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的顺序
死亡率是反映儿童生存问题的指标,由于死亡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因此,死亡率的调查是比较易于获得的。然而死亡原因的确定(死因诊断)则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认真求实的态度,特别是对那些死前未去就诊或未能明确诊断的患儿,更要耐心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进行分析判断,以做出最接近真实的诊断。现将有关问题列出,供大家参考。死亡原因是指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不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和临死情况,如高热、惊厥、尿毒症、低蛋白血症、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死亡原因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将其作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疾病情况或损伤以及任何这类损伤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注意:
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床死亡方式,如:
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根本死因:
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些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所有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如XXX病
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
疾病死亡以外的所有外部原因,如:
以外触电、被杀等
根本死因在死亡原因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寻找死亡原因源头,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死亡的发生。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作为根本死亡原因。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时,则根据病情的演变过程找出最早的那个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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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因也许在病人死前不存在或不能成为主要致死原因,但却是由于他的发生而最终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需要我们根据死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在给予报告。
死因链/死亡顺序
死因链:
导致死亡发生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发生链条,并按先后顺序排列,且可以合理解释。
顺序指分别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用证明书上第Ι部分逐行上的两个或多个情况,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一行的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死因链=死亡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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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a)肺源性心脏病5年——死亡
(b)肺气肿10年
(c)慢性支气管炎30年——根本死因
如:
(a)颅骨骨折伴颅内损伤——死亡
(b)在路上意外被卡车撞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本死因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和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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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
3、死亡原因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章和医院公章。
5、如死因不明,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些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应,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报意外损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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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亡,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死亡医学证明书
1)填写死亡原因的第Ι部分:
这个是基本格式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死亡原因,必填项。
2)填写死亡原因的第Ⅱ部分:
这是对第一部分的补充,可根据情况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3)填写每个报告的疾病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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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
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1)第Ι部分:
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死亡原因,必填项。
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3)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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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5)填写的行数可以增加到(e)、(f)等行
6)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等
(2)、第Ⅱ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需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等。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Ι部分死亡原因无关的疾病
2)按严重程度依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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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诊断依据:
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3、调查记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简明的医学术语,写出病例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可将死者家长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内容包括:
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既往史及相关情况
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
包括起病缓急、病程长短、病情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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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病的并发和续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既往史及相关情况:
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惯、研究嗜好等。
4死因推断:
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是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1、死亡原因未填写
死亡部分空白,未添加任何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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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原因逻辑顺序错误
常见流水帐式书写,将各种死亡原因罗列在死亡证明书上,一行填写多个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
3、直接填写临死前表现、症状、某一综合症状群或非特异表现,如呼吸衰竭、休克、内出血等,未进一步追根填写死亡原因;
4、填写老衰(老死)、病亡、猝死、暴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等,调查记录未填写生前病史或未做出死因推断;
5、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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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硬化、糖尿病等,未报告与之相联系的脑出血、脑梗死、昏迷、瘫痪等具有特异性的疾病情况
6、传染病未核实具体病种、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及原发部位、未特指的心脏病、未特指的先天异常、未特指疾病的孕产妇死亡。
7、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
填写为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祸
8、使用英文或缩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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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男性患者、54岁、患慢性十二指肠溃疡4年,一周前因该病穿孔而实行手术,术后继发腹膜炎,3天后死亡,10年前患冠心病。
正确填写顺序:
Ι a)继发性腹膜炎
b)十二指肠手术
c)慢性十二指肠溃疡伴穿孔
Ⅱ冠心病
2、某孕妇有糖尿病,因妊娠加重了糖尿病,后发生酮症酸中毒死亡
Ι a)酮症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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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妊娠并发糖尿病
从古至今很多人都妄图想要长生不老,但是人是离不开生老病死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也可能是被人谋杀或意外死亡等等,如果非自然死亡可能会涉及赔偿,就需要鉴定。接下来,关于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
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有以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项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
二、交通事故死因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31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同时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
但若是无名尸体,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由法医进行,若没有法医,可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按照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三、死因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医方缺乏说明义务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签字进行尸检,不利后果则由医方承担。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即使连古代的皇帝都寻找灵丹妙药企图长生不老,那也是不可能的。在现代社会非自然死亡是要做鉴定的,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死因统计是卫生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许多国家中是卫生数据最可靠的内容。编码人员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根本死因的选择是否正确,将影响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利用价值。
01
相关定义
WHO对死亡原因列表的第六次国际修订会议对死亡原因做了如下定义:
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即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而不是指患者临终前的状况,不可以含糊填写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02
死因分类
1、根本死因
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件中,其主要死因与主要疾病一致。
例1: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等。
例2:扼颈引起喉头水肿、继发性肺水肿而死,扼颈为根本死因。
2、直接死因
指直接因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继发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 直接死因有:(1)感染,(2)出血,(3)栓塞,(4)中毒,(5)全身衰竭。
3、辅助死因
指主要原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主要死亡原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亡原因。巨大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破裂是主要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4、诱因
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皮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而引起死亡。
5、联合死因
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包括:(1)病与病联合致死;(2)病与暴力联合致死;(3)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疾病编码三剑客》系列书籍
03
死亡原因诊断的正确填写
1、关于恶性肿瘤病人死亡原因的正确填写
(1)原发性肿瘤与继发性肿瘤相混淆
例1:脑转移性肿瘤、支气管肺炎、肺恶性肿瘤
临床医师经常会选择脑转移瘤为死亡原因,但实际为一个具体的部位已被指明为原发部位,则应予选择原发肿瘤为死亡原因。
例2:恶性肿瘤病人术后引起的并发症与恶性肿瘤相混淆
国际疾病分类ICD-10规定: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出血等)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亡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而同一器官手术可以认为是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结果。
例3:一患者,坠积性肺炎、乳房恶性肿瘤术术后,应选择乳房恶性肿瘤为死亡原因。因坠积性肺炎虽是手术引起的,但手术是由于乳房恶性肿瘤的直接结果,理应填写乳房恶性肿瘤为死亡原因。
2、关于孕产妇和围生儿死亡原因的正确填写
(1)孕产妇的死亡原因
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规定,产科死亡分为妊娠死亡、产间死亡、产间麻醉死亡和产后死亡。当由于妊娠加重了分类于他章的疾病,使其成为产科医疗的原因时,死亡原因还是应填写产科的主要疾病。
例1:一孕妇,孕28+4,扩张性心肌病,先兆流产,临床医师经常会考虑扩张性心肌病为死亡原因,而忽视了产科编码要优先,只要成为产科医疗的病人归类于产科疾病,因此病人死因应归类于妊娠合并心脏病。
(2)围生儿死亡原因
国际分类ICD-10规定围生儿的死亡原因应填写胎儿或婴儿的主要疾病或情况。一份新生儿病历应填写胎儿或婴儿的主要疾病或情况。
例1:一新生儿,早产、脊柱裂、胎儿营养不良,胎儿发育迟缓,应填写脊柱裂为死亡原因。(因为由于脊柱裂引起的早产、胎儿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脊柱裂是主要疾病)
3、关于损伤和中毒病人的死亡原因的正确填写
国际疾病分类ICD-10对损伤和中毒病人的死亡原因有明确规定:外因编码V01-Y89应作为损伤和中毒病人死亡原因的主要编码,用于单一情况编码以及涉及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的死亡列表。为了标明损伤和中毒的性质并允许用于相应的列表,建议用第十九章S00-T98的一个编码作为附件编码。
例1:一患者,肝破裂、腹腔内出血、出血性休克,医师常会选择肝破裂为死亡原因,但我们在翻阅病历中发现患者是在横穿马路时被出租车撞伤的,因此交通事故应为患者死亡原因,肝破裂只能作为附加编码。
04
死亡原因填写常见缺陷
1、死亡原因未填写。
2、根本死因不是填写引起死亡的原发疾病。误为继发性疾病、转移性肿瘤未提及原发部位等。
3、根本死因填写为临时前的症状、体征、某一综合的症候群或非特异性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尿毒症、酸中毒、窒息、车祸、猝死等。
4、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填写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祸等。
5、填写意外跌倒、滑到为死亡原因时引起误解。意外跌倒一般是指没哟疾病理由(特别是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癫痫等)而发现跌倒和滑倒。若跌倒前有较明确的可能造成跌倒的疾病发作,则不考虑意外跌倒。
6、将各种疾病统计填写多个疾病为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
死亡证明正常死医生提供的信息,检查结果和诊断。死亡证明上会列明死亡的原因。这包括疾病的诊断、致死的具体病症、以及导致死亡的其他因素,如外伤。在确定死亡原因时,医生会进行一系列的诊断检查和鉴定,以确定死因。死亡证明上的原因的准确性取决于医生提供的信息,检查结果和诊断。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到底应如何拟定证明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死亡证明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死亡证明书1“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
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
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各联样式如下所示:
死亡证明书2死亡证明书填写范围及要求:
1. 医院对于死于本院住院处、急诊或门诊的死者,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另外,新生儿死亡,只要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就要出具死亡证明书。
2. 本院120或999在接到死者家属电话出车,到达现场时死者无论有无生命体征,都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
3. 死于社区保健地段的常住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但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者常住与死亡事实说明,加盖所居常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申请人和死者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和死者亲属关系(其他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4. 医务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过程中如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3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 ,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省______市(或县)因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相关部门盖章:
日期:
死亡证明书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
调 查 记 录
死者姓名
性别
1 男 2 女
若是 13~49 岁的 女性 , 问其属于哪种情况 :1. 死前一年内未怀孕 2. 死时怀孕 3. 死时未怀孕 , 但死前 42 天内曾怀孕 4. 死时未怀孕 , 但死前 43 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 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 ( 县 ) 街道 ( 乡 ) 村(居委会)
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 ( 县 ) 街道 ( 乡 ) 村(居委会)
婚姻状况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文化程度1 大学及以上2 中学 3 小学4 文盲或半文盲9 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3 家中4 赴医院途中5 外地及其它9 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Ⅰ *
(a) 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 引起 (a) 的疾病或情况:
(c) 引起 (b) 的疾病或情况:
(d) 引起 (c) 的疾病或情况:
Ⅱ *
其它疾病诊断 (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 :
被调查者姓名
死者生前上述疾
病最高诊断单位:
1 省级医院2 地市级医院3 县区级医院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 其它及不详
与死者的关系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 临床 + 理化5 临床6 死后推断 9 不详
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
住院号 医师签名
电话号码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死因推断
调查者签名
根本死亡原因:ICD 编码: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死亡证明书5
______________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或县)因 (死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
死亡证明书6死 亡 证 明 书
病历号码: 死亡证字:
注:死因将来如发现错误,惟错误系在当时难以避免情况下发生时,诊断者不负法律上之责任。 注意事项:一、请携此证明死亡事件发生或确定後三十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
二、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继承债务,宜注意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声请办理限定或抛弃继承。
死亡证明书7xx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 ,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省
市(或县)因 (死因)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相关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死亡证明书8死 亡 证 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 年) 公 所户字 号------------------
死 亡 证 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 ,性别 ,住址,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
死亡证明书9委托单位
资料来源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况
籍贯
住址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案发时间
年 月日
死亡时间
年 月日
死亡场所
省市 区(县) 街路 房间
死
亡
原
因
直接死因
距死
亡的
大约
间隔
时间
I
中
介
前
因
由于
由于
由于
由于
II
根本死因
辅助死因
死
亡
方
式
自 然 战 争
事 故 处 决
自 杀 安乐死
他 杀 未确定
损伤时间
年 月日 时分
损伤场所
损伤原因
证明人签章: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死亡证明书10
________字第______号
根据____________(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_________,男(或者女),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因______(死亡原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死亡证明书11第四章 附件
死亡医学证 明书存根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1 男 2 女 9 不明
如果是女性,其属于哪种情况:
1.死前一年内没有怀孕 2.死时怀孕 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 4.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实足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实足年龄 婚姻状况 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1 大学及以上 2 中学 3 小学 4文盲或半文盲 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 3 家中 4 赴医院途中 5 外地及其它 9 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死亡原因 第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一二 体征)
死亡日期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年 月 日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家属姓名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及联系处
Ⅱ*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
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医生签字 死者生前上述疾 1省级医院 2地市级医院 3县区级医院
病最高诊断单位: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其它及不详 医疗单位盖章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 死后推断 9不详 年 月 日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备注: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户口所在地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原因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第家属姓名 三及联系处 联
医生签字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联
说 明
此联由出证机关保存。
说 明
此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说 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报告单位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编号
姓名 户口 1. 本地 2. 非本地 计划内外 1.计划内 2.计划外
文化程度 1. 大专及以上 2. 高中或中专 3. 初中 4. 小学 5. 文盲 经济水平 1. 200元以上 2. 100元以上 3. 50元以上 4. 50元以下 居住地区 1.平原 2. 山区 3. 其它地区 孕、产次 孕次 末次月经 分娩时间 产次 年年月月日 日时
人工流产、引产次
暂住地省 省 市 区(县)
分娩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县(区)级医院 3.乡、镇、街道医院 4.村接生室 5.产妇家中 6.途中 7.其他 9.不详 死亡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县(区)级医院 3.乡、镇、街道医院 4.村接生室 5.产妇家中 6.途中 7.其他 9.不详 分娩方式 0.未娩 1.自然产 2.阴道手术产 3.剖宫产 新法接生 1.是 2.否
接生者 1.医务人员 2.乡村医生 3.接生员 4.其他人员
产前检查 1.有 2. 无 初检孕周 产检次数 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 2.创造条件可避免 3.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编号2 编号3
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 2.创造条件可避免 3.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医师签名 填卡单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死亡证明书12第一联 出证单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 四 联
殡 葬 管 理 部 门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1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填写说明
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姓名:填写死者姓名,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和生产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 经济水平:此项为估算,指人均月收入,即家庭年人均收入1/12。 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它项目中。
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双胞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一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祥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必须填写,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不祥者填9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填0。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此项填0,不详者填9。.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县(区)级医院指县区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乡、镇、街道医院也包括平级的厂矿医院。 死亡地点:类型定义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它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卡》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死亡证明书14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xx〕57号)文件要求,卫生计生部门有责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属申报出具《死亡证》时,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既往病史记录、居委会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公安司法机关等证明),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死亡证》。原则上,申报开具《死亡证》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部门有权力不开具。但由于各种原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家属又确实需要《死亡证》办理相关事宜,本着“立足于民、服务人心”的职责,我单位给予开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用于申报人办理相关事宜使用,对此,特别说明如下:
一、由于无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被申报人是否死亡,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填写相关信息,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二、由于无任何就医资料,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的死亡原因填写《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医学就诊信息支持,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三、由于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无任何就医资料,家属又没有报警,无法明确判断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明确信息支持,仅为申报人叙述内容,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以上申明,申报人已明确阅读,对本申明全部内容无异议。特此说明!
被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
日期:
意外死亡是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现用于当权人为排除异己而进行的暗杀。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意外死亡证明范文,仅供参考。
意外死亡证明范文一:
死亡证明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因*****死亡,特此证明!
**派出所 ****年**月**日
意外死亡证明范文二:
死亡证明
本社区,***村,姓名**,身份证********,与*年*月*日*时,****原因,在****地方死亡。
特此证明
南湖社区
xx年x月x日
意外死亡证明范文三: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1.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收集工作由服务台负责管理。上报工作由信息科完成。
二、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职人员领用,进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3.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县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2、出现死亡病例拒不填报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5.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1、医学证明书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现住址: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以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5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5、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6.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第I部分:是《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③ (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 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等。
第II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I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天、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7.调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如来院已死,由诊治该死亡者的医生填写调查记录。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病历摘要和家属提供情况内容应包括:
(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等。
(2)发病时间
(3)诊断单位
(4)诊断依据
(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凋查时间。
8.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码
1、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
2、统计分类号:指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总表的分类号(如卫统8表)
9.死因登记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院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院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临床科室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临床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凡在院内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10.资料保存与管理
1.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11.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我院收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报告。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5、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分析:死亡证明新规定是办理死亡登记和销户需要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再由派出所出具,应由卫生防疫部门予以确定。农村办理死亡登记和销户是公民死后一个月内,城市是葬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