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提升钢丝绳事故案例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首先,必须能够证明厂家提供的钢丝绳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购买协议,保留钢丝绳样品,委托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做钢丝绳技术鉴定,拿到鉴定证明钢丝绳不合格的书面文件,请律师通过诉讼维权。
部分钢丝绳厂质量管理不到位,钢丝绳质量波动很大,大厂的价格贵一些,质量有保证的,仅供参考
国内钢丝绳主要品种,依据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选用:
1.磷化涂层钢丝绳,钢丝经过锰系或锌锰系磷化处理,钢丝耐磨、耐蚀防锈能力全面提高,使用寿命是光面钢丝绳2-3倍(注意:有企业混肴拉拔用锌系磷化与制绳用耐磨磷化的区别,蒙骗用户,优先考虑已获得专利授权许可的企业产品)
2.不锈钢丝绳,304或316不锈钢
3.镀锌钢丝绳,热镀锌和电镀锌
4.涂塑钢丝绳,碳素钢丝绳基础上,外层涂覆聚乙烯或聚丙烯
5.光面钢丝绳,将被磷化涂层钢丝绳全面淘汰。
大气环境优选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腐蚀环境优选热镀锌——磷化双涂层钢丝绳。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钢丝绳的变形一般是由于机械损伤造成的,严重时对钢丝绳的强度有很大影响。很多断绳事故都是因为钢丝绳事先受到过变形损伤而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现,结果酿成大祸。本篇百克特为您分析钢丝绳变形的主要原因:
1、外伤:在操作过程中,钢丝绳与其它设备不正常的接触造成的,最明显的外伤是钢丝绳在滑轮绳槽、在卷筒上跳出挡板,结果常常使几十米乃至数百米的钢丝绳因为局部轧坏而损伤。
2、压溃:钢丝绳在卷筒上卷乱后容易产生压溃现象,钢丝绳在卷筒上卷乱时,相互倾轧,在操作时会发出“轧吱轧吱”的声响。由压溃造成的钢丝绳损伤会在局部迅速出现断丝与压扁的痕迹。
3、扭结:钢丝绳在局部扭曲后产生的永久变形叫做钢丝绳扭结。扭曲的方向与钢丝绳旋向一致的称为正扭结,反之称为负扭结。
如何预防钢丝绳变形呢?
1、外伤:防止钢丝绳外伤的关键在于完善设备。滑轮绳槽应设置可靠的防滑槽挡圈,挡圈与滑轮外圈的间隙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卷筒上的钢丝绳不能松弛太多,以防绳圈跳出挡板在缠紧时轧坏。
2、压溃:防止的措施是应按设计规范选择滑轮与卷筒的偏角,必要时可在起升机构中设置排绳器或者压绳装置,防止钢丝绳出现卷乱现象。
3、扭结的预防措施可从以下三方面做
a、在重要的起重设备上选用不旋转钢丝绳。
b、在钢丝绳的自由端设置转子(也称防转装置)。
c、加强操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发现扭结迹象立即停止操作,释放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