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检修周期有国家规定吗,是什么标准号?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周期是有国家规定的。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08年8月7日颁布,质检总局2010年第141号修改,2011.1.1起施行。)第5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按照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纳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对于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起重设备,由企业自行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保,不纳入需要强制检定的特种设备名录。
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2009.8.31颁布;2010.1.1起施行)第34条要求,企业对所有的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年检是要特检院来做的。
自已检不符合标准,一定要自己放心查一下的话也可以。
电动葫芦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设备档案号: )
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设 备 信 息
规格型号 额定起重量 t
工作级别 产品编号
使用地点 单位内编号
起升速度 m/min 起升高度 m
制造日期 运行速度 m/min
制造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维保人员
主要检验仪器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绝缘电阻测量仪 激光测距仪
接地电阻测量仪 钢卷尺
万用表 钢直尺
温湿度计 游标卡尺
综合判定结论 □合格□不合格
检验人员 日期
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1 B1
技术文件审查 (1)使用单位应提供:
a.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
b.使用记录(包括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 B5 电动葫芦小车轨道检查:
a.不得存在明显松动,不应有裂纹;
b.不应有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电动葫芦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应为3~5mm;
c.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
3 B6
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B6.1总要求
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
4 B6.2
吊具 (2)吊钩应设置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
5 (3)吊钩存在缺陷不得补焊;
6 B6.3
钢丝绳 B6.3.1 钢丝绳配 置 (1)电动葫芦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附表1的要求;
7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8 B6.3.2
钢丝绳固 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压板数: (个)
安全圈: (圈)
9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10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
11 (4)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
12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附表2的要求。 绳径:(mm)
绳卡数: (个)
13 B6.3.3
用于特殊场合钢丝绳的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电动葫芦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附表3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14 (2)防爆型电动葫芦钢丝绳不得有断丝。
15 B6.5导绳器或导链架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环链葫芦应装设导链架。当起重吊钩升降时,起重链条应能自由地从导链架中通过,不得有卡链、爬链现象。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16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应有效;
17 (2)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应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18 B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一般环境
□潮湿环境
MΩ
19 B7.3
电动葫芦接地 B7.3.1
电气设备接地 (1)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应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0 (2)电动葫芦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21 B7.3.2
金属结构接地 (1)当电动葫芦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 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Ω
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Ω
22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电动葫芦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23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电动葫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应完好。
24 B7.11△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按钮功能应有效;
25 (2)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可靠有效。
26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1 制动器设置
电动葫芦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
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者损失的电动葫芦的起升机构,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又称支持制动器)。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其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b.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使用单位选用的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是最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标志明确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27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2
制动器使用情况 (1)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
28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29 (3)制动器应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30 B9.3起升高度限位器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31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2 B9.6
起重量限制器 (1)起重量限制器的设置:
2008年7月31日之前出厂电动葫芦应在2012年1月1日前设置起重量限制器,2008年8月1日之后出厂的电动葫芦均需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33 (2)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a.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b.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34 B9.10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电动葫芦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应良好,端部止挡装置应固定牢固。
35 B9.11应急断电开关
应急断电开关应能切断动力电源,且为非自动复位。
36 B9.31△安全离合器
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应装设安全离合器,并在(1.3~1.6)倍的额定载荷下应打滑。安全离合器不应作为超载限制器使用。
37 B10
性 能
试 验 B10.1
空 载
试 验 按照起升(升降)、小车(横向移动)顺序对起重机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并且进行如下检查:
(1)各机构应运转正常,制动可靠;
38 (2)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39 (3)小车运行应无卡阻现象;
40 (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41 B10.2
额定载荷试验 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
(1)各运行机构运转正常,在额定载荷下运行正常;
42 (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无构件损坏等影响电动葫芦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43 B11
首检附加检验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1)电动葫芦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44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齐全。
45 B11.3
性能
试验 (1)静载荷试验: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主要机构连接处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
46 (2)动载荷试验:各机构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无损坏,连接无松动。
备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其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司机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依照新规,钢丝绳电动葫芦是不用进行年检了。
电动葫芦产品组成:
电动葫芦主要有三部分组成:一提升机构、二运行机构、三电器装置 起升机构由起升电动机、减速机、卷筒装置、吊钩装置。 运行机构由电动小车、运行电机、运行减速机、从动小车等组成。 电器装置由电器控制箱、按钮开关、限位器及连接导线等组成。 电动葫芦的分类: 电动葫芦分为固定式和小车式两类 固定式电动葫芦可安装在固定吃撑上作垂直的或不同角度的卷扬机吊用。 小车式具有运行功能,可安装在轨道上使用,可安装在多种形式的起重机上或悬挂在工字钢梁上,直线或曲线往复吊运重物。
电动葫芦工作原理:
电动葫芦中间是钢丝绳卷筒,用小车悬挂于工字钢制作的天车大梁上,一端用法兰固定一台能够制动的锥形转子电动机,用传动轴将动力传递到另一端的减速机。经过减速的动力传递给钢丝绳卷筒,带动吊钩起重。 行走小车是一个小锥形转子电动机,经过减速,动力传递给行走轮,小车就能沿着工字钢行走。 这个天车在大车的行走装置的带动下,就能完成起重和移动定位的任务。
起重量一般为 0.3~80吨,起升高度为3~30米。由电动机、传动机构和卷筒或链轮组成,分为钢丝绳电动葫芦和环链电动葫芦两种。其中环链电动葫芦分为进口和国产两种;钢丝绳电动葫芦分单速提升、双速提升;微型电动葫芦、卷扬机、多功能提升机。
电动葫芦产品特性:
1、防爆电动葫芦是由数个可以单独拆开的部件组成,使用、维护及检修非常便利,并能缩短检修周期。
2、其防爆电动机、防爆控制箱是单独的隔爆结构。控制按钮、限位开关、防爆起重量限制器均符合相应防爆要求。
3、零部件通用程度大,互换性强。
4、减速器采用标准模数圆柱齿轮,便于维修。
钢丝绳电动葫芦工作原理:先启动起升电动机,把重物起升到适当的高度,再启动运行电动机把重物运到指定的位置,运行小车在单工字钢梁的下缘行走。行走时采用一个电动机驱动运行小车两边的车轮。由于行走速度比较小,因此运行小车一般不设制动机构。运行小车在行走时,为防止重物下降,在起升机构上设置了一个电磁制动器。制动是依靠弹簧的压力把内、外盘压紧,原理与摩擦离合器相似,松开时利用电磁铁通电以后吸住外盘而使内、外盘松开。电磁制动器的电路与起升电机的电路并联,因此只要起升电机一启动,电磁制动器松开,使重物上、下升降自如当电动机关闭时,则电磁制动器也断电,电磁吸引力消失,在弹簧的压力作用下,内外盘紧紧压住,起到制动的作用。钢丝绳电动葫芦质保1年。【w】【w】【w】【点】【1】【2】【1】【8】【6】【8】【点】【c】【o】【m】。
敬告:纯粹从价格去比较各家的起重设备、液压设备、电力设备,基本上无法体现你我的价值。而北京鑫鸟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更不愿意在产品价格上做文章。在保障产品原装质量的前提下,我们的原则:质优价廉,薄利多销。期待今次我们能合作成功,北京鑫鸟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是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可咨询【0】【壹】【0】区号【八7】【5】【六】【6】【5】【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