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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在网上何处能查到

平常的斑马
无情的手链
2023-02-27 01:57:5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在网上何处能查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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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23:44: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新回答
霸气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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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23:44:18

近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委排查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出,当前天津市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持续高发,特别是针对非法集资源头治理问题未能有效破解。为找准矛盾症结、源头化解风险,全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责任,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排查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显示,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全面排查企业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对已发现的线索排查达到100%,先期行政处置达到100%。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化解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列明了排查重点,涵盖:1)天津市市级《排查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动态台帐》涉及企业;2)天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机构名单;3)资本市场服务中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金融服务 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带有“网络信息”、“网络科技”、“网络借贷”“金融科技”、“商务咨询”、“信息中介”、“信用中介”、“P2P“等字样的风险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排查内容包括3点:

1.排查企业发布的金融类广告是否含有下列内容:宣传高 收益 、高回报,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 理财 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

排查金融类广告的具体手段包括:加大重点媒体和重点领域发布金融类广告的监管。重点领域包括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含有或涉及投资理财、涉农互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养老投资等内容的广告。

2.排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异地经营)、擅自改变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超照经营)行为。

3.排查是否无照经营。

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7月26日起至7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10月26日为排查处置阶段,10月27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报告阶段,11月1日起形成常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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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23:44:18
2016年4月27日由国家14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旅游局)在北京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当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案”专项整治工作。《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内容:

1、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和对民间债权人债权保护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需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债务即可免除刑事处罚。

3、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4、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罪犯及其直系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账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5、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他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6、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犯的警员务必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负责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冷静的百褶裙
自信的灰狼
2025-09-19 23:44:18
一、人民银行关于非法集资应该怎么办人民银行关于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 债权债务 ,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宣布取缔,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凡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 立案 侦察,并宣布取缔。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已经提供的,必须停止和纠正。 二、相关分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 债务 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人民银行更多的会宣传一些远离非法集资的宣传,将非法集资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正是因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我们急于投资获利的心理,顺利的进行各种非法集资,扰乱社会的经济市场秩序,造成各种不良影响,所以更多的是要我们约束自己。

兴奋的冬天
畅快的画板
2025-09-19 23:4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即将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简单来说,以后打击非法集资确定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所在地区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消除监管真空。

典雅的嚓茶
清爽的河马
2025-09-19 23:44:18
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

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

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

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

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

债券、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

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

谨慎投资。

优秀的冬瓜
激情的眼睛
2025-09-19 23:44:1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掌握非法集资风险底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蚌埠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处非〔2018〕4号)文件要求,定于2018年5月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清理排查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稳步推进,全面排查,分类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着力完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各单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责任,发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主动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又要统筹协调、共享信息,切实形成合力。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既要摸清重大涉非企业风险规模,又要摸透案件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情况,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覆盖,争取做到对总体风险情况心中有数。

(三)积极稳妥,严守底线。既要态度坚决,积极作为,又要讲究策略,分类有序化解,避免引发新的风险。工作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完善应对预案,把握风险防范化解主动权,守住风险底线。

(四)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要有扭转当前部分地区案件频发局面的短期有效举措,又要有着眼于三年攻坚战的长期谋划,完善规制,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早防、早识、早治的长效机制。

三、排查重点

(一)重点领域。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私募股权、电子商务、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等涉农领域,教育、医疗、养老、旅游等民生领域。

(二)重点行为。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加盟积分”“虚拟资产”“牲畜托管”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慈善”等名义,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非法集资行为以老年人、残疾人员、贫困人群等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

排查重点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的行业、行为等纳入重点排查范围。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摸排。调动各方力量、综合发挥大数据、可疑资金、广告资讯监测以及行业排查、网格员排查和社会面清查等多种优势,认真受理核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各类线索,在辖区和行业内开展全覆盖、有重点的风险摸排,全面掌握非法集资风险动态。

(二)着重加强网络风险排查防控。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管理优势,加强网上非法集资风险信息巡查监控,及时监测、依法联动处置网上非法集资活动和主体,集中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网络和网上有害信息,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三)建立风险台账。定期汇总排查情况,建立总量风险清单,对行业、行为风险规模进行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涉众规模、风险敞口、舆论热度、涉稳隐患等因素,筛选建立重点风险线索管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实现对风险处置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

(四)加强早期应对,分类处置风险。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区分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强化风险早期干预、分类处置,确保排查成果落地。对于重点风险线索,要持续跟踪,“一事一策”,做好后续风险控制和跟进处置,逐一消除隐患并定期汇总报告,防止风险扩大或违法违规活动死灰复燃。

(五)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严打高压态势,以三年攻坚战为契机,多管齐下,下决心处置重大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消除影响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绝不能将风险“拖大拖炸”。

(六)做好工作衔接。要统筹风险排查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等工作,做好风险应对准备,注意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有序衔接,依法妥善处置各类涉非风险主体。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8日至5月28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排查活动。传达省、市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明确责任主体,将专项排查活动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尽快部署专项排查活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方案不能只提原则性要求,风险点要准,措施要有力,责任要明确,务必做到摸清底数、找准症结、突出重点、实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活动实施阶段(5月29日至7月13日)。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摸清非法集资风险规模、案件数量、隐案情况、区域分布、发案特点等底数。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单位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出现排查空白。对于排查出的线索,要建立风险管理台账,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性质、集资人还款能力和意愿、社会危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处置策略,采取警示约谈、规范整改、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分类化解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指挥,将此次排查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确保专项排查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措施有效,切实摸清风险底数,遏制增量风险,逐步消化存量风险,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下坚实基础。要严格履责,严肃问责,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氛围。

(二)深化跨区域协作。要加大对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异地注册本地经营、频繁变更注册地址和高管信息等企业的排查力度,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凝聚排查整治合力,杜绝风险企业迁址后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的现象。

(三)健全监测排查长效机制。要将专项排查行动与日常监测预警手段相结合、相印证,总结经验措施,查找薄弱环节。有效整合线上、线下信息资源,丰富风险早期干预手段,建立健全网络非法集资监管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分级预警、分类施策、分层化解等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争创“无非法集资社区、乡镇”,逐步实现所辖范围内非法集资“无大案、少发生”的工作目标。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备案。二是积极报送工作动态信息,专项排查期间各乡镇(涂山风景区)、社区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得少于3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亮点工作及成效、发现的突出风险及处置措施、典型案(事)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等。三是专项排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所在地区、所主(监)管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总体情况、区域分布、形成原因等,研判问题困难和风险形势,梳理典型案(事)例(不超过3件),提出下一步防范处置措施和意见建议等,形成风险排查总结报告,于7月13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附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一并报送区处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