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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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32320/2017-31249
文件编号:
分类:
生成日期:
2017-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访问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各类企业必须实行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用工管理台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的主体土建、消防、园林绿化等所有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积极探索在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各级人社部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探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分别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继续执行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该保证金存入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新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执行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标准。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市实施了工程项目业务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标准的80%;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提高至原规定标准的120%。
4.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社部门申请,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必须在30日内填平补齐,否则由人社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工整顿或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屋销售、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5.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需对该工程所有分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满,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人社部门经审核后,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则为该项目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并全额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若发现该项目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必须尽快妥善解决,在未解决前,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8.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实行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必须同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4.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向属地人社、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城管、国资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属地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1.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列入合同条款,对存在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2.建设单位(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好资金计划,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时,必须书面明确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计划金额并附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明细表。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经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1.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业主)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经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将其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对其在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
3.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记录、诚信“黑名单”或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参加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2.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建设、房管、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和持续保障。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市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3.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联合治理措施,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停止其施工,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其进入赣州建设市场,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停止对其新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暂缓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等手续办理。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3.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1.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3.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89号)文件精神,预防工程款拖欠。
2.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3.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业主)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业主),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电话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对非市属部门、中央及省属驻赣州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3.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赣州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铁路办、市总工会等单位和组织,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调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2.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建设、房管、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各自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办等工作要提前介入,要依法简化程序、快速受理并书面反馈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书面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追讨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国资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负责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的无照经营企业,对有欠薪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将其列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赣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网”予以曝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折)实名制支付,引导金融机构对人社部门提供的欠薪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规划、国土资源、铁路办、电力、城投集团等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不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办发〔2016〕1号
一、总体要求(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月17日
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
(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责令开户企业及时补足。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地区,应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和退还办法等。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省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珠三角等欠薪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推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将社会保障卡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主要渠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按月考核异地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异地务工人员个人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建立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网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银行及时预警通报工资发放异常企业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预警企业重点检查纠正拖欠工资行为。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工作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七)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企业对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异地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具备优先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级分包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和镇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各级政府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县、镇(街)都要建立督查制度,对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级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颁发新项目施工许可;对层层转包造成欠薪的企业,禁止其在广东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处置劳资纠纷群体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变动引发拖欠工资的风险评估,并提前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案(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企业,一律禁止其参加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人民银行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总工会负责组织搭建企业与异地务工人员协商平台,组织异地务工人员依法和企业平等协商,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工商联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帮助经营者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四、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和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二)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异地务工人员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标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标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标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五、切实预防和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完善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2016年底前市、县(区)、镇(街)要全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协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管,将容易发生欠薪的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及以往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切实将欠薪等隐患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和全省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快速受理和查处欠薪等违法案件。加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恶意欠薪转移资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一律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
(十六)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进仲裁办案方式改革,优化仲裁程序,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对涉及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引导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七)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加快推进劳资纠纷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017年底全面建成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或短时间难以解决被欠薪资金的,必要时依法依规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激化。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薪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欠薪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清单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配合不实、处置不当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将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作为综治考评内容,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加强法律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异地务工人员上岗培训重要内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曝光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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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2018年前后,多地着手依托监管平台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当前,省级支付监管平台已有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等,市级支付监管平台也有安徽省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湖北省十堰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系统以及江西省南昌市农民工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等。
如201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云南省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设有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工资银行代发、保证金管理、预警、失信曝光、一键投诉、统计分析八大功能,可实现工程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对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按足额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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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
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至今已成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制度。随着保支工作的深入,保证金制度也发展出差异化缴存、三方监管等创新形式。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12月全面推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主管部门、开户商业银行、缴存方三方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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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一般都配合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企业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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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入社保卡
同样在2019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11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签署了社会保障卡创新应用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人社部将开展拖欠工程款等财产入社保卡、农民工工资等资金入社保卡服务。这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相对应。
当前,这一创新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也已释放出人社部将强化手段、加大政府监管手段的积极信号: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治理“拖欠工程款”相辅相成,对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作出系统的制度安排。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明确部门责任。
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3、落实包保责任制。
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
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
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2、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
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建筑市场。
3、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4、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
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5、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
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7、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六、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