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维护保养记录表有哪些具体内容?
1、 机修工每周定期检查吊栏各焊接点,确保焊接可靠并形成记录。
2、 机修工每半月对吊栏吊绳进行检查并加油保养。
3、 电工半月定期对电动葫芦电机进行维护保养并形成记录。
4、 机、电工每半个月对电动葫芦刹车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制动可靠。
1.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但未安装完毕前,切忌通电试转。
2.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125%,起升离地面约100毫米,10分钟的静负荷试验,检查是否正常。
3.动负荷试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作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试验后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电器部分和连接部分 是否正常可靠。
4.在使用中,绝对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下,及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数(120次)情况下使用。
5.安装调试和维护时,必须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当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必须大于120mm)。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钢丝绳安全圈,有效安全圈必须在2圈以上。
6.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
8.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
9.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并仔细加以记录。
10.调整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应保证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1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按CB/T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执行。
12.电动葫芦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
13.钢丝绳上油时应该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
14.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15.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6.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易损件情况。
17.10~20吨葫芦在长时间连续运转后,可能出现自动断电现象,这属于电机的过热保护功能,此时可以下降,过一段时间,待电机冷却下来后即可继续工作。
2)检查安全保护开关和限位开关是否定位准确、工作灵活可靠,特别是上升限位是否可靠。
3)检查卷筒和滑轮上的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打结、扭曲等现象,钢丝绳压板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双螺母防松装置。
4)检查起升机构的联轴器密封盖上的紧固螺钉是否松动、短缺。
5)检查各机构的传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
6)检查所有润滑部位的润滑状况是否良好。
7)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阻碍桥机运行的异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暂行)》及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度的具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八)《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九)《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十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十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十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如下:
(一)锅炉:承压(蒸汽、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机械:各类(固定、移动式)起重机械。
(四)电梯:各类客梯、货梯等。
(五)压力管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主管副厂长职责:
(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炼化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到期需要延检的特种设备的手续。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动科职责:
(一)机动科是全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全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审核、编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审查、上报到期特种设备的延检工作。
(五)负责全厂锅炉、Ⅲ类压力容器、电梯台帐的建立。
(六)在厂主管领导的组织下,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附件台帐。
(四)负责向机动科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协助、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填写本单位到期需延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审批单,上报特种设备延检期间的风险评价及风险消减措施。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招标办在选定特种设备投标单位时,必须经机动科企管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种设备,机动科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计划时应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核,在机动科、企管科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进厂时,供应科通知机动科、档案科、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制造单位(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时,必须确保该单位具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质,并且获得机动科、企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确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大修、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必须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机动科应当向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具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机动科应当建立全厂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履历卡(即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管理:
(一)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向机动科提出定期检验请求,机动科负责统一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上报机动科。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延安市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相关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其安全附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其等级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符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在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种设备未检验、超过年检期限、或检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机动科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大修及年检计划等内容作为检查内容,按照《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 号)同时作废。
附表:1.特种设备台帐(厂内车辆)
2.特种设备台帐(吊车)
3.特种设备台帐(固定式起重设备)
4.特种设备台帐(电动葫芦)
5.特种设备台帐(电梯)
6.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7.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8.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
9.压力管道台账
10.压力容器定期点检表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移动电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节约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特制订本规
程。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移动电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职责
2.1适用属地管理原则,移动电器设备的使用部门是其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
门。负责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建立记录,建立维修记录。定期联
系生产设备,电气科,安保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并建立记录。
2.2安保科负责移动电器设备操作使用的安全督察工作,并建立记录。
3.管理内容
3.1本规程中移动电器设备包括范围
高压清洗机、行车及电动葫芦、电焊机、手电钻、冲击钻、磁力钻、手提砂轮、
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旧书本封胶分切机、等离子切割机、风鼓子、排气扇、
吸尘器、电烙铁、电风扇、电熨斗、万用表等。
3.2移动电器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使用移动电器设备之前,首先要检查设备电源线有无破损;接线头是否绝
缘良好;移动电动设备各种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移动设备要求使用的电压是否相
匹配等。
3.2.2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专用插座,即为公司电气科安装有漏电保护器的插
座;工作场所周围若无专用插座,可使用公司电气科配备的带有漏电保护的专用移
动电盘,严禁部门内部人员乱接乱用;并由使用部门将漏电保护器每月试用一次,
检查是否好用。
3.2.3在使用移动设备前应清理好工作现场;若在危险区域作业时须由部门负责
人现场监管。
3.2.4在使用移动设备前应根据移动设备性质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做好个
人安全防护;同时须设有安全监护人,严禁独自作业。
3.2.5接好电源后,在正式使用之前要先进行试运行,看是否运转良好,确保无
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3.2.6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拉下主控开关,找电
工检查电器、专业人员检查移动设备,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3.2.7进行任何设备维护保养、更换工具、移动位置等工作之前,必须先断掉电源。
3.2.8
移动电器设备严禁雨中操作;若确需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水、绝缘措
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3.2.9工作完毕,使用插头的可直接拔下插头,无插头插座的要找专业电工拆下
电源线,不许自行拆线;最后应彻底清理工作现场以消除隐患。
3.2.10各部门因各种原故在上一班次或上一工作日未修复完毕的移动电器设
备,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负责继续修复设备直至完成,严禁出现推委扯
皮现象,使设备带病作业。
3.2.11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各部门内部管理为准。
4.几种常用的移动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高压清洗机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电要求
1.1生产车间使用高压清洗机时电源电压必须跟型号标牌上给出的电压一致。
1.2生产车间使用高压清洗机时须用专用插座即为公司电气科配置的漏电保护器。
1.3生产车间使用时电源连接导线必须和制造商规定的一致;需要加长时应使用
大于或同规格的电源线并做好防水处理。
1.4车间操作工在使用前严禁用湿手触摸电源插头;不得碾压、拖拽电源连接导
线,应保护线缆远离热气、油以及锐利设备的边缘。
2.水管连接要求
2.1高压清洗机进水需要无杂质的清水,严禁使用白水、地沟污水等。
2.2高压清洗机进水管应与设备进水口相符,并用专用夹具扎
连接高压出水软管的螺纹套管接头须拧紧。
2.3使用高压软管时应确保完好无损严禁使用有损伤的软管;若有损伤应及时
更换,需要更换时应使用与设备相配套的软管。
3.使用高压清洗机前的准备工作
3.1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安放在干燥安全的地方并确保其稳定。
3.2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高压泵曲轴箱内润滑油液位,确保液位在一半偏
上。新机曲轴箱内润滑油在磨合期内使用50小时后应更换;正常使用时应
3个月更换一次。
3.3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进水滤网并及时清理杂质。
3.4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进水水质,杜绝抽吸具有有机溶剂的液体。
3.5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工作场所:就近相关电器部件应做好防水;
工作场所内的被清洗设备应确保其稳定性;操作者应站好位,登高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带确
保自身安全。
3.6操作该设备至少设有一名监护人同时确保工作场所无闲杂人员;操作者应穿
好工作服、水鞋、戴橡胶手套后方可操作。
3.7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电源保护是否可靠、连接导线是否开裂老化、
进出水管是否泄漏、喷枪喷头是否松动、压力开关是否灵敏等。
一 供电不足
这时需要先去检查电源控制开关是否已合闸,通过开关指示灯为红色来判断电源接通,或者用试电笔进行送电测试;如果是没有送电,那就等送电后再工作
二 电机损坏
烧毁电机,或葫芦电机突然得电运转,一定要将葫芦电机从电源线路上断开,只给主、控回路送电,然后点动起动和停止开关,检查分析控制电器及线路的工作情况,对有问题的电器或线路进行修复或更换,当确认主、控回路无故障,才可以重新试车
三 电压异常
当按下启动按钮时没有“嘀”的声音,说明环链电动葫芦接通的电源没有达到电动葫芦工作时的额定电压电机起动转矩过小,使葫芦起吊不动货物,而无法工作,检查时,用万用表或电压表等测量电机输入端电压,确因电压过低,使电机无法起动时,需等系统电压恢复正常后再使用电动葫芦。
四 负荷超载
如果货物过度超载,会造成葫芦吊不起货物的情况出现,葫芦吊不动货物,电机仅发出“哼”的响声,而不运转,严重时会烧毁电机。甚至引发事故,这时应立即停机。所以一定注意不要超载运行,如超载需要立即停机,减轻重物,使葫芦在额定载荷下工作。
五 长期不用
有时,葫芦长期不用,保养不善等原因也会使制动轮与端盖锈死,起动时制动轮脱不开,电机只发出“哼”的响声,转动不起来,葫芦不能工作。这时,应卸下制动轮,清洗锈蚀表面,然后重新试车
六 电机扫膛
电机严重扫膛,也会使电机不转动,发现这种情况,应停止使用,必须进行大修或更换电机,以保证葫芦正常工作
1、检查手柄按钮接触是否正常,带接触器的电动葫芦检查接触器是否存在损坏,损坏则需要进行更换。
2、检查电动葫芦的启动电机的启动开关是否正常,启动开关负责上行的线坏了,需要将启动开关负责线路接好。
3、检查电动葫芦的启动电容是否正常,判断电容的好坏就是将电容拆下,万用表量一下,电机电容坏了,就需要去更换。
电动葫芦是一种特起重设备,安装在天车、龙门吊之上,电动葫芦具有体积小,自重轻,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用于工矿企业,仓储,码头等场所。
组成结构
起重量一般为 0.3~80吨,起升高度为3~30米。由电动机、传动机构和卷筒或链轮组成,分为钢丝绳电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两种。其中环链电动葫芦分为进口和国产两种;钢丝绳电动葫芦分单速提升、双速提升;微型电动葫芦、卷扬机、多功能提升机。
减速器、起升电机、运行电机、断火器、电缆滑线、卷筒装置、吊钩装置、联轴器、软缆电流引入器等集动力与制动力于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