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垃圾的标志是什么?
可回收垃圾的标志是三个小小的箭头循环再生的三角图标。
可回收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在使用完印有这种标志的商品包装的商品后,请把它送去回收,而不要把它当作垃圾扔掉。它标志着商品或商品的包装是用可再生的材料做的,不能随便扔掉,而要放到专用的垃圾桶里面,这样才能被回收再利用。
可回收垃圾种类
1、废纸类
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信封、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蛋盒、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便条、日历、 笔记本、纸箱、饮料盒、牛奶盒、烟盒、利乐包装、不直接接触药品的纸质外包装等。
2、废旧纺织物
无纺布及帆布材质的包和手提袋、纯棉类和涤纶类衣服、羽绒衣、床上用品、地毯、毛巾、纯棉类或涤纶窗帘、桌布等。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电脑、熨斗、电吹风、手机、电话、U盘、硬盘、数码配件(网线、充电头、数据线、充电线等)等。
4、废弃家具
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
5、废玻璃
平板玻璃、玻璃容器(化妆品、清洗用品、食品、饭盒、杯、瓶等容器)、玻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玻璃弹珠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不可回收垃圾的标志如下图,左边就是不可回收标志,一般会有文字标识。
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分类:
一、纸类
可回收:平面纸张:报纸、复印纸、宣传单、包装纸、信封、硬纸板等;纸盒(箱):纸板箱、包装盒(如点心盒、纸巾盒)、牛奶(饮料)利乐包装、蛋盒等。
不可回收:
被污染的纸张:卫生纸、餐巾纸、纸尿裤、浸入油渍的食品包装纸(盒)等;成分复杂的纸张:照片、明信片、复写纸、收据单、便笺纸、铝箔纸(如口香糖包装纸)、玻璃纸(如糖果纸、部分包装纸)等;经防水处理的纸张:如纸杯、饮料杯(如奶茶杯、咖啡杯)、方便面杯等。
二、塑料
可回收:
瓶类:PET塑料瓶(矿泉水瓶、饮料瓶)、硬质塑料瓶(如洗衣液瓶、洗发水瓶、内服药瓶);其他容器类:塑料盒(如冰激凌盒)、塑料杯(如酸奶杯、果冻杯)、塑料托盘,软桶(如化妆品、沙拉酱软桶、牙膏皮)等;
包装类:塑料袋、保鲜袋(膜)、包装袋(如零食包装袋、快递包装袋),塑料泡沫、气泡缓冲材料、水果网套、热饮(如咖啡杯)杯盖等。
不可回收:
被污染的塑料袋、保鲜膜、一次性塑料餐具等,污渍无法清除的食用油瓶等;透明度、柔韧度差的塑料袋(菜市场使用的花色塑料袋、黑色垃圾袋等)。
三、玻璃
可回收:玻璃瓶(如调味品瓶、酒瓶、化妆品瓶)、白炽灯泡、碎玻璃等。
不可回收:水银温度计、节能灯、荧光灯。
四、金属
可回收:金属罐(如易拉罐、奶粉罐)、金属盒(如罐头盒)等
不可回收:废电池(一次性干电池属于其他垃圾;充电电池、纽扣电池属于有害垃圾)。
扩展资料
不同地区的不可回收垃圾现况
1、在城镇居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按“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收集。
2、在农村散居区域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就地资源化利用。
3、在道路、广场、公园、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商业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收集。
4、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队单位,相关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可回收垃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分类
上海约70%的垃圾处理都在上海老港固废基地。但基地处理垃圾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垃圾产生的速度。因此关于垃圾末端的处理,据报道,上海市重大工程、上海规模最大的湿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老港湿垃圾一期项目,将在明年底投产。
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55~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养分含量低,杂质含量较高,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需在堆肥预处理或后处理单元进行严格分选。
综合处理技术研究势在必行。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在于垃圾自身成分复杂、难于进行资源化利用。
另一方面是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还没有跟上,现有利用技术往往采用单一的模式(比如焚烧发电),对不同的垃圾成分采用同一方法处理,造成了处理过程自身大量的消耗,经济性差。因此,因地制宜,根据垃圾成分的不同,进行综合处理关键技术的研究,对从根本上解决垃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生活垃圾
上海及其他地方在推行垃圾分类后,需要根据垃圾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下图 :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处理系统示意图
具体说到各类可回收类垃圾,废塑料可回炼无铅汽油和柴油;回收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纸的林木;易拉罐熔化后能制作成很好的铝块,节约铝矿资源。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生活垃圾分类有以下好处:
1)减少占地;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5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的电池等含有金属汞等有毒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我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30亿个,方便面碗5亿—6亿个,废塑料占生活垃圾的3%—7%;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无铅汽油和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因此,垃圾回收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垃圾分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垃圾分类后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可以变废为宝。这场人与垃圾的战役中,人们把垃圾从敌人变成了朋友。
垃圾分类的原则:
1、分而用之:分类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
2、因地制宜:各地、各区、各社(区)、各小区地理、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居民来源、生活习惯、经济与心理承担能力等各不相同。
3、自觉自治:社区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
4、减排补贴,超排惩罚:制定单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标准,低于这一排放量标准的给予补贴超过这一排放量标准的则予以惩罚。减排越多补贴越多,超排越多惩罚越重,以此提高单位和居民实行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的积极性。
5、捆绑服务,注重绩效:在居民还没有自愿和自觉行动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资源又不足时,推动分类排放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企业介入。但是,仅仅承接分类排放难以获利,企业不可能介入,而推行捆绑服务就能要解决这个问题。将推动分类排放服务与垃圾收运、干湿垃圾处理业务捆绑,可促进垃圾分类资本化,保障企业合理盈利。
上海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湿垃圾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厨余垃圾,干垃圾就是其它垃圾。
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就是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本身或材质可再利用的纸类、硬纸板、玻璃、塑料、金属、塑料包装,与这些材质有关的如:报纸、杂志、广告单及其它干净的纸类等皆可回收。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常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有害有毒垃圾需特殊正确的方法安全处理。
湿垃圾
湿垃圾又称为厨余垃圾、有机垃圾,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其他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瓷器碎片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2019年6月12日,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发布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下面将“一图式”指南切块分解,告诉你不同垃圾的处理注意。
可回收物01定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注意:清洁、扁平、无害
02可分解合成材质:纸类、塑料
03性质稳定无毒:玻璃、金属
04价值较高,可修复拆解利用:织物,其他如电子元器件、玩具
有害垃圾01定义:对人身有伤害的垃圾
注意:轻拿轻放,易碎品包装后投放,压力罐装容器排空后投放
02内含有毒物质:电池类、灯泡类
03特定物品包装:药品包装、漆类包装
04明显含有毒不可食用物质的用品:水银医疗器械、消毒杀虫产品、胶片底片
湿垃圾01定义:即易腐垃圾,生活废弃物中容易腐烂的生物质。
02注意:沥干水分、去除外包装,节省运输空间、降低回收难度。
03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植物。
干垃圾01定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02注意:由于种类繁多,应在投放时注意不要散乱。
03纸巾类、无纺布类、海绵类、快递包装类、陶瓷类、胶类、亲肤物品等其他物品。
非生活垃圾01家具大件不能随意摆放在公共区域
02装修垃圾重量大,易散落,应包装后再堆放到指定位置。
03大件家电:联系回收领域专业人士或企业处理
小型电器:作为可回收物换钱或交给回收领域专业人士处理
上海垃圾分类有:
1、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
2、干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3、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4、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垃圾分类的意义:
1、它是对垃圾回收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目前最有效的科学管理方式之一。
2、目的是为了利用现有的生产水平,将丢弃物物按品类处理,将有效物质和能量利用起来,将无用垃圾填埋起来。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3、还使全民参与有关知识培训,可以提升社会对环保行业的重视,增加环卫工人的就业率,形成尊重、关心环卫工人的氛围。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