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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

着急的小懒虫
迷人的泥猴桃
2023-03-05 03:57:17

浅谈如何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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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9:01:28

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

1、强化关口监督。

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梳理细化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和范围界定,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要求被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备案,向各纪检监察组提交决策事项相关文件、政策依据等资料以供审核,推动监督关口前移。

2、强化决策监督。

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党政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明确决策条件和决策程序;由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

3、强化过程监督。

坚持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监督为辅,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等问题的监督;

协助被监督单位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目前已督促各被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工程量变更制度》《行政审批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4、强化事后监督。

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执行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督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时整改、跟踪问效。

扩展资料:

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效监督的措施:

(一)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确立“三重一大”责任区,明确责任领导,形成责任体系。各级行党委(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党委(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符合党委(党组)的决策要求。

(二)突出监督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确定监督的重点部位,把握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控,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监督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应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义马市: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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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9:01:28

完善行政决策体制的对策 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一)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1、要坚持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按照宪政要求,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凡是与基层工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以及外事审批等业务都应该做到公开办事,其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开办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组织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强化民意调查,通过公众舆论、人民来访、社会调查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绩评价。 3、要健全社会通报制度。 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诸如一个时期经济形势、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直接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 (二)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 1、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明确专家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各级政策研究机构,既是领导的耳目,又是领导的外脑。其主要任务不是找根据,作注释,而是出思路,当参谋,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多种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必须在专家咨询机构中进一步营造民主氛围,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支持思想交锋,把对领导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在重大问题上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向领导表达不同意见,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见。 2、要完善社会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了社会听证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社会听证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就不决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利用听证会,扩大社会参与面,邀请多方人士参加,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直接沟通,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三)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从本质上看,行政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为了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实行决策的认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此,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应考虑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既对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的步骤、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衔接的自主性规定,又对每个步骤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2、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决策评估制度,既有利于衡量决策的实效,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组织、方法、技术等作出明确规定。 3、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违宪案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国的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甚至设立专门的行政违宪、违法审查机构,直接对人大负责,独立行使司宪权;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决策的违宪、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证在各级行政决策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对各级行政决策违宪、违法行为的及时追究。 4、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随意性、失误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民主、体现政府活动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重大决策的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如实的曝光。同时舆论媒体要为民立言,发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批评和建议,诸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市场监管等等,从而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广泛的基础。 5、要强化行政者的责任意识。 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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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9:01:28
[科技]决策流于形式 需建立法律制度控制重大项目

杨名舟

2007年03月15日07:59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重大投融资项目金额巨大,影响深远,关乎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

一旦决策失误,不仅浪费国家宝贵的资金,而且留下重大隐患无法克服,同时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追究。目前,需要抓紧建立重大投融资项目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错误决策和决策失误,消除盲目决策的重大危害和影响。

现存五大问题

行政决策权界定不明确。有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审议的,却只经过主管部门核准;有的项目以“实验工程”等为名,打擦边球获取批复;有的先立项再报批,以既成事实倒逼决策。

利益集团与行政权力联手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决策。一些大的垄断性利益集团,往往可对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施加影响,甚至对专家咨询机构、新闻媒体施加强大影响,而有的政府部门也借此实现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结成利益共同体或既得利益集团,形成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的恶性怪圈。

政绩考核的偏差影响决策导向。目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集决策权、政策制定权、分配资源权、行政管理权、行业监管权于一身,出于追求政绩考虑,往往支持大的工程项目,而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技术保障、安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过问甚少,忽视、甚至压制反对意见,许多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实施对环境、能源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决策程序流于形式。虽然现在很多重大决策已采用公示、听证、咨询等程序,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和利益驱使,这些程序在操作时出现偏差,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不能从多种渠道了解全方位情况;二是听证、座谈、研讨等多请同意的人参加,回避持不同意见的人;三是对新闻媒体施加各种影响。

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避免错误决策和决策失误,使许多项目在开工后或完成后才暴露问题。

急需六个制度约束

决策权限法定制度。一是明确决策事项。凡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公共性的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项目,无论投融资金额多少,无论是国家投资、地方投资还是企业投资,均应列入重大决策事项。二是明确决策机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经国务院最终决策,必要时,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可授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决策牵头机构,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工作,并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反馈,进行决策评估,为及时调整、完善或纠正有关决策提出意见。三是明确决策形式。最终决策应经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按全国人大有关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三次公示制度。第一次公示: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建议方案在决策机构审议前,由决策牵头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反馈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反对的意见;第三次公示:公示决策过程、决策理由和决策结果,决策理由应包括对反对意见的说明。公示应在主要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发布,内容应包括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之外的具体投融资渠道、可行性报告、存在问题等。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论证制度。重大投融资项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开展综合论证。一是决策牵头机构应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并征求政协、民主党派意见;二是应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还要组织人文学者进行论证;三是规范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论证程序,确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不可行性论证制度。对投融资特别巨大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机构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慧的有价值的参考。不可行性论证能够使反对者的声音得到传递和重视,实现有效制衡,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逆向否决制度。由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后果难以改变,决策失误的危害极大,加之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最终决策不能采取简单多数通过的议决方式,而应采取逆向否决方式,即对于项目的不可行性论证及反对意见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加以驳倒或解决,就应当否决该项目或暂缓决策。

越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由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后果一般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不能等到出现重大损失时再追究决策责任,只有建立事前审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无论是否出现损害后果,都要追究决策责任,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决策的正确性。(责任编辑: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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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慰的身影
2025-09-27 09:01:28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各单位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各领导班子集本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有关部门提请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区直部门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会的,必须邀请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并提前告知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参加或列席所统管和联系单位有关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政领导班子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扩展资料:

充分认识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新建区-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