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电动葫芦的注意事项
1、打开所装箱。务必将缠绕在绳筒钢丝绳上的胶带纸掀开,拿下之后才能试机,如果匆忙试机,可能引起钢丝绳倒卷撞坏限位架。
2、应避免钢丝绳与限位架直接接触,否则会导致限位开关失灵,造成微型电动葫芦不能正常工作。
3、不要让微型电动葫芦被雨淋或浸泡在水中,微型电动葫芦的防护等级为IP54。
4、使用微型电动葫芦机身不能沿安装杆移动或转动。
5、微型电动葫芦工作的标准电源是单相交流电,且必须使用带有接地线的插座。
6、警告:确保所有的电缆线与微型电动葫芦上的旋转或发热的零部件保持适当的距离。
7、电动葫芦处于不降状态,电动葫芦卷筒上的最后涂有红漆的三圈钢丝绳不能释放。假如继续按下降开关,钢丝绳便会倒绕上绳筒,使电动葫芦上开下降操作颠倒,这样限位开关将失去作用。
一. 在使用微型电动葫芦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
二. 微型电动葫芦提升机的安装位置一定要选择在符合需要,并便于操作的场合。
三. 要定期检查提升机的安装是否牢固。
四. 请不要超载使用也不要在不清楚吊装物体重量时使用本提升机。
五. 在起吊时不可以斜拉、斜吊重物以免发生危险。
六. 在提升机起吊重物时严禁任何人站在吊重物的下方。
七. 对钢丝绳进行操作时,请戴上加厚手套,请不要让钢丝绳从你手中滑过,以免造成滑伤或扎伤。
八. 本提升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载人,或做为电梯提升工具。
九. 操作人员请不要在饮酒、服药和生病的情况下操作提升机。
十. 请不要随意改造或焊接提升机的零部件。
十一.在提升机起吊时,一定要确保绳筒上至少保留3圈钢丝绳,防止钢丝绳受力过大从绳筒上脱落。
有因为电葫芦长期处于负重状态时 有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的 尤其是容易导致重物掉落 从而对下方的行人或者物件造成损伤所以最好让电葫芦在必要时处于工作状态就行了 平时最好不要负重
2、 限位器及抱闸动作是否可靠、敏感
3、 如出现断丝现象而不进行更换油丝绳
4、 吊钩有轴承的应该转动灵活,不灵活时及时更换
5、 吊钩表面光洁无锐角毛刺裂纹如有及时更换,各种吊装设备的吊钩必须有防脱装置
6、 吊钩危险面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0%,扭转变形不超过10%
7、 吊钩开口度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50%,片钩心轴磨损不超过原来尺寸的5%
8、 起升装置各部位紧固良好,联轴器磨损适中
9、 维修行车必须通知安全员与特种设备管理员填写好维护记录
10、 焊接液压打包机工段专责人要每半月对小滑车做一次细致的专项检查并填好记录
11、 其他设备的部件检查不合格的。
有关系,包括人为操作不当。设备在进行下降重物工作中,在到达指定高度时无法有效的制动停止,超过安全距离。属于一种故障现象。设备如果无法正常的制动时很危险的,容易发生重物坠落的事故原因。
钢丝绳电动葫芦制动器是主要的制动工作部件,其中制动环、制动弹簧、制动螺母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零件。
1、当钢丝绳电动葫芦制动环出现松动或者损坏时,就会出现制动不灵的情况;或者是制动环与后端盖锥面接触不良,制动面过少造成制动力小。
2、除了上面提到的制动环损坏,制动弹簧由于长期的频繁操作而产生疲劳,这时候它的弹性就会慢慢老化,如果不及时更换,就会出现制动不灵的情况。
3、齿轮箱的无论和起升电机的刹车风扇叶出现磨损,也会造成这种问题发生。
4、后说一下钢丝绳电动葫芦制动螺母,制动螺母也会随着钢丝绳电动葫芦工作时间越来越长,出现松动的情况;或者是在调整时没有达到标准,造成设备制动失灵下滑。
注意:
1、由于齿轮和横梁不咬合,造成下滑的问题,由于在高速使用过程之中,润滑程度不好就会造成齿轮的僵硬。
2、齿轮断裂,在高速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本身制造的达不到国家标准,非常容易导致齿轮出现裂缝或者断裂。
3、齿轮及齿面表面有凹凸不平的情况,这种问题在使用过程中表面凹凸不平特别容易导致脱齿甚至是卡齿。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与普通的葫芦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在一些特殊场合使用,具有防爆的功能,但这并不是说100%的隔爆。
选用手拉葫芦或电动葫芦时无论是否需要不需要防爆、隔爆、防腐、防尘、防易燃、普通等类型的葫芦,首先要根据所使用的场所环境是属于那类环境是属于普通工作场合使用还是带有危险场合使用,如果带有危险是属于什么危险场所使用。
使用场所环境选用方式如(易燃、易爆、易腐蚀)化学、高温、水蒸气、等场所要考虑选用哪一类的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了。场所温度、湿度是多少、能否使用葫芦正常工作。
要根据这几点来选用葫芦。
防爆葫芦是可以应用于高危险、带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而普通葫芦只能在一般场所使用。
这也就是防爆型和普通型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的不同之处。
5吨的电动葫芦是属于特种设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