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3吨以下需要检验吗?
3吨(不含3吨)以下的电动葫芦起重机不需要报检,直接厂家出具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
1、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可能小于3吨。如果该设备额定起重量确实小于上述定义中的相关参数,则该台起重机械不再纳入政府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3、但鉴于电动葫芦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设备,使用时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不小于1.5兆欧,接地电阻不大于0.1兆欧。
电动葫芦额定电压380V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到+40摄氏度之间。
电动葫芦型号和参数应符合JB/T9008.1及GB/T9008.3的规定。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5%。恒星速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15%。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5%。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该能承受1.5倍的额定载荷,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该能承受1.25倍的额定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各承力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个连接处应无松动做200/1的爬坡试验应无异常现象下滑重S小于等于V/100(V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在额定载荷和电机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且电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
当带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要求为: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第二制动器能可靠的支持住载荷。
吊钩应符合GB/T10051.2中的规定。
钢丝绳应该符合GB/T8918中的绳18x7和绳6x37,其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
制作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到工作环境温度为﹣20°到﹢40°,其性能不低于GB/T700中的Q234A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到﹣25°时性能不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不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性能不低于GB/T699中的10钢。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3077中的20CrMnTi和40MnB。运行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699中的45钢。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1239.2的规定,其精度级别为2级。
导绳螺母、铸件车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1438中的QT500-7。锻件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699中的45钢。
电动葫芦必须先喷底漆,后喷面漆。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微米,漆膜层厚度不小于75微米。表面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气。
电动葫芦在制造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范标准去制造生产电动葫芦,否则则为不合格产品。
一是吊钩,开口的大小,是否变形,转动是否灵活
二是起重链条,可见的伸长量异常,可目视的变形,有显著的腐蚀现象,是否有裂痕等等
还有其他的如刹车、上下限位、电缆等都需要检查的,这个你可以直接咨询购买厂家。
电动葫芦是一种特种起重设备,安装于天车、龙门吊之上,电动葫芦具有体积小,自重轻,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用于工矿企业,仓储码头等场所。
起重量一般为 0.1~80吨,起升高度为3~30米。由电动机、传动机构和卷筒或链轮组成,分为钢丝绳电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两种。其中环链电动葫芦分为进口和国产两种;钢丝绳电动葫芦分单速提升、双速提升;微型电动葫芦、卷扬机、多功能提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