点的“天网行动”,经航空渠道贩毒活动明显减少公安部部署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梳理、分析涉毒嫌疑人员,共排查出88个外流贩毒团伙线索,仅1月至4月就摧毁贩毒团伙7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53名,缴获各类毒品246千克、毒资414万元人民币,遏制了利用民航渠道从云南向内地贩毒的活动。强化治理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问题针对贩毒分子雇佣、利用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进行贩毒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况,云南、四川、新疆等地公安机关按照“源头抓起、打防结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幕后组织策划者的打击力度,强化了公开查缉和边境管控工作,积极落实对涉毒特殊人群的救助、教育、管控措施。仅9月3日至12月13日就破获此类案件4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9名,其中幕后组织策划者58名,缴获各类毒品135千克,初步遏制了特殊人群涉毒问题高发的势头。加大案件督办力度,成功侦破一批跨国跨区域毒品大案公安部共挂牌督办毒品目标案件216起,指挥各地破获114起;共打掉贩毒团伙88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274个;摧毁制毒窝点116个,比去年同期增加45个。各地开展缉毒侦查的能力明显增强,地区、部门之间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水平显著提高,与外国的禁毒执法合作进一步推进,成功破获了一大批跨国、跨区域毒品大案,摧毁一大批制贩毒集团和网络,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依照《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遭受着毒品的严重侵蚀,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14.04万人,现有吸毒人员为79.1万,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的3/4以上,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
首部《禁毒法》年内有望通过
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今年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但法学专家们指出,在积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同时,禁毒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房慧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从1990年就陆续颁布了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但现在依旧缺乏一部统一、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而地方条例对打击串联式的毒品犯罪也有局限性。迄今,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她特别指出,《立法法》出台后,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不利于禁毒行动的开展。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禁毒法》十分必要。
据悉,《禁毒法》草案正在进行紧张地完善。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开表示将推动《禁毒法》年内颁布实施,并通过立法把禁毒明确为基本国策。
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中,对吸毒的合理定性问题成了专家们争论的焦点。“吸毒行为应不应该被定为犯罪”,这个话题引起了广泛争议。
吸毒没被定罪,会导致执法困难?
北京市公安机关的一名缉毒警官告诉记者,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许多在一线参加戒毒工作的人员指出,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一些法学专家还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吸食毒品。
而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则在接受采访中明确告诉本网记者,我国法律对吸毒者的处罚已经适当,没有必要加强。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仅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并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吸毒、贩毒和制毒的规定很明确,不应该会导致执法困难。”曲新久说。
吸毒被定罪,能切断毒品供应链?
接受采访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告诉记者,吸毒、贩毒、制毒是一个整体的链条,从宏观上讲,将吸毒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毒品的需求市场,从根源上切断毒品的供应链。
“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惩罚吸毒者,对没有尝试过毒品的人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可减少毒品的市场。”夏学銮强调,在用重典治毒的同时,还要给予吸毒者和容易尝试毒品的高危人群以人文关怀,将他们的注意力从毒品转移到正常的事务上来。
曲新久则表示,将吸毒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震慑力,吸毒者不会因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而停止吸毒。他说,即便将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正常情况下,判处的刑期最多二三年,“这样的法律处罚结果对于吸毒成瘾的人来说,其震慑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将吸毒定为犯罪,不利于吸毒者到医院或者是戒毒所治疗,因为没有人敢承认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还认为,将吸毒定为犯罪,作一些不可能太重的刑事处罚,根本不可能遏制毒品犯罪发生乃至增多情况的出现,根本无法切断毒品犯罪链条,“因为毒品犯罪的出现是由于非法暴利的刺激,这个根子除不掉,毒品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相反,只有通过人性关怀的措施,减少吸毒者,减少社会对毒品的总体需求,才有可能减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医院,本网记者见到了长年和戒毒者一起生活的向日葵社区医生王志强。他十分赞同曲新久教授的观点,“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疗和关爱,而不是惩罚”。
王志强说,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已经被列为精神病范畴,毒瘾也被定义为一种慢性脑病,不是靠惩罚能够威慑和控制的。吸毒者都希望戒毒,但是戒毒却不容易。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惩罚而是治疗。只有当他们为了吸毒侵犯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而且侵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以依法处罚。
吸毒行为最后的定性如何,也许只有等到《禁毒法》最后颁布才能知晓。
2018年1月-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毒品案件3837起,抓获各类涉毒违法犯罪人员4089人,缴获毒品海洛因0.28千克,冰毒1.65千克,咖啡因3.74千克,安钠咖386.21千克,其它各类毒品、管制药品50余千克。
这是包头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最新战报。2018年以来,包头市公安局进行全链条重拳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包头警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将刑侦、禁毒、经侦“三侦合一”,交巡合一,派出所整合再造等,释放出了更多的警力。据了解,自“交巡警一体化”合成作战模式推行以来,仅交管部门就抓获涉毒人员339人。
在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犯罪行为,捣毁毒品供给链之余,包头警方还全面收戒吸毒人员,进一步萎缩毒品需求。仅前六月收戒2180人。
禁毒之难,不仅在于禁,更在于防。近年来,全国涉毒犯罪呈现低龄化,一些犯罪分子将目光对准了校园。
在国际禁毒日当天,包头机械工业职业学校开展了以“健康生活、绿色无毒”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卜连海强调:重点针对青少年深入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主阵地作用,不断强化青少年自觉识别毒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创建禁毒示范城市做出贡献。
“禁毒宣传活动不仅要扣紧校园禁毒‘安全锁’,而且也要延伸覆盖,绷紧全社会禁毒‘安全弦’。”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岑恩厚说。
今年1月30日,包头市东河区禁毒教育综合基地启动仪式在北梁新区举行。这座集“绿洲家园”、毒品预防教育、美沙酮替代治疗、禁毒文化广场四位一体的基地,是内蒙古最大的综合性禁毒教育基地。
为了形成全社会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包头公安禁毒部门还帮助企事业单位组建机构、完善职责,组建起1万多人的管理队伍,组织150多支、3万多人的禁毒志愿者队伍,采取演讲会、答问卷、制展板、专题健步走等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而原有的30个“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示范点”也迅速壮大为55个,开展了一系列市民所喜闻乐见的“全民禁毒”活动。
全链条打击是解决当前突出毒品问题的整体仗、组合拳,是今年禁毒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把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要强化情报信息研判、要素管控和全链条打击,掀起打击制毒犯罪新高潮。
强化查缉堵截、重点整治和延伸打击,拓展遏制贩毒活动新战法;强化双向核查、重点督查和责任倒查,创出制毒物品管控新水平;加大查处、强制隔离戒毒和管控力度,取得吸毒人员管控新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战斗合力,营造深厚宣传声势,落实严格责任考评,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实现专项行动目标。
主要优势:
包头警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将刑侦、禁毒、经侦“三侦合一”,交巡合一,派出所整合再造等,释放出了更多的警力。据了解,自“交巡警一体化”合成作战模式推行以来,仅交管部门就抓获涉毒人员339人。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2,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
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2019年以来审结的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周新林运输毒品案,张伟故意杀人案为死刑案例。
其余案例为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刘彦铄贩卖毒品案,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扩展资料:
3件死刑案例:
1、在“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
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罪犯吴筹、吴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周新林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不堪改造。罪犯周新林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3、“张伟故意杀人案”是一起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案例。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强调,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罪犯张伟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近五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最高法发布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