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电动葫芦安全装置有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限极限位置限制器等,超载限制器是当载荷达到了额定起重量的90%时,能发出指示性警报信号;达到105%时,会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动力源;力矩限制器在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动力源。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在达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对于液压器则给予禁止性报警信号。下限极限位置限制器除了切断动力源外还能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设计圈数。电动葫芦是起重机的一种类型,电动葫芦的安全操作规范也十分重要。在使用电动葫芦之前,要先检查电源是否安全可靠,钢丝绳是否有磨损,其他部件也必须保持完好,吊钩要安全牢靠;必须安装切断电源的紧急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以防出现操作失灵引起事故发生。起吊前要对限位装置和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活可靠;金属和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或接零;当钢丝绳出现坏坏、腐蚀、磨损、变形、残断情况时不能使用。在作业时,作业区域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支架以及吊起的重物下也不能有人停留。
只要分清电源线和电机的线就可以了,你的导线颜色是黄、绿、红、蓝四色四根导线,分清哪两根是电源端的线,哪两根是接电机端的线;可以从电机接线盒处和电源线处来判断,再根据我画的图接上去就可以了,若是电机转向与按钮上标志的方向不符合,将电机端或电源端的两根接线调换一下就可以了。
该按钮开关是电葫芦专用开关,本身是带机械互锁的。
以后所有单独电动葫芦都不需要报检。
涉及应用于起重机的,吨位小于3吨的也不需要报检。
中文名
起重量限制器
系统误差
小于±5%(F·S);
工作温度
-20℃~+60℃
相对湿度
45%~95%
快速
导航
结构主要特点技术指标工作原理安装调试发展过程传感器的选择
概述
该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有自动校核检查和零点自动跟踪能力,具有功能强,结构紧凑、操作校准方便、工作稳定、安装维修方便等优点。
目前,发达国家的先进起重机无论在安全监控还是在自动运行控制方面都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如德国的起重机,采用激光装置测量起吊物的重心位置,依靠超声波传感器引导取物装置抓取货物。大车和小车运行采用编码轨迹系统测定路径,起升高度采用恒定张紧的测量索和角度发生器测定。起重机采用磁场变换器激光达到高度精度定位。英国的起重机上安装了近场感应系统,可避免起重机之间的相互碰撞。采用无线遥控时,载重量也能在远程发射机上显示。起重机上还装有微机自诊断监控系统,该系统能提供大部分常规维护检查内容,如钢丝绳状况,减速器油温定位,车轮轴承温度,起重机载荷、应力和振动情况,振动器摩擦衬片的寿命及温度状况等等。德国近年来为解决起重机吊具的防遥控制问题,开发了模糊逻辑电路的控制技术,用神经信息技术和模糊技术来寻找开始加速的最佳时刻,将有经验司机防遥实际操作的数据输入系统,实现最优控制。模糊控制方式能确定实施自动工作的控制指令,将人们主观的模糊量通过模糊稽核进行数字化定量,再利用微处理机实现像熟练司机一样的自如操作,取得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
2、安装一些装置,如失压保护装置、漏电装置、防超载装置等,一旦出现问题,可立即报警或停电,以避免事故。
3、相关的起重机质量证书。
4、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必需经过维护保养。
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是:
1、除维修专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起重机和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门式起重机应当安装重量限制器;
2、门座起重机、装卸桥、铁路起重机应装起重量限制器;
3、起重能力小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宜装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节选)
9 安全防护装置
9.1 总则
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起重机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
9.2 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9.2.1 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
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元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
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 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最大减速度不应超过2.5m/s2。
9.2.3 幅度限位元器
9.2.3.1 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器。
9.2.3.2 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元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m/min的低速运行。
9.2.4 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
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2.6 回转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9.2.7 回转锁定装置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9.2.8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9 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m/s2。
9.2.10 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1 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应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9.2.12 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3 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9.3.1 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 抗风防滑装置
9.4.2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3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4 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9.4.5 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 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 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 联锁保护
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 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 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9.5.4 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 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 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 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 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9.6.3 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 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 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 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 抗风防滑装置
9.4.2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3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4 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9.4.5 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 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 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 联锁保护
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 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 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9.5.4 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 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 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 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 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9.6.3 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 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 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 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