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证据链的六要素是什么?
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六要素,只有三个要素: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证据链六个规则:
1、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相互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
2、最佳证据规则。
3、查证程序规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4、排除规则。
5、传闻规则。
6、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不能单独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
完整的证据链的六要素如下:
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
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
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
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
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性质和应用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掌握、善于运用,只有一级一级对违纪行为进行“分段立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让严重违纪行为成为“少数”“极极少数”的最终目标。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一种监督执纪的工作方法,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上下功夫,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用好谈话函询 做到关口前移
规范使用标准。明确“三个可以谈”,反映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可以谈;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可以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规范适用方式。明确谈话函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再采取谈话等形式深度了解核实。
规范后续处置。谈话函询后,认定反映问题不实的,提出了结处理意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涉及严重违纪的,提出初核或者立案调查的处理意见;反映问题不能确定存在的,提出暂存或了结的处理意见。
善用组织处理 做到治病救人
狭义的组织处理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为了扩大惩戒面,中央纪委案管系统还列举了组织处理的33种形式,较常用的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体现政策、从严把握,既可以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纪律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强化纪律审查 做到挺纪在前
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目前纪律审查工作在工作思路、方式方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审查原则上,要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越往后执纪越严,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
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在审查策略上,要改变“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力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尺度把握上,要严格对照“六大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例为准绳,严肃、审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坚决防止畸重畸轻。“六大纪律”是纪律处分新的划分方式,需要加强案例指导,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法纪不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注重形态转化 做到宽严相济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预防党员干部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变,又要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早认识错误,对其加以挽救。
要探索制定主动坦白党员干部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重建忠诚的要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性质轻微、又主动改过的,本来属于轻处分的,可以放在红红脸、出出汗里面去解决;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也要给他讲清楚的机会,如果态度好,能向组织讲清问题,也能从轻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人,在严肃惩戒的同时,如果其认错深刻、态度诚恳、积极主动,而且纠正错误迅速彻底,也可以继续给予信任、加以挽救。尽管这种转化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努力,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也需要把握政策、主动作为,为实现这种转化创造环境、提供条件,促使这种转化实现。
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目标的思考
“四种形态”是一个工作目标,监督执纪各项工作都要奔着“四种形态”去。这个目标的实现有一个过程,需要强化措施、合理布局,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目标落实。
推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常态化
在“四种形态”中,大家对后三种形态研究比较多、理解比较深刻、操作比较熟练,运用效果也比较好。第一种形态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但往往最容易忽视,实现起来也最难。谈话函询是当前第一种形态中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实施。可以探索设立一个谈话函询办公室,负责所有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组织协调与成果运用,制定谈话函询工作的有关制度,研究“四种形态”如何转化,对“四种形态”转化进行分析、把关。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各级党委廉政谈话、约谈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利于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具体化、常态化。
健全与“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实现“四种形态”工作目标,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平台和制度机制。
建立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沟通平台、党委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任务分配平台,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通过制定落实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作风状况、个人重大事项变化等情况。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
建立纪委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重大违纪涉法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完善重大违纪涉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移送后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等的界线及操作规程。
建立纪委内部沟通平台,健全各业务科室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谈话函询办公室与各纪检监察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信息互通和密切配合,形成落实“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考评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评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四种形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上,还要体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要把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考评延伸落实到管党治党、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成效上,要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加大对“四种形态”工作失责行为的监督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2、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3、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的。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证据链,证据链是指在证据与被证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一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证据链必须要在多个证明同时存在的情形下才能被适用,如果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证据链,然后证据之间要互相具有联系。
目前我国刑法的要求是各类证据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比如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的方式、作案犯罪造成的结果。这样才能视作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没有直接犯罪证据证明犯罪人的行为,可以采用间接证据。不过间接证据要能够互相印证,并且要排除其他的合法性怀疑,要全面证明犯罪人的各个犯罪要素,这样犯罪罪名才能成立。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是要有适格的证据;第二个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第三个是证据要互相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的怀疑。当然,完整的证据链并不是指证明所有事实的证据都要出现,而是指证据链能够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应该构成一个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所以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证据链的。
尤其是在打官司中证据链尤其的重要。要想法官支持你的诉求,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因此,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成功维权,最重要的是充分的证据,而且提供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胜诉的可能。由于每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与证据都不尽相同,证据链也没有固定的模板,只要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每一个程序收集的证据完整并且互相之间不矛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