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7部门发布“交房即交证”改革指导意见
7月19日,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最新发布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助力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改革目标
2022年底,全省“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3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不少于50%以上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4年底,全省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二、实施范围
“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
“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在宗地新设以及房屋预测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起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登记发证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河北银保监局)
(二)规范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发挥地籍调查对不动产登记的保障作用,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强化测绘成果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多测合一”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直接作为联合验收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1.“交地即交证”。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自愿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承诺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将土地登记环节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土地交付前完成地籍调查和成果入库,引导用地单位及时提供缴纳税费相关资料,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提前做好信息录入审核等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交付土地当日一并完成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2.“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自愿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承诺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收集整理录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开展验房交房,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可采取现场集中交房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代办等方式,交房时同步或提前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现场交房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代领,送证上门。鼓励通过河北省“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四)大力推进“一窗办事”。持续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推动税收征管系统、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接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办税联办业务均通过综合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自动分发至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等部门同步并联办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五)深化信息互通共享。按照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税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和纳税申报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转)让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业务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测绘信息和抵押、(预)查封、预告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测绘、楼盘表、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等信息。能够通过实时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指导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延伸并深化服务内容,在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全面开展预告登记,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委托授权和购房信息批量报不动产登记机构,由购房人单独提出登记申请。探索推动不动产涉税业务、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加大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
(七)强化约束监管。依法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主体责任,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预告登记”相关约定。依职能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验收,严厉查处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申请“交房即交证”改革,对按时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公示予以激励,形成良好市场导向。(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自愿,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实施。
(二)抓好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和群众知晓交地、交房、交证条件,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7月13日
2020年是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在此之际,中央给深圳送上了一份大礼包,赋予深圳又一重大使命,即对深圳特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施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年限为5年(2020-2025)。
重点的部分简单罗列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对各要素进行市场化配置。
一、土地管理的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三、支持和推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和国际合作。
四、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五、试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六、探索完善生产要素,制定贡献和报酬间的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次,在营商环境方面进行积极的改善。
一、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特别措施。
二、探索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引入及行政争议的多元解决机制。
再次,实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一、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对金融业和航运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最后,健全民生服务方面的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服务的跨境衔接,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机制。
二、扩大在深圳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更加健全。
四、支持推进开展体育消费城市试点,进行体育产业创新实验。
五、支持“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六、对城市管理进行优化,推动自然资源使用审批全链条融合。
8月19日,网传一份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下称“《通知》”)。
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士处获悉了《通知》的真实性。
《通知》有多处关涉到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核心内容有四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材料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违规交易行为提供公证或者见证服务。
通知发布起,更新项目、土整项目需核实确认物业权利人,防范更新项目、土整项目进行回迁房、安置房炒作。将对违规发布违法建筑交易相关信息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网站、公众号等进行查处。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领域。
《通知》所替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即深圳官方对村集体内部成员在所控制的土地上自行兴建的各类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的专称,其中就包含大量住宅,也就是小产权房、回迁房等非商品房。这些住宅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予备案,因而不能合法流通,也无法从银行融资、抵押、贷款。
与全国其他城市不同,深圳是全国小产权房存量最多的城市,体量庞大。据深圳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的违法建筑数量约40万栋,建筑面积高达4.2亿平方米,占深圳总建筑面积的49.27%。直到现在,深圳仍有一半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小产权房中。
自2020年底以来,小产权房炒作严重,特别是715 208双政策打压之下,深圳新房 二手房市场骤然降温,楼市迎来横盘期。然而,作为比肩商品房市场的小产权房因为热钱涌入,叠加人为炒作,出现50%-100%的普遍涨幅,一房难求的现象屡见不鲜。
除了小产权房外,深圳炒房客也有炒作回迁房、安置房的现象。由于回迁房、安置房不受深圳限购政策影响,即使家庭已经购买2套,个人已经购买1套,仍可以通过购买城市更新项目、土整项目的回迁、安置指标,来获得不受数量限制的房产,进行炒房。
《通知》对于回迁房、安置房也做了要求: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的补偿安置协议外,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
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不能备案,意味着,购房者即使购买到回迁房、安置房指标,但是因为没有经过核实确认而无法备案。
整体而言,《通知》从小产权房、回迁房的交易源头、交易过程、交易渠道和资金等进行管控。这意味着小产权房、回迁房等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遭到政策的全链条正面围剿。
这并非深圳首次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高压监管。今年4月以来,小产权房整治风暴席卷深圳。比如深圳龙华区、宝安区等片区小产权房密集的片区,均有发布内容涉及暂停小产权房交易的通知《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深圳市律师协会随即也发布了《关于转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通知〉的通知》,禁止为违法建筑提供公证、见证等。
此次,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通知》,也被认为主管部门从更高层面精准打击小产权房、回迁房等投机炒作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下称“《更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更新条例》针对新立项项目,要求六个月内完成确权并禁止再交易。《通知》则提出,对未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且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董事总经理罗宇认为,《通知》较《更新条例》范围更全面,由“新立项的城市更新项目”延展到各阶段的城市更新类村改项目。这种界定对象范畴的扩大在土整项目上同样有体现,确权要求延伸到各阶段的土地整备村改类项目。这有助于更全面地打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村改类项目中的投机炒卖行为。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也表示,深圳对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开始进入高频率的打补丁、补漏洞。政策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在堵住商品房市场投资炒作的同时,将城市更新市场的漏洞也同步堵住,从源头上降低城市更新的成本,控制房价倒逼式上涨的局面。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改就业〔2020〕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为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
(一)全面提升国产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积极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推进“一站式”服务试点。尽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家政、托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与试点示范。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全面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开展质量分级试点,倡导优质优价,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创意设计园等平台,培养引进创意设计人才,提高产品文化内涵。鼓励外贸加工制造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产能,创新商业模式,通过自营、合作等方式增加面向国内市场的优质商品供给。规范检验检测行业资质许可,提升消费品领域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为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认定和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加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和制度规范,塑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通过举办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以及自主品牌消费品体验活动等,塑造中国品牌形象,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自主品牌消费。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中国品牌研究。(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进口商品供给。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动扩大进口,进一步增加国内市场优质商品供给。支持中心城市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监管政策,除国家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进一步畅通商品退换货通道。优化网络营销生态,规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管理,鼓励线上率先实现境内外商品同款同价。落实好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措施,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免税业政策。以建设中国特色免税体系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破除行业发展障碍,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科学确定免税业功能定位,坚持服务境外人士和我出境居民并重,加强对免税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健全免税业政策体系。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市内免税店的建设经营提供土地、融资等支持,在机场口岸免税店为市内免税店设立离境提货点。扩大口岸免税业务,增设口岸免税店。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免税限额和免税品种类。在免税店设立一定面积的国产商品销售区,引导相关企业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国产商品,将免税店打造成为扶持国货精品、展示自主品牌、传播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
(五)丰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构建文旅多产业多领域融合互通的休闲消费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打造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旅游购物场所。推动重点城市加快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书店、剧场群、文化娱乐场所群等建设,发展集合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区。规范演出票务市场,加强对演出赠票和工作票管理,强化票务信息监管。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鼓励博物馆游、科技旅游、民俗游等文化体验游,开发一批适应境内外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旅游演艺及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创意旅游商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质和品牌影响力。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入境海岛游、近海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游、历史古都文化游等特色旅游。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和实验区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入境旅游与购物环境。鼓励各地区、各行业运用手机应用程序(APP)等方式,整合旅游产品信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改善旅游和购物体验。提升“智慧景区”服务水平,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和景区服务。加大入境游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人员往来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出台便利外籍人员入出境、停居留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支付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与境外发卡机构合作,为境外游客提供移动支付业务。鼓励境外游客集中区域内的商店申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优化购物离境退税服务。培育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消费潜力大、国际化水平高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实施出入境便利、支付便利、离境退税、免税业等政策,形成一批吸引境外游客的旅游消费目的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模式。编制前瞻性入境旅游营销战略规划,更好发挥各地区旅游推广联盟、行业协会和新媒体作用,持续推广塑造“美丽中国”形象。鼓励成立专业化的文化旅游形象营销机构,探索建立政府搭台、企业主导、线上线下融合、游客参与互动的全方位推广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境外旅行社渠道,创新商业合作模式,促进境外旅行社宣介中国旅游品牌、销售中国旅游产品。(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建设城乡融合消费网络
(八)结合区域发展布局打造消费中心。持续推动都市圈建设,不断提升都市圈内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快推进成熟商圈上档升级,形成若干区域消费中心。优化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规划布局,引导行业适度集中,避免无序竞争。支持商业转型升级,推动零售业转变和创新经营模式,着力压减物流等中间环节和经营成本,通过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规模效益,改善消费体验。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拓宽物业服务,加快社区便民商圈建设。推动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进一步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完善消费业态,打造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消费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鼓励引导有实力、有意愿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中小城市开展连锁网点建设,促进适应当地市场需求的品牌商品销售。深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丰富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商品供给,完善供应渠道,充分发挥邮政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优势,实施“邮政在乡”、升级“快递下乡”。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构建互联网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农村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邮政局、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商物流节点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网络统筹布局、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综合物流中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推广网上申请办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社区菜市场、末端配送网点等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
(十一)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步伐。支持利用5G技术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升级,实现居民家庭有线无线交互,大屏小屏互动。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构建为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地区宽带用户接入速率和普及水平,降低农村信息网络使用成本。
(十二)鼓励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消费模式发展。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消费体验馆,促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普及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健全绿色产品、服务标准体系和绿色标识认证体系。以绿色产品供给、绿色公交设施建设、节能环保建筑以及相关技术创新等为重点推进绿色消费,创建绿色商场。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推动居民家庭文化消费升级。加快发展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加快完善机动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回收网络。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奖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消费更新换代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合理引导消费预期。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指导意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十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模式。促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十五)促进重点群体增收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工人技能水平,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政策。推进乡村经济多元化,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潜力。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更多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定居,着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定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丰富和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产品,适度扩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发行额度。稳定资本市场财产性收入预期,完善分红激励制度,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分红派息权益的行为。深化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十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净化消费环境。强化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境行为的监管,提高现场查验的效率和精准性。加大对非法代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堵住相关商品非法入境“旁门”。加强进口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进口产品及渠道透明度。鼓励地方监管平台、电商平台、第三方追溯平台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信息互通。(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消费后评价制度,大力优化线上消费环境,加大力度打击网络刷单炒信等黑色产业链。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建立健全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功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缺陷产品召回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向全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维权信息化建设,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者维权服务体系,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服务领域,加强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鼓励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支持各地区探索建立当地特色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维权服务点电子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投诉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功能,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证 监 会
2020年2月28日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废弃机动车船、车用动力电池等物品的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便捷、规范、智能、高效的全链条回收利用体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评价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培训等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氛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等。第十条 市和县(市)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当会同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设施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未预留回收设施场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鼓励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车站、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设施。第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体系建设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鼓励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规定。
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9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自规委)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存量房交易“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存量房“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并行办理后,“连环单”家庭卖出、买入房屋,不仅可同步进行购房资格核验,还可同时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缴税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所谓“连环单”,是指在同一时期内,购房家庭(以下简称“连环单”家庭)先出售名下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的交易业务。“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以下简称“连环单”业务)是指优化购房资格核验规则(完成卖出合同网上签约的房屋不计卖出房屋家庭房产套数),将原需按顺序先后办理的房屋卖出、买入业务调整为并行办理,以提高房屋交易效率、降低购房成本。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按现行做法,“连环单”家庭一般要在卖出名下住房并办理转移登记后,才能腾出资格购买下一处住房,交易周期较长。为打通“堵点”,自2021年起,北京市住建委在部分经纪机构中进行了试点,将“连环单”业务优化为并行办理,有效压减了交易时长。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规自委正式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存量房交易“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通知》还明确了“连环单”业务办理的流程、规则等内容。目前,仅将“A家庭←B家庭←C家庭”涉及三方家庭的连环单业务纳入试行范围。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试行期间,申请“连环单”业务的购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同时出售名下住房、购买本市存量住房需求;出售原住房后,具有本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9月23日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北京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步入存量时代,二手房市场的运转效率会直接影响整体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根据中指监测数据,2021年北京二手房成交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显著高于新房的1010万平方米。同时,由于购房成本较高,市场中‘连环单’很多,市场运转更加依赖二手房置换改善的链条。”
徐跃进认为,实行“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可以有效提高二手房交易效率,畅通二手房置换改善链条,提高房地产市场活力。此政策的主要效用在于缩短交易时间,对市场供需的影响或较为有限。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仅将“A家庭←B家庭←C家庭”涉及三方家庭的连环单业务纳入试行范围,涉及新房的“新房←B家庭←C家庭”链条暂不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