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载货升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铁路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等。
2.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4.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5.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8.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9.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5吨的电动葫芦是属于特种设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
可能是限位器有问题,
传动结构与工作原理
CD1、MD1型电动葫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为提升机构,二为运行机构(固定式则无);三为电器装置。
5.1 起升机构
起升机构由起升电机通过连轴器经减速器空心轴驱动卷筒旋转,使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带动吊钩装置上
升或下降。
起升高度H=6m时,用一个爪型连轴器联接电机轴和减速器的输入轴。H≥9m时增设中间轴和刚性连轴器。
H≥9m时增设中间轴和刚性联轴器。H≥18m时,配一支持架加强中间轴的刚性,保证转动平稳。
5.1.1起升电动机
起升电动机采用较大起动力矩的锥形转子电动机,以适应产品断续工作中频繁的直接起动。CD1型葫芦配
用ZD型单速电机;MD1型葫芦配用ZDS型双速电机,ZDS型电机常速和慢速之比为10:1。
5.1.2减速器
0.25t葫芦减速器为直齿行星传动机构,其余减速器均采用斜齿轮三级减速。齿轮及轴采用合金结构钢或
优质碳素钢加工而成,减振性好,密封可靠。
5.1.3卷筒装置
卷筒采用铸铁或无缝钢管制造,利用花键传递动力;卷筒外壳用钢板焊制而成。
卷筒装置装置是葫芦的中心部分,其上通过平衡梁与运行机构联接,两端分别与起升减速器、电机联接,其
下通过钢丝绳与吊钩装置联合工作,外罩的前上方,安装有限位器导杆装置。
5.1.4吊钩装置
吊钩采用专用钢锻制而成,并用推力球轴承通过吊钩横梁与外壳联接,使吊钩运转自如。5t及其以下吊
钩横梁与外壳联接,使吊钩运转自如。5t及其以下吊钩装置为单滑轮式,10t及其以上为双滑轮式。
5.2运行机构
电动小车、运行电机、运行减速器、从动小车等共同组成运行机构。悬挂着主机作往复移动。其运行速
度一般为20m/min,亦可选用30m/min1~5t起升高度≥12m时,增加一台从动小车。
5.3电器装置
CD1、MD1型葫芦的电器装置由电器控制箱(0.25t无),按钮开关,限位器及联接导线等组成。
按钮开关的操作电压一般为380V或36V,根据按钮开关上所示方向符号,正确按压按钮,通过控制箱内
继电器的吸合与断开,可以控制葫芦的动作。
6.安装与调试
6.1安装
6.1.1安装前的检查与准备
(a)电动葫芦运到安装地点后,依照装箱单验收,并仔细检查在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丢失零部件情况;
(b)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机文件,了解本产品的结构。
(c)运行小车、电流引入器及吊钩装置(10t除外)一般与主机解体装箱,安装时须重新安装;
(d)清除电动小车踏面上的油污或防锈油;
(e)按本说明书表8、表11规定给起升和运行减速器加油,并将加油孔密封严防渗漏。
(f)了解安装现场,准备安装设施。
6.1.2安装
供电动葫芦移动使用的轨道钩架由用户按GB706-88标准选择和自行设计。安装时用调整垫圈运行调整,
保证轮缘与轨道间3~5mm间隙。
固定式葫芦的安装应保证安装方位正确,支撑架安全可靠。
6.1.2.2针对葫芦的情况,参照有关电路图,安装电器。
6.1.2.3安装注意事项
(a)为保证电动葫芦行至两端不脱轨或防止碰坏机体,应在轨道两端设置弹性缓冲器;
(b)轨道或其连接的构架上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线可用/Ф4~Ф5毫米的裸铜线或截面不少于25mm的金属导
线。
(c)电器装置所有电力回路,控制回路的对地电阻不得小于每伏作电压1000欧姆。
6.2检查与调试
6.2.1检查各联接部位是否联接牢固,装配是否符合要求,电源是否符合规定,电路是否正确,制动器、限位
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导绳器排绳是否顺利,运行小车是否跑偏,车轮踏面与导轨是否接触良好等。一旦发现
问题要及时纠正。
6.2.2.2电机主轴窜动量得调整
锥行转子电动机主轴轴向窜动量一般在1.5mm时,制动效果最佳,如果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时下滑量过大,
须进行调整,须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A)5t及其以下葫芦电机得调整:取下尾罩。旋掉固定调整螺母得四支螺钉用扳手按顺时针方向将调整螺
母旋至极限位置,再逆时针旋一圈,然后装上紧固螺钉即可。
(b)10、16t葫芦电动机得调整方法与a)项相同,只是调整螺母选动方向相反,即顺时针转增大窜动量,逆
时针旋转减少窜动量。
6.2.2.3断火限位器的调整
断火限位器的调整是通过调整限位杆上的两个撞块实现的。调整的方法是:松开撞块上的螺钉,撞块分
置于导绳器卡板两侧,卡板能自如的推动撞块移动。启动电机开始起升,卡板推动上限撞块移动,升至吊钩
滑轮外壳上沿距卷筒外壳下沿150mm~50mm时,停止上升,点动下降按钮,导绳器向回移动10mm左右时,停
机,移动上限撞块靠近卡板,旋紧螺钉即可。
下限位置的调整同上,只是方向相反,但必须保证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留有3圈以上钢丝绳。
调整完后,可空载试吊数次,验证上、下限位是否符合要求。
7.试车与验收
7.1空载试验
7.1.1用手按下相应按钮,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与按钮装置上标定的符号相一致,确定正确后,应再连续
各作两个循环。
7.1.2将吊钩升降到极限位置,察看限位器是否可靠。
7.1.3电动按钮,目测电机轴轴向窜动量,应再1-2mm范围内。
经空载试验后,无异常,即可进行负载试验。
7.2静载试验
额定电压下,以1.25倍的额定载荷,起升离地面100mm,静止10分钟后卸载,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7.3动载试验
额定电压下,以1.1倍的额定载荷进行动载悬空试验,试验周期为40S;升6S,停14S,降6S,停14S,
如此进行15各周期,试验后目测各部位有无异常现象,无异常则合格。
7.4制动电机应调整至能使重物悬空制动,载额定载荷下降制动时,下滑量
S≤V升/100 mmV升---额定载荷起升速度(mm/min)
8.安全操作要点
8.1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8.1.1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
8.1.2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及本说明书等。
8.1.3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8.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
8.2.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
8.2.2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
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8.2.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8.2.4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8.3操作守则
8.3.1每班作业前应按表7作日常检查。
8.3.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载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8.3.3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在以最小高度吊运。吊重运行时不得从有人
的上方通过。
8.3.4无下降限位器的电动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安全装置。
8.3.5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
8.3.6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出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8.4对使用单位的要求(详见ZBJ80013.7-89标准中“3.2.2”)
8.4.1用户必须每年申报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8.4.2用户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8.4.3用户如有特殊使用要求,欲改装则须经制造厂同意,并报请有关劳动保护部门批准。
8.4.4用户必须对本单位的电动葫芦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电动葫芦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地点及启用
时间;安装、试车检验记录;日常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记录;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和
评价。
9 检查、维护、保养及其故障排除方法。
9.1.1试车检查
新安装、经过大修、闲置时间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根据有关安装试车规定进行试车
检查。
9.1.2日常检查:日常检查项目及要求见表7。
9.1.3月检查
根据电动葫芦各部分结构在安全运转上的重要程度、使用频繁程度以及是否易损件等来确定检查周期,
一般分为三各等级:I级:每月必须检查一次;II级:每三个月必须检查一次;III级:每六个月必须检查一
次。月检项目、要求和等级见表9。
9.1.4年检查:正常工作的电动葫芦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年检项目及要求见表10。
9.2维修保养
未确保电动葫芦的可靠性与寿命,必须对葫芦进行定期润滑和维护保养。润滑部位见图22所示,润滑
规范见表8和表11。
9.3钢丝绳的使用、保养和报废
钢丝绳是电动葫芦起升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葫芦的安全使用,常因磨损、断裂而报废,
因此必须始终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并定期检查其末端的固定情况。
当钢丝绳达到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适用规范》标准中“2.5”条规定的情况时应
予以报废,或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并及时更换新绳:
(a)发生密集断丝或有一个绳股断裂;
(b)即使是没有明显断丝现象,但钢丝绳直径磨损或腐蚀达到公称直径的7%时;
(c)钢丝绳一捻距内的钢丝折断数达到表1、表2规定时应予以报废。
10 维修
在日常检查、月检、年检中,凡不符合要求的均应立即维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维修应作到以下要求:
(a)维修时更换件应与原件材料、性能相同;
(b)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及焊接质量等均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质量标准;
(c)电动葫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许进行保养和维修。
11 主要易损件
本产品主要易损件有导绳器、密封圈、制动环、运行电机轴端高速小齿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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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第七条 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八条 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
(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
(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
(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
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第十二条 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第十五条 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七条 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第十八条 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
电动葫葫芦上了1T就得经过检验局验收取证才可以使用的。小于1T可以不要验收,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标准要求,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具体事项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科进行咨询。没检验以前使用会被罚款。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
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电葫芦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电葫芦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电葫芦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扩展资料:
电动葫芦安装注意事项
电动葫芦安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但要做好安装前的准备,还要注意到到具体安装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为保证电动葫芦运行至轨道两端时不脱轨或防止碰撞破坏机体,应在轨道两端设置弹性缓冲器。
2、电动葫芦安装时,应检查固定钢丝绳用的塞块有否松动。
3、轨道或其连接的构架上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线可用φ4-φ5mm的裸铜线或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金属导线。
4、电气装置所有电力回路,控制回路的对地电阻不得小于每伏工作电压10000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盯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问题二:特种设备具体包括有哪些 特种设备8大类,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问题三: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题四:特种设备是什么? 你好,特种设备分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弗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问题五:特种设备证包括哪些内容 1.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2.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取证时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2)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3.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需要时)。4.换证评审除本作业指导书第二章有关要求外,还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2)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6)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5.换证评审采用审查有关文件资料,核查有关制造条件的方法,必要时抽检产品质量。对于需增项的应按增项评审进行。
问题六: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 ” 包括哪些内容 国标中规定,对于大于等于0.5T的升降机才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矗所以你们单位的设备是不是特种设备要看其的起重能力。
问题七:火力发电厂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及高压管道,除氧器,高加,疏括,油罐,气罐等。
各种特种设备:行车,装载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
问题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问题九:特种设备管理一般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看你是什么单位的,如果是使用单位的话,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管理:
1、特种设备原始档案:包括原始制造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登记证等;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如司炉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的资格证和培训;
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这个有的地方需要
4、特种设备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5、特种设备台账、定期检验台偿及相关资料、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如定期检查、故障及处理记录、维护保养等等。
问题十:什么是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