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可以使用吊链吗
可以,在起重吊装作业中,常使用吊链传递动力(主要用于手动葫芦做成链条吊具绑扎或吊挂设备,与钢丝绳相比,吊链具有挠性好、耐高温、承载能力大和不易旋转等优点。缺点是弹性小、自重大、不宜用于起升高度达的场合,特别是受冲击载荷时,有突然拉断的可能,安全性较差。起重吊装公司友情提醒:吊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或报废吊链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可达原长度5%;2、链环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链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0%。3、存在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小量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5、扭曲、严重锈蚀以后积垢不能加以排除;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原尺寸10%;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索具部件设置上安全标志是吊索具吊装带使用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只有设置上相对应的安全标识,大家在对其进行分类以及进行有效管理、日常的安全维护工作中才能更加高效,这样也可以避免吊索具在作业中用错规格等问题造成事故。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的标志,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我们在对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钢丝绳吊链等索具进行标识时,除了标识型号规格以外,还要注意结合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和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给吊索具设置安全标志的措施,吊装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便于操作人员识别从而选用最合适的吊索具产品。对吊索具进行有效管理、保养,防止吊索具丢失或错用吊索具而导致的危险。吊索具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可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的标志,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我们在对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吊链等索具进行标识时,除了标识型号规格以外,还要注意结合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和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吊索具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可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链条索具更好,更便捷。
链条索具是以金属链环连接而成的索具,按照其形式主要有焊接和组装两种,按其构造单只和多只等,采用优质合金钢,其突出特点是耐磨、耐高温、延展性低、受力后不会伸长等。
其使用寿命长,易弯曲,适用于大规模、频繁使用的场合。灵活的多肢,多种组合形式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等。
注意事项
1.养成良好的吊装习惯,在起吊工作前计划好如何吊挂、起吊及卸载。
2.做准备:确定被吊物的重量及其重心,仔细阅读附带文件,标记好起吊点及重量数据。只有确定重心后才能将吊钩挂在洽当的位置。
3. 起重机操作人员要被告知被吊物的重量。
4.起重机吊钩要在被吊物重心上方垂直悬挂。
普通吊线等灯具重量在1公斤以下的,可直接用软导线吊装,1公斤以上的,则需采用吊链吊装,软线宜在铁链内,以避免导线承受拉力。软线吊灯时,在吊盒及灯头内结扣。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一般不小于10毫米。凡灯具重量超过3公斤者,其与顶棚的连接必须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固定化等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能小于6毫米。
钢丝绳吊具报废标准钢丝绳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钢丝绳吊具在使用过程中,钢丝绳断丝紧靠一起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吊具应予报废。钢丝绳吊具使用过程中,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绳长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绳股里,只要超过10根断丝,钢丝绳吊具应予以报废。钢丝绳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钢丝绳断股,应立即报废。钢丝绳吊具钢丝绳外部磨损,直径减少5%,应予以报废。钢丝绳吊具外部腐蚀,表面出现深坑,钢丝绳股松弛,应予以报废。钢丝绳吊具使用过程中出现钢丝绳变形,如波浪形,内部绳芯挤出,笼状形,应予以报废。
钢丝绳吊具使用过程中部分钢丝绳被外力压扁,最小直径小于或等于原直径的一半,应予以报废。钢丝绳吊具受到特殊热力的作用,其表面出现可识别的颜色时,应予以报废。以上报废标准与国家起重用钢丝绳报废标GB5872-86一致。注意: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销轴必须从棒料截取,锻后经机加工而成。装配后,销轴(只限于W型和V 型)的台肩或头部必须能贴合在扣体上。当螺纹销拧到底时,卸扣(W)尺寸间的可见剩余螺纹不得大于1个螺距。销轴正确地装配后,在任何情况下扣体内宽尺寸(W)不得有明显减小。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其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司机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安全高效的紧链装置。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包括手动液压千斤顶、钢丝绳和连接器,钢丝绳 中段固定在液压千斤顶头部,钢丝绳两头套在连接器上的连接销上,连接器为“U”型结构, 连接销穿在连接器的两侧板上并与连接器活动配合。本实用新型包括手动液压千斤顶、钢丝绳和连接器,钢丝绳中段固定在液压千斤 顶头部,钢丝绳两头套在连接器上的连接销上,因此,需要紧链时,通过控制液压千斤的油 缸行程,使刮板输送机的输送机链条拉紧,从而可从容地进行紧链操作,不但安全性能大大 提高,工作效率也成倍增加。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图1中的A向视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钢丝绳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但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 的任何限制。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手动液压千斤顶(1)、钢丝绳(3)和连接器 (5),钢丝绳(3)中段固定在液压千斤顶(1)头部,钢丝绳(3)的两头套在连接器(5)上的 连接销⑷上,连接器(5)为“U”型结构,连接销(4)穿在连接器(5)的两侧板上并与连接器(5)活动配合。图2所示,使用时,将刮板(6)穿入连接器(5)中,将钢丝绳(3)的两头放 入连接器(5)中,连接销(4)从连接器(5)的一侧板穿入,同时将钢丝绳(3)的两头也穿进 连接销(4),然后连接销(4)从连接器(5)的另一侧板中穿出。图1所示,钢丝绳(3)的中 段固定在液压千斤顶(1)的头部,即油缸的活塞头上,液压千斤顶(1)的底座顶住刮板(6), 摇动液压千斤顶(1)的把手(2),活塞伸出,从而活塞带动钢丝绳(3)、钢丝绳(3)带动连接 销(4)、连接销(4)带动连接器(5)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一般都会进行静载和动载试验,抽样试验合格的吊索具产品才能顺利投入使用。这两种措施可按如下的方式进行。
(1)静载试验:吊具取额定起重量的1.25倍,索具取单支和分支极限载荷的2倍。试验方法是:试验载荷逐渐增加,起升到离地面10-500px,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重复试验三次,进行目测检查判定:若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连接处未出现异常松动或损坏的,判定试验合格。
(2)动载试验:吊具取额定起重量的1.1倍,索具取单支、分支极限极限载荷的1.25倍。试验方法是: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运行速度限制在该吊索具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实际连续工作1小时。若结构无损坏,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判定动载试验合格。使用吊索具的主要行业严重萎缩,由于中国对拉动内需不断投资新项目,如核电建设、风电建设、铁路及桥梁建设等,使吊索具的需求在这些建设项目上有一定的提高。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吊索具销售竞争开始变得更加激烈。有些以出口为主的企业,由于对内销经验不足,为了生存,大打价格战,严重影响了吊索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吊索具行业最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技术标准很不完善,国内企业随意生产,甚至擅自降低安全系数,因此我国的吊装安全有很大的隐患。比如,吊装带方面只有推广标准,还没有强制性标准。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出台有关强制法规,才能保证我国吊装及运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