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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2015修正)

寒冷的裙子
高高的面包
2023-02-12 22:09:28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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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八宝粥
健康的流沙
2026-05-23 01:52:5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市港口局所属的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市港口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市港口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第五条 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第六条 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市港口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第七条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市港口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第八条 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按期无偿迁让。第十条 市港口局应当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凡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应在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使用。逾期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应办理申请展期手续,展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展期手续或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市港口局可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证》。第十二条 岸线使用单位改变使用岸线长度,应当向市港口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在3个月内办理《岸线使用许可证》换证手续。

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岸线的,应当在终止使用前20日内向市港口局备案,并办理《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终止时,应负责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并办理《临时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凡使用上海港口岸线及相关水域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缴纳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时间,由市港口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调整原使用单位的岸线或拆迁其相应水域工程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核准使用的岸线和相关水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水域工程设施,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上级部门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三)施工总平面图四张,结构图两套。

经市港口局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第十七条 市港口局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水域工程施工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十八条 建设与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征询市港口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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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雅的流沙
傲娇的火车
2026-05-23 01:52: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内河装卸(含堆存,下同)业务的企业、专用码头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营业性内河装卸服务业务的单位;

(三)在本市内河港口建设码头以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进行施工作业、从事与装卸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的单位。第三条 本市内河港口的设立原则是一县(含宝山区、下同)设一港,市区设一港。一个内河港口可划定若干内河港区。第四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是本市内河港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区的内河港口。

各县交通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县航务机构)具体管理本县内河港口。

县航务机构业务上受市航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第二章 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本市内河港口发展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并符合上海市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由市交运局负责编制。该规划征求市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河港区、系指在内河通航水域沿岸具有船舶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堆存等设施,为旅客和货物运输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平稳水域和相应陆域的场所。

经批准划定的港区(包括已建成港区和规划港区、下同)是港口生产、建设、船舶停靠的专用区域。第七条 凡需使用内河港区岸线的单位,须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以上航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关于防汛安全的审查意见;

(三)所申请使用岸线地段的地形图;

(四)岸线使用申请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内河港区岸线使用申请表》。

港区岸线在市管航道内的,向市航务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 临时使用港区岸线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航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第七条办理。其中,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内岸线的,航务机构应征求河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到期终止使用或因规划建设需要必须提前终止使用的,应按航务机构的要求负责拆除有关设施。第九条 各级航务机构在接到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后两个月内,对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岸线使用证》或《临时岸线使用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第十条 凡已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须在六个月内开始建设或使用。逾期不建设或不使用的,应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为六个月。凡超过延期时限仍不开始建设或使用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岸线使用证》或《临时岸线使用证》。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港区内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内河码头及其设施的,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县以上航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筑执照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有关设计资料;

(三)地形图。

凡码头建设项目涉及到排水、引水和防洪安全的,还须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在港区以外的通航水域内,建设单位需使用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码头及其相关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征得航务机构的同意。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建设码头以外的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以上航务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进入港区内的船舶、车辆或个人,均应遵守港口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未经航务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毁坏港区内航务机构设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