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钢丝绳断丝标准
法律分析:1、钢丝绳的断丝以每个捻距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来判定,当钢丝绳内的钢丝直径都相同时,也可以用断丝的根数与钢丝总根数之比代替断面积比,结果是一样的。每条钢丝绳的总断丝数没有规定,因为每根钢丝超过一个捻距的再次断丝,对钢丝绳的拉力强度只有断1丝的影响。因为在捻股时,钢丝绕股芯旋转,在股捻绳时,股又绕绳芯旋转,在一个捻距内,钢丝受到股内和股外钢丝的多次挤压,摩擦力已经大于该钢丝的拉断力,而且钢丝绳所受的张紧力越大,钢丝所受的挤压力和摩擦力越大,每根钢丝超过1个捻距的二次断丝,对钢丝绳只有断1丝的强度影响,所以以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作为判断标准。
2、在一个捻距内,断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一定比例,由于承载钢丝面积的减少,单个未断的钢丝绳所承受的载荷就会增大。当增大的载荷超过了每根钢丝绳所承受的抗拉强度时,就会造成断丝,为避免出现这种不安全的情况,根据实践中的总结,要求升降人员的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不超过5%,一旦达到5%则必须更换,以保证人员、物料提升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随着钢丝绳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使用人群也比较多,所以在购买时对于如何辨别钢丝绳的质量就非常重要了,下面从以下几点来辨别钢丝绳的质量。
1.包装。包装钢丝绳质量在包装方面主要体现在,钢丝绳到货后,绳轮变形、摔坏或者散架造成钢丝绳在绳轮上乱卷、挤伤、擦伤或无防潮措施造成严重锈蚀而影响使用者。 但严格来说并不止于此,如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者合同规定,订货合同与交货实物不符等都属于包装检查之内。 产生上述质量的主要原因是:一、厂家设计绳轮时对强度考虑不周,二,不按包装标准和合同标准包装,三,运输部门不按操作规程装卸,四,使用保管部门不按正确方法存放等 根据煤矿用钢丝绳检验技术规程第七章78条规定在验收检查中如违背规定之一者必须追究责任。 钢丝绳包装质量如下: 装卸中将绳轮摔坏、包装的包装布撕破 不正确的吊装绳扣挤在绳的缝隙中无法取出 装卸不当,木轴摔坏,钢丝绳摔散 木轴摔坏,钢丝绳散乱造成损伤绳轮强度不够 绳轮强度不够,摔坏后造成严重乱卷 库房管理紊乱,乱堆乱放 库房管理紊乱,堆积如山下部绳轮压垮、钢绳卡坏 钢绳在库内和码头上被烧毁。
2.表面损伤。钢丝绳或钢丝表面因与外部接触而产生的压伤、碰伤、挂伤、刮伤或钉伤等伤痕统称为表面损伤,但是在制造过程中由于压线模、预变型器或辊模等所产生的塑性变形并不属于表面损伤的范畴。 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标准规定追究责任。压伤:因绳股被压伤后,钢丝绳变形,绳股压伤,绳径而变形造成捻距不均,股间隙增大,股间隙增大,麻芯外露,一般由搬运跌落、外力碰砸引起。碰伤:股碰伤后,造成硬弯凸起麻芯外露,一般由运输途中引起。挂伤:绳股被挂伤后,股松紧不均;成卷绳被严重挂伤报废,通常由生产过程中引起刮伤:这种损伤是运输或装卸中造成的缺陷,一般由运输途中引起。钉伤:绳头钉上已造成内层损伤,绳头钉固定而造成的此类现象一般不属于质量问题。划伤:外层钢丝被硬物划伤造成股外层丝松动,一般由运输途中引起。
3.捻制缺陷。所谓捻制缺陷,从广义来说,即凡是钢丝绳在捻制中(指捻股或绳)所出现的不符合钢丝绳标准中捻制质量要求的各种缺陷质量要求的各种缺陷统称为捻制缺陷, 包括: 捻制松紧不均例、股松弛绳芯移位、绳股严重松紧不均、绳股松紧不均鼓出、一股松紧不均而凸起、多股均有不同程度的松弛鼓出、多层股不旋转钢丝绳外层绳股松弛鼓出、严重麻芯移位、股中断丝后用铁丝捆绑造成股丝松弛混乱、一股严重松弛混乱例,一段绳中无麻芯,严重跳丝例,严重捻距不均等等。
4.表面锈蚀(浮锈)。钢丝绳表面(局部或整体)出现的氧化现象。 新钢丝绳表面锈迹(浮锈)产生的原因:一是生产中酸、碱、盐等物质残留在钢丝表面,二是钢绳油脂中含酸、碱或水分过大,三是钢丝绳生产中涂油不良,四是包装防潮措施不当(由其进口钢丝绳要经过远航运输)有害气体浸渍等所致。新绳(尤其用户要求不涂油的钢丝绳)出现轻微浮锈是允许的,但擦后仍有锈斑或已造成麻坑、麻面者应追究厂家责任。
5.镀锌缺陷。镀锌钢丝绳镀锌钢丝表面有开裂、脱落、锌堆积、锌疤和露钢等现象都属于镀锌缺陷。镀锌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镀锌钢丝表面油污或者氧化皮未洗掉,镀锌工艺控制不严,如锌液纯度、温度、设备运行速度及平稳度、锌渣处理不当等原因所致。
6.涂油不良。涂油不良是说钢丝绳表面钢丝或麻芯的浸渍剂和润滑剂缺少、不均的现象。国家钢丝绳标准规定:“除非用户另有要求,钢丝绳中所有钢丝表面不应有未涂上润滑剂的地方。”这也是提高钢丝绳质量的一个措施。一般钢丝绳制造厂使用的钢丝绳油有两种:一种是(浸渍剂)麻芯脂,一种是外涂剂(表面脂)。产生涂油不良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目前国内油脂质量不过关,而是浸涂油方式不当。如捻绳时钢丝绳通过加热油槽时,停车时间较长,油温过高,油脂蒸发或者漏涂等都会造成涂油不良现象,如发现这种现象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7.麻芯外露。麻芯从钢丝绳全长或者局部的股丝缝隙间被挤压而露出的现象叫做麻芯外露。产生麻芯外露的原因是:麻芯粗细不均,麻芯接头不良使局部增大或断开,绳股捻制不均等因素所造成。一般纤维芯(麻芯)钢丝绳在正常情况下,在钢丝绳全长的各股缝隙间应该有微小的缝隙,或有少量麻絮从间隙中飞出是正常现象,但是由于接头过粗,或接头断开而影响钢丝绳使用则应向厂商提出索赔。
8.股丝松散。钢丝绳端头松解和截断后,股或股中钢丝(全部或者部分)松开不成形。钢丝绳股丝松散主要是制造中预变形和后变形工艺处理不当所致。几乎所有国家的钢丝绳标准中都有规定:“.......钢丝绳切断后股和钢丝都应不松散”,因此,在检查中发现松散是不应该的。但是,目前很多钢丝绳厂生产的钢丝绳还没能达到完全不松散。
9.接头不良。钢丝绳中钢丝因接头方法不当,接头中心不正或者焊接不良等造成钢丝局部过大的现象。接头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在拔丝、捻股或者合绳过程中钢丝断裂焊接不良所致,严重的是有些钢丝绳厂家不按标准规定接头,而是采用搭接,拧接,钩接等方法应付生产,同时我们也发现直径不同混接等现象。接头不良有时会造成股直径增大,有时迫使临近钢丝错位,焊头粗大、突出,使得股绳表面不圆滑。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一般细钢丝绳<18mm的钢丝绳在1000米内不得超过4处,重要用途钢丝绳或者定尺钢丝绳是不允许的。
10.股松弛(扭麻花)。钢丝绳中个别股出现突起或者陷落的现象,这种现象往往和股丝松动同时产生。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是:麻芯粗细不均,压线瓦位置不正,预变形卡具控制不当,各股压弯深度不一致或设备运转不平稳等所致。这种现象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出现在钢丝绳的端头不影响定货长度可协商处理,如已影响使用则应提出索赔。
11.股丝松动。股丝松动是股中钢丝出现的松弛现象。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是钢丝公差大,中心丝未放大,各工字轮松紧度没调整好所致,往往这种缺陷与股丝交错相混。股丝松紧不均会严重影响钢丝绳受力不均,同时也易产生局部磨损,一般用途钢丝绳局部有轻微股丝松动还允许存在,但在一千米内不得超过5处,重要用途钢丝绳股丝松动是不允许的。
12.钢丝交叉。钢丝绳表面出现一处或者多处钢丝交叉,钢丝不在规定的几何位置出现现象。
这种缺陷可能出现在捻股时,也可能出现在捻绳是,在加工中由于工字轮上的钢丝松紧不均,压线瓦,分线盘机轴不同心或者分线盘与机轴中心线不垂直所致,也可能由于股内层钢丝捻制不均,配丝不当所致。检查时可按照交货技术条件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用途钢丝绳,在1000米内不得超过三处,但矿山重要用途钢丝绳是不允许的。
13.缺丝(或跑丝)。是指在钢丝绳绳股中全长或者一段距离内少丝或者跑丝现象。缺丝或跑丝多出现在捻股过程中,在捻股时由于打轴不平而瞎轴线被拉断,钢丝脆断,工字轮缠线不足未及时刹车补接等都容易产生这种缺陷。这种缺陷,在多层缠绕的股中多发生在内层,用手摸有凹陷的感觉,有时呈波浪形,外部缺丝比较明显,缺丝的钢丝绳应向厂家提出索赔。
14.跳丝。跳丝是钢丝绳绳股中出现一根或者多根钢丝交叉凸起的现象或者呈弓形或者环形。这种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线轴上的钢丝有硬弯或分线盘与回转成形辊距离不合适所致。另外捻绳时压线瓦过大,工字轮上的钢丝松紧不均等都可能产生这种缺陷。这种缺陷与断丝相同,但它比断丝容易发现,在使用中如发现有跳丝现象应及时将跳丝凸起部分剪断,否则跳出的部分压在其它丝上除本身很快磨损外,同时也影响其它附近钢丝寿命,一般用途钢丝绳1000米内不得超过两处,矿山重要用途钢丝绳则是不允许的。
15.断丝。钢丝绳断丝是指新的钢丝绳中个别钢丝在股中断开(支出或露在股表面)的现象,新钢丝绳断丝多数发生在捻股或者合绳的工艺操作中,如捻股时瞎轴,线被拉断,钢丝在轴上绞扣,轴轮在篮架中卡牢不转,钢丝脆断,电接不良等。生产钢丝绳过程中尤其在捻股过程中接头是不可避免的,在国内的钢丝绳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钢丝绳中应尽量避免接头,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钢丝绳的质量,如焊接处钢丝粗大或者出现疙瘩,则会引起股绳凸起,在使用时会引起局部磨损,如焊接处钢丝直径变细,往往会形成应力集中而使得钢丝过早断裂,如焊接处韧性过低或发脆也会过早产生疲劳断裂,因此,为了保证质量各制造厂必须严格控制断丝发生,在验收中钢丝绳发现断丝是不允许的,尤其矿井重要用途钢丝绳。
把U形螺栓拧紧,直到钢丝绳被压扁1/3左右为止。
卡子的大小要适合钢丝绳的粗细,U形环的内侧净距,要比钢丝绳直径大1-3mm,净距太大不易卡紧绳子。使用时,要把U形螺栓拧紧,直到钢丝绳被压扁1/3左右为止。由于钢丝绳在受力后产生变形,绳卡在钢丝绳受力后要进行第二次拧紧,以保证接头的牢靠。
绳卡之间的排列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8倍左右,绳卡要一顺排列,应将U 形环部分卡在绳头的一面,压板放在主绳的一面。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扩展资料:
钢丝绳使用要求规定:
1、钢丝绳每使用4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最好用热油(50℃左右)浸透绳芯,再擦去多余的油脂。
2、钢丝绳盘好后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重叠堆置,防止扭伤;钢丝绳端部用钢丝扎紧或用熔点低的合金焊牢,也可用铁箍箍紧,以免绳头松散。
3、使用中,钢丝绳表面如有油滴挤出,表示钢丝绳已承受相当大的力量,这时应停止增加负荷,并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新钢丝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钢丝绳扣
答: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罐道钢丝绳为15%。
如果是表面划伤,露钢丝等现像,可以使用RUBBERLOC液体橡胶进行局部修复。也可以采用热硫化方式进行局部修复 。但如果断丝严重,或者可能会继续断丝则要重新做接头。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a)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b) 断丝超过本规范6.8.3.8的规定;
c) 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范6.8.3.9的规定;
d)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附: 规范6.8.3.8 、规范6.8.3.9
6.8.3.8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b)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c) 罐道钢丝绳为15%;
d)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
6.8.3.9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
a)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b) 罐道钢丝绳为15%。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