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什么叫做刑事案件的证据链
刑事案中的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公安常见刑事案件证据链条构建及证据清单主要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1、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
2、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3、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1、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2、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1、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
2、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证据链的要求: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这是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合理追究责任。
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纪委监委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着对被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
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特别是如果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问题的,还可能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而且是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不仅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审理部门身负审核把关职能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扩展资料:证据资格方面,《监察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了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诉中直接作为证据。
《监察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对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应当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
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辩护人申请调取其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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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部分律师会比较注重事实和量刑方面的辩护,有部分律师会更注重证据方面的辩护。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环境比早些年有了很大的改进,侦查机关在抓获嫌疑人的时侯,前期的侦查工作已经做的非常充分了,一般情况,不会出现“乱抓人”的情况。那么在这样相对完善的司法环境中,事实认定方面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异议。
正因为如此,有部分刑事辩护律师由对事实和量刑方面的辩护逐步转到对证据方面的辩护。对证据方面的辩护,有部分辩护人会侧重于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辩护,也有部分辩护人会对侧重于对采用证据的真实性、获取程序合法性进行辩护,笔者更推崇证据方面的辩护。
证据的真实性辩护,其实就是证据鉴真方面的辩护。证据鉴真面对的主要问题,大概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控方出示的证据与案发时的证据是否具有同一性;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是否是控方所言的证据;控方出示的证据能否如实反应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出示的证据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有关联性等。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采集证据的过程,必然会经过人为的收集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证据流转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只要一个流程断开或来源不明确,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证据采集一环的审查处理、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甄别,会直接影响后期的辩护。
另外,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是辩护律师需要甄别的重要一环。比如,物证、书证的收集,扣押,必须附有符合规范的相关笔录。更确切的说,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流转证据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贯穿整个证据链。能否证明证据的来源及流转过程的合法性,是后期证据链是否完整的关键,也是辩护律师后期辩护的关键。
证据鉴真是检验证据合法性的前置程序,直接影响控方的证据体系及证明目的。那么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证据鉴真的有效运用,是证据辩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辩护律师而言,应该围绕辩护目的,将证据链一一进行拆解,审查相关笔录是否同步制作,同时审查相关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及链条完整性。
综上,作为辩护律师,只有将证据鉴真的精髓运用到实践中,充分发挥证据辩护的效果,且能与时俱进的精通相关诉讼法程序,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好每一个刑事辩护案件。当然这都是笔者的一些个人见解,如有不同的意见,欢迎大家评论探讨,互相学习!
一、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二、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三、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四、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