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山东新发展,求变之路,求新之路有:
1、科技研发创新方面,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赋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2022年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增长10%,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10%以上。
2、人才引育创新方面,加强重点人才队伍引育和人才自主培养,支持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力争新增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
3、营商环境创新方面,着力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要素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服务环境,力争在全国第一方阵中持续争先进位。
4、数字变革创新方面,突出治理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数字变革,强化数字变革基础支撑,2022年数字经济总量增幅超过11%。
5、产业生态创新方面,构建更加安全完整的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培育更加协同的产业集群,2022年130个“雁阵形”产业集群规模达到6.3万亿元,200家领军企业营业收入突破2.3万亿元。
6、要素保障创新方面,创新能耗、土地、环境容量、资金、数据等要素配置方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7、民生改善创新方面,深入实施重点群体保障、居民就业增收、教育均衡发展、群众就医服务、城镇生活条件、农村人居环境等“六项提升行动”。
8、风险防控创新方面,坚决守好“一排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9、文化宣传创新方面,打造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打造文化活态传承新模式,探索文旅融合发展新路径,构建宣传舆论引导新格局,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实现新突破。
10、推进落实创新方面,完善“四进”机制、督查机制、考核机制,建立全链条闭环式推进落实体系。
1.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
◆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
◆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致策包”,印章刻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实施“一业一证”改革,2020年8月底前,推出便利店、餐饮等10个行业综合许可证。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2.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链条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实现全市“建筑许可”链条事项的无差别办理,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
◆企业报建项目每个审批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申报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共用共享。
◆推行施工图设计联审制度,2020年10月底前,将消防、人防、技防及水电气热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实现同步设计、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
◆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
◆12月底前,实现对国家级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12月底前,实现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除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优化获得电力流程
◆全面推行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用户接电行政审批申请,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城市规划区用电容量160千伏安、农村地区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实现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
◆符合电力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实现当日申请、次日接电。
◆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电网企业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电网企业出资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4.简化用水用气报装
◆2020年6月底前,用水用气报装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具备直接接通条件的,简化为申请受理、装表接通2个环节,水气接通均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简化为申请受理、现场踏勘编制方案、验收接通3个环节,水气接通分别不超过7个和10个工作日。
◆全面取消在水电气报装中设立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
5.分类优化财产登记
◆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2020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申请、异地可办,并实行24小时在线申请和网上查询。
◆推行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延伸到银行等服务机构,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可直接在服务点办理,解决好“两头跑”的问题。
◆建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缴费、启用电子监察和电子证照库、应用电子权证、配备自助发证设备。
◆除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协税种类外,取消其他税种作为不动产转移过户的前置条件。
◆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与水电气热过户业务协同办理。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
6.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纳税缴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一类出口企业和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企业出口退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市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业务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注销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7.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进境水果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疑仪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实施“即验即放”。
◆全面推行退税标准化服务,对退税业务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明确统一时间标准。
◆做好出口退税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应用,实时查询退税办理流程环节和出口企业申请线上失业登记。
8.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020年6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道路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做到易于观察和预判,实时推送高速公路流量、事故、天气等信息数据,相应调整道路限速值。
◆公安机关将有关数据推送到相关导航运营商,公开限速、测速等信息。
9.强化企业贷款支持
◆凡列入无还本续贷名单的企业,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在其贷款到期前1个月进行调查评审。
◆银行不得因无还本续贷下调企业贷款分类等级。
◆企业融资时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承包经菅权、股权、动产等作为抵质押物,银行不得拒绝。
◆缩短信贷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申请材料不超过10件、办理时间不超过11个工作日。
◆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充分发挥市、县应急转贷基金作用,为企业提供续贷周转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转贷机构对接省级应急转贷基金,转贷基金每日使用费率降至0.08%以下。
◆从严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0.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
◆土地跟着项目走,强化要素支撑,突出保障重点,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级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
◆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强政银企金融对接,建立重大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白名单”项目保持信贷 支持连续性。
11.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压缩投资者纠纷调解时限,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
◆对1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12.优化劳动力市场服务
◆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2020年6月底前,将线上失业登记接入失业登记全国服务平台。
◆7月底前,市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特殊工时首次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再次审批即时办结。
◆12月底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实现网上“一条龙”服务。
◆自2020年开始,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13.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
◆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招投标项目免收进场服务费。
◆依法依规严厉处置串标围标、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德州市场。
14.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
◆2020年6月底前,综合运用直接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等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
◆12月底前,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全面取消。
15.优化政务服务
◆2020年6月底前,除涉密事项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
◆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7月底前发布证明事项清单。
◆12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开无差别“一窗受理”。
◆推广应用“爱山东”APP,12月底前实现“掌上办”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
◆发布数据共享任务清单,12月底前实现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规划、土地、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政务数据,以及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数据的共享共用。
1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压缩涉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时限,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平均压减至20个工作日,行政裁决案件需在60日内办结。
◆以“十强”产业为重点,构建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每年向企业推送50件高价值专利。
17.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轻微失信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等,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
◆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申请信用修复且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后联合惩戒措施同步取消。
18.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
◆在媒体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涉企税费专项清理整治。6月底前完成已出台涉企政策梳理。
◆6月底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应诉平台,收到诉求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3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服务确认,难度较大或者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9.强化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估
◆建立全市统一权威的政策发布平台。
◆组织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政策解读。
◆建立开放式评估评价机制,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营商环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考评,同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0.严禁执法“一刀切”
◆根据企业环保绩效,部分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清单。
◆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可不采取停工、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高危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重行业,出台限制性政策,事前进行认真论证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根据企业实际分类实施。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重污染天气应急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或变相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对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规,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
2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企业违约毁约。
◆开展政府机关拖欠企业债务清欠行动,实行领导帮包制,2020年12月底前,拖欠5年以上的债务全部清零,拖欠2年以上的债务清偿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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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扰搜、纳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新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如下:
一、司法保障与司法保护相结合。招商引资需要“五湖四海请进来”,来者为客,迎客当需“扫院净屋”。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往往是地区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倡和依法保护“契约精神”更能让投资者放心、安心。
二、开门纳谏与出门建议相结合。要把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家在内等各方面的经营者请进来,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对涉诉信访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访诉求,须由一把手亲自接待,梳理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塑造营商服务新形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完成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加强窗口从业人员作风整顿,加大纪检、宣传、督查等部门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联动力度。
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办事指南,推动各级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标准公布、受理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着力营造“清、亲、诺”营商服务良好环境。
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打造营商服务新格局。加快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为目标,建立“不打烊”智能服务体系,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尽量让企业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深化“一窗”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开办银行网点代办等创新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办事成本。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要求全面落实及时清理规范制度、及时报告公布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台账定期报送制度、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制度。
强化政策解读,梳理涉企政策核心条款和落地流程图,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服务、税费减免、就业创业等涉企政策宣讲,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