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确“强化反垄断”后,浙江省委书记、省长先后表态
撰文 | 余晖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6日至18日)结束之后,各地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陆续召开。
据政知君不完全统计,这几天,福建、安徽、湖南、甘肃、贵州、四川等省份先后召开了省委经济工作会议。
各地的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意在总结2020年经济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
就在今天,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在这场会议上,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谈到了“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
慢慢来看。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明年需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此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高层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8大重点任务,这一任务位列其中。
在这项任务中,最高决策层一方面明确,“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也提到,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规制:
会议现场
在12月25日的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称, 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
他说, 要主动作为,力争在整体推进公平竞争、监管创新和推动企业竞争力提升上走在前列 ,以实际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袁家军长期在浙江工作,担任过浙江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浙江省省长,今年8月刚刚履新浙江省委书记。
在今天的会议上,他直陈,垄断阻碍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扼杀技术进步。
12月25日,浙江省省长郑栅洁参加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杭州组分组讨论。
郑栅洁强调, 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他说, 对于平台经济来说,加强反垄断监管,不会带来行业的“冬天”。
他提到,要引导平台企业自觉接受监管。“ 浙江将通过反垄断促进行业 健康 发展,推进监管创新,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
在袁家军的讲话中,“监管”是关键词之一。
他说,要 制定强化竞争政策实施意见 , 推动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创新监管 ,优化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执法全链条监管。
他还提到, 探索 厘清垄断边界 ,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增强 社会 责任、提升国际竞争力。
“ 平台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管,将监管要求内化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主动求变、变中寻机,努力实现新的更好发展 。”
需要说明的是,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不仅仅是浙江。
12月23日,安徽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
当时,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提到了明年安徽的几个重点工作。他提到,要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突破,落实省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1+9+N”方案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 社会 治理制度,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徽。
除了地方层面之后,市场监管总局也不断发力。
政知君注意到,就在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召开“部分省份反垄断工作座谈会”,当时选择的地点就是在浙江杭州。
那次会议提到,要在执法办案上下功夫;要在法治建设上下功夫;要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协同高效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反垄断工作效能。
就在中央会议召开之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等。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称:
“ 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
紧接着,中央会议结束不到一周(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磅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政知君注意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曾特别点出了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
就在12月2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 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浙江方面今天表示,此次反垄断调查,是提升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和反垄断合规意识的契机,也是开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序发展、 健康 发展的机遇。
“ 我省 社会 各界对推动平台经济、线上经济 健康 发展,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体系,广泛支持、充满期待 。”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各省官网等
浙江派出所办案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浙江公安机关坚持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高效运行为载体,全面整合内部监督管理力量入驻中心,建立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实现了对执法要素的全流程精细化监管。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摘 要: 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关键词:案件管理 管理权 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制约、评价、考核等方法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法规与制度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地说,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201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机构。之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2500多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开始建立一种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等。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检察信息化为手段,以健全组织机构、选优配强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为切入点,以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为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监督与配合并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健、注重实效,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推进对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审判管理等等)问题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先后收到论文数百篇,后经专家评审,从中评出一、二等奖论文30篇。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与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领导共100余人参加,并在会上对获奖论文作者举行了颁奖仪式。国内数十家媒体报道了该会。本文根据上述征文的汇编(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对案件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独立思考和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案件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2)案件管理机构职责不明、协调不到位(3)没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业务研究与案情分析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另有文章认为,目前案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1)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2)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3)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5)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也有文章指出以下问题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如行政化倾向突出、管理模式纵强横弱、内设机构过多与效能低下、前期控权不足与后期削权过度、信息化建设滞后、现代管理学原理运用较少等等。所谓“管理模式纵强横弱”是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纵向管理强劲、横向管理薄弱的态势。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现行二类纵向管理模式为:承办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基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纵向管理始终强势发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从工作的部署、检察指导、评比等等,无一不在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横向管理是指控制、促进和维护所有与主体有关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系统化的流程管理,其基本功能为全程管理、动态管理、过程控制。横向管理是纵向管理的基础,前者侧重于事,后者侧重于人,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还有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问题是:(1)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固守旧有管理模式(2)案管人员配备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3)案管机制不成熟,监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设缓慢,不能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二、解决案件管理问题的途径
有的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案件管理工作:(1)更新思想观念,探索新的案管模式(2)加大案管资金投入,加强案管人才培训(3)优化案管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4)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案管科学化水平。
另有文章提出了改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对策:(1)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强化办案责任意识(2)逐步推进案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3)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考核评比机制。
还有文章就改进案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案件管理应当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对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报捕、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要实行监督管理(2)建立司法大网络,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公检法的网络联系起来,进行统筹管理(3)建立有效的监测、追踪、报警体系(4)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5)建立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的案件审查制度。
也有文章对解决案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1)准确把握案管机构的职能。案管机构的职能应该包括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管理、办案信息管理和综合管理等等。(2)探索建立科学案件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与案件程序监控管理机制其次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考核管理新机制:再次要构建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案件质量考核与案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3)加强案管机构和队伍建设。(4)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6)加强案件流程管理。(7)加强法律文书管理。(8)加强涉案款物管理。(9)加强案件考评管理。⑩
有的文章指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认为案件管理工作方向的确定,一方面要符合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目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有三:一是案件管理要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方向相吻合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三是案件管理要由粗放型向精细型方向转变,而案件管理的目标是: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
有的文章提出了优化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能力。这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要构建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办案、管理、统计、分析、监督于一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类平台建设,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分级查询、执法环节网上全程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分享。
另有文章探讨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机制建设(2)深化案管实践机制建设(3)深化案管发展机制建设(4)深化案管评估机制建设(5)深化案管配套机制建设。⑩ 三、对改进案管工作的思考 从目前学界对案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看,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如下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必须注意构建一套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案件都适时、准确地进行质量评价,并加以奖惩,会调动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也有学者对目前的考评方法提出质疑,认为通过人工手段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人为因素影响大,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框架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才能增强考评的科学性。还有学者指出,目前的考评工作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考核标准不统一,二是考评的具体范围难确定,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
有的学者主张:“要制定必要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总查、通报、评估等方法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要以《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为载体,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的案件督查考评体系和健全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一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评价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及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另一方面要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尽可能消除同时,要推进质量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的联动,通过评估界定办案质量优劣,通过考核兑现奖优罚劣,加强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当促进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关于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现象一直颇有微词。有的学者指出:“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是影响公正和效率的危害源之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往往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检察机关行政化的思想根源在于封建法制的思想残余。检察机关较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更多、更强,在党的十五大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审判机关已将减少行政化作为改革的发展方向,而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举措。30余年来,并没有从检察机关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减少行政属性和增加司法属性。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可以不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即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是平行关系,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法院院长依法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已经朝着审理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与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形成越来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上,表现为:承办检察长一科(处)长一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层层听汇报,承办案件的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的不承办案件,呈现出行政机关的审批特征……最后,检察官也不具有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法官办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法官独任审理制。”
另有论者指出:“在案件分配上,还是以部门领导安排多,分类对口分配少有的简化审案件还要经过处室领导、分管检察长层层报批。另外,尽管近年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全面推行,但在管理上仍有行政化倾向。如主诉检察官办案搭档的人员组合,多数是组织配备,很难双向选择。主诉检察官如果发现组织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却无权解除办案搭档关系。又如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骨干行政调动频繁,使得其不得不放弃已熟悉的专业而重新熟悉新的岗位。结果,既不利于检察职业专业化建设,也不利于检察业务岗位的稳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将司法化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增强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司法属性,减少其行政属性,改变所谓承办案件者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者不承办案件的现象。与此相应,案件管理权的司法属性也会增强,行政属性会相应弱化。应该说,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淡化是改进案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另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也需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胀的天性,一直膨胀到有控制的边界为止,监督制约就是控制权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关于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深有感触。尽管全国检察机关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了信息化建设,但效果不理想,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至今不完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因为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为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因为基础网络设施不够完善四是因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化规模效益并未彰显。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完善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检察实践亟需专门部门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职能,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通过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对执法工作效能、办案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和研究,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决策提供解决问题的前瞻性建议,帮助办案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与业务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信息互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关于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来自检察机关的研究人员发出了“人本化管理”的`呼声,主张借鉴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用于案件管理工作中。所谓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过程中,树立整体人本观,既重视人的价值与自由,把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目的,又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其精髓就是‘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
人本主义管理理论的实质在于,将人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要尊重人的人格和价值,要创造条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要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塑造人、完善人要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用一种非强制的方式使管理对象对管理目标产生认同和服从,并调动被管理者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笔者认为,将人本主义管理模式落实到案件管理工作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因为“检察机关的独立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没有检察官的独立也很难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除了外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外,还包括检察官的内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检察官或上级的无端干涉,所受到的责任追究应以事后性为主”。另外,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管理者应当从各个方面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好的服务与保障,并在生活上关心检察官,解决其后顾之忧。
关于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二首先要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适应案管工作的软件,实现办案工作的网上运行,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网上控制。另外要规范细节,要实现办案流程的细化、量化和标准化。
关于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因为考评与奖惩管理部门不一致而导致考评与奖惩脱节,但也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评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以督促干警依法办案并提升办案水平该院开发了案件管理软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办案档案,并纳入对办案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与干警的评先树优、升迁奖励等联系起来。对办案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据案件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及后果进行必要的处分。应该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利用是案件评查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否则所谓的案件质量评查不过是做虚功而已
综上所述,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应该指出,目前案管工作的变化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强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三是从传统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四是从人治化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五是从发散式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办案区、案件管理区和涉案财物管理区,并提供合成作战及其他辅助支撑,具备执法办案、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基本功能,实现“一站式”办案和办案管理服务“一体化”运行。
(一)办案区。按照法律要求和执法办案流程,规范设置入区登记、安全检查、物品暂存、信息采集、等候、讯(询)问、辨认等工作区域或者功能室,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医疗救助、吸毒检测等功能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日常值守、出入区登记、人身检查、信息采集、看管看押等办案辅助工作,并配备人身安全检查、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装备,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执法安全。
(二)案件管理区。落实受立案改革、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等要求,围绕警情、案件、人员、财物、卷宗、场所等执法要素,设置受立案管理、案件审核、执法巡查、案卷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岗位,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系统管理。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深化接处警、现场执法记录、办案区监控、讯问录音录像等信息系统或者功能模块记录资料的智能化管理运用,落实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实现自动归集、智能调取、全案回溯,对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分析研判机制,对执法办案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研判、预警,为基层执法办案、领导决策和公安中心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涉案财物管理区。建立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详细记录入出库登记和移交、调用、发还、处置等环节信息,保证来源去向明晰,管理使用规范。完善视频监控、防潮、防火等安全设备,对涉案财物分案分类保管,实行动态、实时、可视化监督,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安全。推动建立公检法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实物集中保管、信息随案流转、权责同步移交”的原则,实现涉案财物网上“换押式”管理。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建设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场所。
(四)合成作战功能。建立合成作战快速响应工作机制,为办案活动提供即时的信息保障服务。案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第一时间启动合成作战机制,充分调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为办案民警提供身份核查、轨迹研判、外围调查等信息服务支撑。强化涉案情报信息全面收集、深度挖掘、综合研判,为破案攻坚、深挖犯罪提供实时保障。
(五)智能辅助办案功能。积极推动辅助办案的科技手段建设,推广一体化基础信息采集与应用,实现采集即入库、入库即比对、比对即反馈。研发应用电子卷宗、智能笔录、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智能证据指引、语音识别转换、远程示证等系统功能和技术手段,有效助力民警办案,提升办案效率。
(六)拓展功能。在满足基本办案管理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以会商有关部门设置速裁法庭、律师接待室、远程提讯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室,以及入所体检、集中押解、物证(价格、伤情)鉴定、邮政代办、银行网点代收代管保证金等业务,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链条,拓展支撑功能,保障案件全程高效规范办理。
围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教育广大检察人员确立三种意识,一是确立规范办案意识。摈弃按“老办法”办案的观念,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案,用规范保证公正。二是确立敢于监督的意识。在办案中严格审查案件的每一个事实、证据以及每一个程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权限等原因无法纠正的,应将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或移送。三是确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在制定制度、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结合实际,构建执法办案质量管理体系
办案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内容的主要部分,是检察管理的核心。通过完整、严格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约束检察官的办案行为,从而强化内部监督。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应由三个方面内容组成:一是办案质量标准。内容包括: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如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非法证据程序处分的合法性,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的正确性、扣押赃款物的合法性、追诉行为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及时性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使检察人员按照办案质量标准,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实现办案质量有章可循。二是办案规程。运用科技手段,变以往主要依靠人的监督为人和科技相结合的监督,使办案监督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的每一个重要环节之中,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办案网上流程监督。三是办案质量责任制。应以科学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办案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承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复核责任、检察长审批责任、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责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三)采取措施,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
在进一步发挥好院党组领导下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检查监督作用的同时,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组织措施。各级院应建立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机构,赋予监督职权。选配业务精、政治强、有威望、有经验的人员进入内部监督工作机构。二是方法措施。从检察机关现设的内部机构,设想采取双向监督方法(顺向监督和逆向监督)。顺向监督,是指前行为对后行为的监督,该过程的监督,主要解决有案不立、不查,有罪不捕、不诉的情况。逆向监督,是指后行为对前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三是条件措施。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有适合的条件,包括软件和硬件。软件取决于人的因素,全体检察人员要更新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内部监督的目的、意义。硬件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检查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以高检关于内部监督规定为依据、以错案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
弄清楚所压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有些案件没有去查,不等于是压在那儿,可能是证据还不充分,等证据充分了再去查。
2
搞清楚办案程序是否到位。任何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套程序的。等程序到位的时候,当然会进行办理的。
3
提醒案件承办人办案。如果案件承办人因一些原因没有去及时办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醒承办人及时办案。
4
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汇报。如果提醒案件承办人没有用,在证据面前可以写出一个书面汇报材料,然后呈送给主管领导审阅。
5
向上级领导请示。当然,你也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件事,但必须符合事实。上级领导看了请示后,会敦促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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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组织上有关纪律。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去反映问题,都必须合法,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着力提高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一要强化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个别谈话、定期约谈、民主测评、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二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针对案件检查、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等执纪执法办案重点部门和线索初核、立案、移送、销案等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纪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廉洁。推行执纪执法办案回访制度,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三要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情况的监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筑牢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拓展监督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确保其秉公执纪、文明执纪,廉洁自律、干净干事。
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优势,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二要健全完善本级机关的内控机制。明确干部室和机关党组织作为内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使之积极介入执纪执法活动,针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和跟踪监督。强化一岗双责制,以各级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贯穿于执纪执法和队伍建设始终。完善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互通信息、加强配合、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三要完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使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研究制定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监督工作办法,明确下级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上级纪委的监督职责。探索实行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机关室主任和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执纪执法、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述职和评议活动。
不断丰富内部监督管理办法。一要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抓好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落实,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干部外出执行公务情况报告制度、办案问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防止执纪不公、以案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二要拓宽监督途径。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党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职责,充分运用巡视、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与案件检查、信访举报、干部人事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内部监督实效。三要完善目标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将内部监督情况纳入目标管理检查考核体系,完善内部考评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定。四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法律分析:会。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发应用了执法办案与监督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网上办案、同步监督管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记载、执法文书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执法问题网上预警,办案活动走上“流水线”“单行道”,执法办案更加规范透明,执法监督也更加智能精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扩展资料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可以通过群众监督和内部行政监督铁路警察执法。
为了强化警务督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转变督察方式。近日,大同铁路公安处从创新警务督察机制入手,进一步规范现场督察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丰富督察工作手段,充分发挥警务督察动态监督的职能优势,变单警种督查为多警种督查,适时对公安中心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联合法制监管部门深入执法一线单位,参与执法办案过程,突出对执法办案过程和专项工作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督查和检查,对群众投诉和民警维权案件实施重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