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盗窃案”是怎么做到的?
既不用道岔也不用回环,也不用控制车速,也不用停下,也不用进站,也不用站台。上车后,把要偷的那一节和前后两节的挂钩打开,前后两节用钢缆勾住,这时候放松一些。这样,要偷的那一节会被,后面的部分顶着往前走。在经过弯道的时候,小偷的同伙在那里用绞盘往外拽,借着离心力一整节车厢就翻出去了。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车把车厢里的东西拉走就行了。这些网上有很多转载,但是他们漏了很重要的一点,火车是通过放风制动的。行驶的时候,火车除了要把各节勾住,还要把风管接起来,里面会保持6个大气压,一旦气压降低了,司机那里可以看到,而且漏风刹车会抱死,制动的。所以,还少了一部,就是在快到弯角处时,小偷必须把前后还有要偷的这一节的风管断开,同时把折角塞门关上。风管堵住以后可以短期内保持气压,一时间还不会停下来。不过,折角塞门一旦堵上,火车就不能刹车了,一旦刹车那些堵上的不能放气。前面停下来了,后面没刹车会撞上去出事故。这就是神奇的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不要去考虑那么多岔道,根本不可能。你想通过扳道岔那是不可能的。扳道岔现在都是自动的,要通过转辙机改道还得到控制台上去,你一个小偷跑到控制台说要给一列行驶中的列车扳道岔,铁路上的那些人还不都疯了。即使是手动的,也是电锁器联锁,也一样很麻烦,根本不是说我要前面的过去了马上扳开,然后这一节出来了再扳回去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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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湖北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接到共享汽车绿驰公司员工报警,该公司一辆共享汽车在GPS定位中消失,极有可能被盗,他们反复寻找,最终发现该车停留在车站街小区马路边。据悉,该车市价20万元左右。
接警后,民警郑长革、周华、辅警代黎迅速赶到车辆所在地点,将涉案汽车和嫌疑男子朱某当场抓获。被抓时,朱某正弯腰在车内鼓捣车内设备,民警从其随身背包内发现了疑似作案工具一套,这些都被执法记录仪拍了下来。
民警将朱某带回派出所,朱某矢口否认偷车行为。同时,另一路民警对共享汽车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根据绿驰公司的反映,朱某与同伙于5月4日租车,共享汽车被朱某进行了很大改装:车身上明显的“共享”外观标识被撕掉;车辆牌照被破坏、涂改;仪表盘下面的一套车机系统和两套隐蔽的GPS设备被拆除;链接车钥匙的链子被剪断,车钥匙被朱某随身携带……这些都是朱某与同伙5月4日租车后才出现的情况。据此,朱某将“共享汽车”变成“独享”的企图十分明显。
为彻底查清该车5月4日租借之后的情况,专班民警通过调取共享汽车停靠点、充电站的录像,在城市监控视频中查找车辆和驾车人的活动轨迹。视频录像可以印证朱某与同伙盗车、拆卸车内设备、改装车辆外观的嫌疑。
民警加大审查力度,面对铁证,朱某最终缴械投降,交待了盗窃共享汽车的犯罪事实。据民警初步调查,朱某无业,他将“共享汽车”变成“独享”之后,用于自己使用,经常夜间驾车外出。青山警方介绍,嫌疑人拆掉GPS、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共享”外观标识的行为,切断了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共享变独享,肯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新浪
曳引比是指曳引轮的圆周速度(钢丝绳运动速度)与轿厢速度之比。曳引就是牵引的意思。
曳引比一般分1:1和 2:1 ;当然可以有3:1 等分下去,1:1的时候载重只有2:1载重的一半。当然曳引比不同,对于同一个曳引机来说 速度也就不同了,1:1的速度就是2:1的2倍。简单的说1:1相当于定滑轮,2:1相当于动滑轮。
概念分析
曳引机又称电梯主机,是电梯的动力设备,由电动机、制动器、联轴器、减速箱、曳引轮、机架和导向轮及附属盘车手轮等组成。其功能是输送与传递动力使电梯运行。
曳引机底座与安装平面等结合处在拧紧螺栓前必须用塞尺检查是否存在间隙,如有间隙用垫片垫实,任何形式的间隙都将影响曳引机或电梯的运行功能。
12月25日消息,据朝阳法院网消息,某物业公司保安在小区内发现一辆Smart共享汽车车窗未关好,便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据为己有,因犯盗窃罪,近日18岁的鲍某获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5月10日11时许,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玻璃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壁纸刀将栓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