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执行死刑的犯人,要解开手铐脚铐换上麻绳?
从古至今,社会经历了无数的变迁,可唯一不变的是法律。任何时候,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底线,王安石在《商鞅》中写道: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王安石认为,当时的人没有资格议论商鞅,毕竟商鞅能够让自己的想法实现。
法律与社会规则一样,都在不断的变迁当中,现在我们迎来稳定和平的环境,但依旧有约束大家的法律条款。一旦有人做出违法犯罪之事,超越社会的法律底线,就应当受到制裁。虽然法律机制在不断变化,可有一个问题却依旧困扰大家,死刑犯在行刑之前,有关人员要将其手铐换成麻绳,难道这样做不怕犯人逃跑吗?
死刑犯在行刑前,为什么把手铐换成麻绳?在大众的认知中,绳子自然没有手铐结实。其实,手铐看起来非常坚固,能限制人身自由,可有些罪犯喜欢研究开锁手段,即使被手铐反锁着,也能轻而易举将其解开。与此同时,手铐虽然能够锁着犯人,可依旧能让其有很大的活动空间。
在监狱中,已经用铁窗来禁锢犯人,因此只要为其戴上手铐,就不用担心犯人逃跑,还能保证犯人在狱中的生活能够自理。可是在行刑场上,有可能会发生很多意外,狱警就会将犯人手铐解开,换上绳索。绳索能够极大的控制犯人的身体,使其失去自由,与手铐相比,绳索更加的安全。
此外,绳索的捆绑方式也很有技巧:对于这些狱警来说,他们都会使用“死刑捆绑术”,并且能最大的程度上限制死刑犯的活动范围,让他们在被行刑之前,不会做出逃跑或者攻击他人的行为。与此同时,狱警还会用绳子将犯人的手臂和喉咙连接起来,避免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乱说话。如果一旦发现犯人情绪激动时,有关人员还会为其打镇静剂。
不仅如此,绳索还很方便:早在古代时期,君主就已发现,用手铐、脚链来锁着死刑犯,会极大的限制犯人的行动,还会对犯人行刑造成不便,统治者害怕犯人的同党们前来劫狱,因此希望犯人们能快点行走,便会用绳索使其节省时间。
不仅如此,现在我们都使用火葬的方式处理尸体。死刑犯在被行刑之后,如若是带着绳索,便能够和犯人一同火化。如果带着手铐,则会增加工作人员的负担。此外,其他犯人也不愿意带着死刑犯的手铐,大家多少还会对此有忌讳。
最后,就是出于人权的考虑:死刑犯的生命虽然即将被终结,但如果让他们戴手铐脚镣这些物品,走到荒郊野岭的行刑之地,不免让犯人觉得十分恐惧,甚至精神错乱。即使犯人马上就要被处决,我们也更应该照顾他们的情绪。
如今,我们是一个法治民主的社会,死刑犯生前犯下的大错误,他们也有享受人权的权利。因此,我们在为其执行死刑前,会给他们换上绳索,希望他们能够在最后一刻解脱。我们更加注重生命的价值,如果不是十恶不赦之人,一般不会被处以死刑。大多数犯罪之人,被除死缓或无期徒刑。虽然社会在进步,但是法律的初衷并不会改变。法律能够维系社会的稳定性,让我们生活在和平中。如果社会一旦失去法律,就很难维持其正常的运行。
生命可贵:享受美好人生,远离违法犯罪
当面对死亡的时候,每个人都会感到恐惧,即使是犯下滔天大错的人,在即将走向刑场的时候,也会感到无限的恐惧。我们将死刑犯的手铐脚链换成了绳索,既是为了方便,也是为了缓解他们的恐惧。当然,这也能为死刑犯留下最后的体面。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写道: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在法律面前,没人能有优待,即使是古代的王公贵族,也不应当例外。而到现今社会,更是人人生而平等,没有法外之地,任何人一旦违法犯罪,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可见,即使现在我们的法律非常人性化,但任何人只要触及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大家如果希望享受美好的人生,则需要远离违法罪的行为,多多做对社会有贡献之事。
看守所经常使用的械具有手铐、脚铐和警绳,分别是在犯人外出、企图逃跑、暴力反抗或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使用。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手铐看守所一般是关押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犯人。一般警械的种类为两种,一种是制服性的,另一种是约束性的。
手铐属于约束性的警械,也是看守所里比较常见的械具。一般狱中使用的手铐属于反制手铐,那在看守所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呢?
一般在看守所有三种情况可以使用手铐,第一种情况是犯人存在暴力反抗的情况。有些犯人刚到看守所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和其他犯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手铐制服对方。
第二种情况是犯人需要到看守所外面,比如押解途中、外出就医或换其他地方关押等,为了防止犯人中途逃跑或抢夺武器,必须要戴上手铐。
第三种情况是在押人员自知难逃法网,被抓后会存在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也会被手铐束缚住,防止在押人员因情绪过激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根据上面阐述,我们能知道当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暴力反抗、企图逃跑、抢夺武器、想要自杀、自残或押解外出等情况,可以使用手铐进行束缚。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脚铐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看见死刑犯或是重刑犯戴着手铐和脚铐,脚铐看上去十分重,走路还带着金属碰撞的声音。
看守所一般使用脚铐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防止在押人员出现意外。依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脚铐的重量标准以10斤为上限。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在押人员需要佩戴脚铐。第一种是死刑犯,依据《看守所条例》规定,被判处死刑或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所以死刑犯一般会一直戴着脚铐直到被执行。
第二种是危险性高的人,有些嫌疑人或在押人员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在审讯或关押过程一般都会戴上脚铐。一般对可能行凶、逃脱或想要自杀的犯人,也可以增加械具。
第三种是离开监区的犯人,监区就是关押犯人的场所,有时候犯人出现重大疾病,或是需要外出体检、指认现场等,都要按照规定佩戴脚铐。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警绳警绳很好理解,就是警察用于捆绑犯人用的绳子。比起手铐或脚铐,警绳的知名度略低一筹,因为在日常中警绳的使用场合并不多。
在看守所一般有两种情况会使用警绳,一个是在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使用,另一个是在押解途中使用。有时警察在追捕逃犯时,也会使用警绳进行束缚。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会用警绳绑住死刑犯的双臂,这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是抢夺武器,也是为了能更精准地射击。
现在司法执行死刑更具人性化,一般会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相比枪决的血腥和恐怖,注射方式更容易被犯人接受,反抗情绪会平缓些。
还有犯人在押解途中,防止犯人逃跑或自杀,会用警绳绑住两个大臂,然后在背后进行收紧,双手再用手铐铐住手腕,这个方法能约束住犯人的行动。
综上所述看守所一般经常使用的械具有三种,分别是手铐、脚铐和警绳。一般会在犯人存在暴力、自杀、逃脱、抢夺武器或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使用。
死刑犯的脚镣手铐换成麻绳的时候,也就是离死刑犯上刑场被枪毙或者是被药物注射死刑的时候。通常来说,死刑犯的脚镣手铐被换上麻绳的时候,一般也就是死刑犯即将被押赴刑场被执行枪决的时候。
执刑前是要换成麻绳的
首先,执刑死刑,需要把犯人提出来,去公判大会会场,或者行刑地点,去掉沉重的脚镣手铐,用麻绳捆绑便于完成执刑任务,又控制罪犯自由,又简便易行,当然了,绳索捆绑不宜长久限制肢体血液循环,但既然已经开始执刑,离罪犯上路的时间已然不会太长了,捆绑只是暂时,也只能是暂时的。
还有,捆绑除了简便易行,限制罪犯行动,便于完成行刑任务之外,还有保持现场清洁的作用。死到临头,很多罪犯大小便失禁,捆扎裤腿,可以杜绝不洁之物流出,脖子那道绳,可以避免罪犯情绪激烈时,大声呼号,扰乱执刑顺利进行。捆绑罪犯,最大限度的限制了罪犯挣扎的企图的同时,比起脚镣,铁拷更轻,更方便扶持其走向,或者拖向刑场。
还有,就是捆绑对于,惩罚犯罪,警示众人,有强大的心里震慑作用。少年时,公审,公捕大会,罪状一宣读完,武警战士迅速完成对罪犯的捆绑任务,场面震撼,法制的不可抗拒力,在那一瞬间彰显无疑。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死刑罪犯五花大绑的习俗,这和插亡命牌一样,惩罚罪犯,警示众人的一部分。
换成麻绳原因
①更具有震慑力和警示作用,对于死刑犯而言上绳的心理震慑作用要远大于手铐,对于其他在押人员的警示作用更为明显,尤其是在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时,五花大绑的犯人对观看者的警示作用堪称经典教育。
②捆绳现在大多为尼龙绳,价钱便宜,可一次使用,执行完不用收回,但手铐脚镣不可能一次性使用,执行完还需专人摘除,费时费力。而且手铐脚镣的下一个配带之人也会感到心理不适。
③捆绑术是多种的,对于死刑犯的五花大绑捆法是非常牢固的,而且越挣扎越紧。手铐并不是牢不可破的,在某些人面前短时间可轻松打开,但捆绳是不可能被轻松解开的。
即使有足够的时间去磨擦也决对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死刑犯上绳后,大臂小臂都是固定了的,也就是说磨擦时死刑犯需要全身配合,速度就可想而之了。尼龙绳柔韧性也是很强的,不是普通麻绳可比的。
④捆绑不单是手臂而且还要换下脚镣上腿绳,腿绳的两腿活动空间更小,另外的作用就是防止死刑犯因惊吓大小便失禁而外泄。
犯人执行当天,看守所向法院交接后就会打开手铐脚镣然后捆绳,以示认罪服法绳之以法吧,但这都不重要,关键是上绳更加经济实用而且稳妥。
法律分析:脚镣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形中会被使用:
一、重刑犯。例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若为死刑犯,则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其他类型的犯人只有离开监室的时候,为了防止逃跑而戴。
二、有危险性的人。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
三、离开监区。监区,就是监管场所(比如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一般四周都有铁丝网等专用隔离设施,若犯人需要离开监区,如出去体检、治病、辨认现场等,按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脚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犯人执行当天,看守所向法院交接后就会打开手铐脚镣然后捆绳,以示认罪服法绳之以法吧,但这都不重要,关键是上绳更加经济实用而且稳妥。
①更具有震慑力和警示作用,对于死刑犯而言上绳的心理震慑作用要远大于手铐,对于其他在押人员的警示作用更为明显,尤其是在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时,五花大绑的犯人对观看者的警示作用堪称经典教育。
②捆绳现在大多为尼龙绳,价钱便宜,可一次使用,执行完不用收回,但手铐脚镣不可能一次性使用,执行完还需专人摘除,费时费力。而且手铐脚镣的下一个配带之人也会感到心理不适。
③捆绑术是多种的,对于死刑犯的五花大绑捆法是非常牢固的,而且越挣扎越紧。手铐并不是牢不可破的,在某些人面前短时间可轻松打开,但捆绳是不可能被轻松解开的。
即使有足够的时间去磨擦也决对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死刑犯上绳后,大臂小臂都是固定了的,也就是说磨擦时死刑犯需要全身配合,速度就可想而之了。尼龙绳柔韧性也是很强的,不是普通麻绳可比的。
④捆绑不单是手臂而且还要换下脚镣上腿绳,腿绳的两腿活动空间更小,另外的作用就是防止死刑犯因惊吓大小便失禁而外泄。
至于说到逃跑,捆绳的牢固性和安全性更优于手铐脚镣,而且执行当天戒备森严,逃跑只能是幻想。
用麻绳五花大绑可以束缚犯人的发声、手脚(裤腿要用麻绳扎紧并两腿脚之间连接,防止大小便失禁和踢人)和胳膊,防止反抗和呼口号,也便于押送和执行枪决。
人道
麻绳好烧
麻绳好烧!便宜!,手拷脚铐留给下一个恶人在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 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 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 铐、脚 镣、警 绳等约束性警 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 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 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法律分析: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 逃、行 凶、自 杀、自 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脚镣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并且两脚之间的连接很短,犯人难以迈开步伐逃跑,并且走动的时候有声音,能让别人知道。手铐一般分为连接链式和板铐两种,现在板铐较常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