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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复杂的过客
犹豫的金鱼
2023-03-07 04:32:43

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最佳答案
踏实的高山
个性的冰棍
2025-08-26 22:29:42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最新回答
调皮的啤酒
迷人的萝莉
2025-08-26 22:29:42

问题一:预收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某公司 垫付邮寄费时 借:预收账款--某公司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二:收到预收款,开发票了,怎么做帐 预收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如果开了票,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你公司开具发票后,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

问题三:有关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预收账款是负债类贰目,是指己方预收对方的账款,而实际的货物还没有发出。

做会计分录为:

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在“应收账款”的贷方登记收到的预收款数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发出货物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不需要记)

问题四:预收账款应该怎么做账呢 收定金时: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预收帐款

发货时:借:预收帐款

现金(余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一般纳税人时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问题五:企业会计的预收账款怎样做账 通常作为企业的一种负债入账: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剩余没收到的唬应转做“应收账款”入账。

问题六:预收账款常见的账务处理? 1、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货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贷方

收到预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到剩余货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问题七:做帐在会计中预收账款:收到时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问题八:公司收到一笔预收账款后,如何做账及缴税? 不需要缴税。

只有符合增值税纳税规定的,才申报缴税。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有张进项发票该如何做账报税――先认证,在认证的当月做账抵扣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问题九:预收款退还怎么做分录? 退款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问题十: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该如何做账? 预收账款需要交税么?――不需要缴税。

只有符合增值税纳税规定的,才申报缴税。

该如何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有张进项发票该如何做账报税――先认证,在认证的当月做账抵扣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时限规定,请参考:

工业制造和贸易企业在发生货物销售时,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货物已经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二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收到货款,但是没有开具发票;三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到货款;四是货物没有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但先开具发票。面临这四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确实令广大企业涉税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干部很头疼的问题。为了明确以上四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笔者从税收法律的依据和真实交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阔达的汽车
机智的水蜜桃
2025-08-26 22:29:42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如下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幸福的眼睛
火星上的秀发
2025-08-26 22:29:42
问题一: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什么意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上边是我在别的地方看到的,回答的很全面,原回答者是:SOSO里面的名为“雨娃娃”,就给你借鉴过来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问题二:会计中视同销售和销售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 我学的具体的都快忘了- -

视同销售

这么说吧,就是你的一项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但是具有销售的性质。它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但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缴纳税金。

至于销售,我觉得就是直接的物物交换。(个人观点,书上讲的我忘了)

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供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个是在网上查的,我记得当时我们注会教材上也是这么8条,不知道现在变了没。

嗯。。。就这样

飘走

问题三:为什么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视同销售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

问题四: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问题五: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六:什么是视同销售收入?税收是怎么处理? 答: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内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再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利润;(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外部处置,川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利润。

问题七: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 就是将增值税应税商品送给别人,不要钱的 但是这送出去的商品 也要按照销售出去一样计算交纳增值税

问题八: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是指外购的原材料或外购的库存商品

领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例:用于在建工程是进项税额转出

领用场购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的是销项税额

问题九: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下这一点是什么意思? 对于增值税来讲,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经销处、分公司、连锁店等销售网点。在同一县市内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征税。在 一个地市之内的统一核算的机构经相关国税部门批准也可以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亥这里有个前提是统一核算,如果各机构都单独核算,只能独立在属地纳税。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也就按销售对待。

问题十:视同销售行为的概述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在这里着重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况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纳税时间是如何介定的呢?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里面又包含很多内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贷: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举例来说明:大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生产A产品21500吨。其中的2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1000吨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均为万元):1.对外销售部分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贷:产成品140002.对内基建工程使用部分借:在建工程 870贷:产成品 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使用部分借:生产费用435贷:产成品3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1.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就此来说,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由于在记账时,直接使用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使用了“主营业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而对外销售的部分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部分和免税使用的部分,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而就不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以上的会计处理......>>

花痴的月光
兴奋的母鸡
2025-08-26 22:29:42
视同销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上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都需要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拓展资料: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贤惠的小鸭子
故意的鱼
2025-08-26 22:29:42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不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扩展资料:

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

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缓慢的小甜瓜
积极的大地
2025-08-26 22:29:42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殷勤的海燕
淡定的墨镜
2025-08-26 22:29:42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使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匹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导致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

抵扣链条不完善主要是指企业的一些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融资租赁行业的保理手续费支出,由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且未纳入到差额征税的范畴,因此,使得该行业实际税负较高,主要就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中断所引起的。

对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实行两套税制,税制不接轨,税负不平衡;二是,进项税抵扣办法太复杂,抵扣范围较窄,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三是,不同行业抵扣内容不同,政策简单化不好操作;四是,发票种类太多,管理太复杂,给利用假发票和真票假开骗税带来了机会。

在如何解决个别行业税负上升得难题上,以“营改增”为主要抓手,着眼于“扩围”与“降率”同时并举,要应对少数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可借助于简易征税办法,如少数行业按征收率征税;对于少数纳税人税负提高,或在一定时间内税负可能提高的问题,既需要对税负提高与否进行合理判断,还要解决财政补贴的来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