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第九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营改增平稳有序地推进,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除政策因素外,减负程度还与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水平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管理规范、核算正规、票据合法,增值税税负自然下降。企业要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税收手段,通过合同签订、业务实施、税款缴纳等各环节均实施有效税收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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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特征如下:
1、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
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
3、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可理解为规范性,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
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称税收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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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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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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