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耙钢丝绳规格
钢丝绳的规格与参数
一、谈一下钢丝绳生产所用的钢丝原材料
钢丝就是钢丝绳最根本的原材料,钢丝性能的好坏从根本上影响着钢丝绳质量的好坏,所以,不管你的钢丝绳技术和钢丝绳生产工艺如何,原材料过不了关,那后续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弥补这道坎!
钢丝绳原材料一般都是选用优硬线,有时也叫盘条或者盘元,而不是一般的普线或者高线什么的。有的普高线是用来生产铁丝的,这和钢丝的性质不一样。铁丝较软,钢丝较硬,生产铁丝原材料一般是Q195或者Q235之类的,而生产钢丝一般都要用到高碳钢,钢号多数集中在45#-8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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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生产中的钢丝直径一般从0.2mm-5mm,使用最多的是0.2mm-3mm,制绳钢丝抗拉强度从1470MPa-1960MPa,使用最多的是1570-1770MPa,制绳钢丝表面分镀锌、光面和不锈钢这几类,无非就是光面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钢丝绳。
二、钢丝绳的种类
钢丝绳是把很多根直径为0.3~3mm的高强度碳素钢钢丝先拧成股,再把若干股围绕着绳芯拧成绳的。钢丝绳种类很多,按绕捻方法不同可分为左同向捻、右同向捻、左交互捻、右交互捻四种,起重作业中常用右交互捻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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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钢丝绳芯材料不同可分为麻芯、石棉芯和金属绳芯三种,起重作业中常采用麻芯钢丝绳,麻芯中浸有润滑油,起减小绳股及钢丝之间的摩擦和防腐蚀的作用。
按钢丝绳绳股及丝数不同可分为6×19、6×37和6×61三种,起重作业中最常用的是6×19和6×37钢丝绳。
按钢丝表面处理不同又可分为光面和镀钵两种,起重作业中常用光面钢丝绳。
按钢丝绳股结构分类,又可分为点接触绳、线接触绳和面接触绳。
(1)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2)采用分段矿房法采矿,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矿柱内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3)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4)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应严格计算,制定安全放顶措施,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要求操作,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5)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7)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时,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 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制定安全放顶措施,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要求操作,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8)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时,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9)采用充填法回采时,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10)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1)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厢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12)回采矿柱时,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一、采掘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
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
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
一般“三违”行为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
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38、 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地测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三、机电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险插座;
4、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5、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7、钢丝绳断丝率、磨损率超标仍继续使用;
8、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9、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10、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1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
1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4、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起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和保险叉;
1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挂车辆。
19、蹬高作业不佩戴保险带的。
20、起吊重物时,起吊用吨位小于实际吨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车后,司机离开座位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1、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6、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 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车撞风门;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11、无措施进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5、绞车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8、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1、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5、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7、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8、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20、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泡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或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7、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装做炮头时,未避开电器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9、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2、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3、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转借雷管、炸药;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公共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从事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犯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窃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11、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强上抢下;
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人行车、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