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扩展资料:
人大工作监督的意义:
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活动,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和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人大任何一项监督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人大监督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这就需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宪法及有关法律已为执法检查提供了充分的运作空间和充足的制度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完全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
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探索和创新,都必须于法有据,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执法检查就失去了权威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纠错功能。从设置这种监督方式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通过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
所以,执法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增强问题意识,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更要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从而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如果回避问题,一味评功摆好,这样的执法检查只能是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直率的往事
2025-09-11 12:37:42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其特点是具有法律性、事后性、间接性、权威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1.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汇报;2.提出询问、质询和罢免案;3.执法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工作监督。人大工作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正确执行宪法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工作进行的监督;二是计划和预算监督。就是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或批准国家或地方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三是人事监督。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畅快的猫咪
2025-09-11 12:37:42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美好生活来自奋斗。奋斗是实现所有美好心愿的根基;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奋斗是实现幸福的动力之源。唯有奋斗,才有未来。我们应当吐故纳新、自强不息,开拓我们的视野,战胜我们的困难,用我们的智慧创造多姿多彩的生活。
我觉得创造美好生活必需有一个好的心态,良好的心态是美好生活必需具备的一个基础的条件,不管是在顺境或者是逆境,都要又一个稳定的心态,告诉自己困难是暂时的,以后会越来越好的,其次我觉得对于我们一般的人来说,想要美好的生活,还是需要去努力的,工作也好,学习也好,在家带孩子也好,都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拖延症,邋遢懒散的生活状态谈不上美好。一定要自律,不能放纵自己,就会发现这样的生活比那种懒散,随心所欲的生活要好很多。
自认为美好生活需要列出一个计划目标,然后一步一步去实现,不为情所困,不遇难退缩,以德养心,奋勇前进,不达目标不罢休。没有目标的生活,就象没有定位的航线,不知道往那飞,把自己搞的伤痕累累,还说老天对您不公平。
魁梧的哑铃
2025-09-11 12:37:42
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监督法规定,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要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二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
三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清爽的饼干
2025-09-11 12:37:4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制度建设、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3.对政策的监督,即监督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政策,如果发现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机关采取措施调整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工作重点做出决议。(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权力”的法治原则。(三)人大应悉心维护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机关和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独立的原则不符。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如果它与其他国家权力纠缠在一起时,常常沦为后者的附庸和工具,必然导致权威的沦丧和工作人员的自卑。同时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使人们陷入法律的无休止的诉争和上访当中,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导致一些人对机关的不信任,从而动摇最终裁决权,损害独立的宪法原则,破坏法治固有的秩序和权威。因此,正如前述所阐明,我们并不绝对地否定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权,而是实施个案监督权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具有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与此同时,作为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的支持、关心和监督。主要作法是:1.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3.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并及时进行报告,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4.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专门负责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联络、信息反馈,专门负责人大交督办案件、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代表和委员履职保障、代表和委员权益保护、代表和委员的来信来访、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的收集与反馈、代表评议法院工作活动的安排及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事项的管理和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直接对院长负责。5.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和视察。基层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6.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如实报告。7.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级人大要进行详细、认真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8.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提出了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的专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相信,通过人大和法院双方的努力和配合,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定会随着经验的积累完善,逐步走向成熟。(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