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副井绞车钢丝绳有什么要求
主井钢丝绳韧性等级必须是 l 级,新绳必须检验,自吊挂日起一年检验一次以后半年检验一次。
副井钢丝绳韧性等级必须是特级,新绳必须检验,自吊挂日半年检验一次。主副井钢丝绳必须每班检查一次,提升人员的钢丝绳一个捻距断丝面积达到5%时必须更换。提升物料的钢丝绳一个捻距断丝面积达到10%时必须更换.
钢丝绳钩头应该叫钢丝绳套、钢丝绳吊索。
钢丝绳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且不小于300mm,
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
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
国家标准为GB/T16271--2009
25吨凿井稳车缠52钢丝绳能缠135米,最大起升高度乘以4,加上全臂长度,26乘以4加全长,就在135米左右。
凿井稳车又叫做稳盘绞车、凿井绞车,是煤矿井下常用的提升设备。
一、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符合下列规定:1、专为升降人员时9倍;2、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9倍,升降物料时7.5倍);3、专为升降物料6.5倍。
二、井上提升绞车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应小于80倍;井下提升绞车的卷筒直径之比值不应小于60倍。
三、卷筒上的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2、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专为升降物料的3层;3、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假设运输物件和运输承载设备总质量m1=10t;轨道倾斜角度取最大α=20°;轨道全长700m;重力加速度g=9.8。矿车采用滚动轴承,与轨道的摩擦系数取f1=0.02;钢比绳与轨道托辊的摩擦系数取f2=0.4。
那么
钢丝绳承受的实际载荷为:
G=m1•g(sinα+cosα•f1)+ Mp•g•L0(sinα+cosα•f2)
=35.36+8.953=44.313KN
那么选择绞车应选容绳量大于700米,额定静张力大于45KN的绞车就可以了。
钢丝绳选用破断力大于G乘以安全系数(运料最少为6.5),即:44.313X6.5=289.那么建议选择
钢丝绳为6×7-24-1570-GB/T8918-1996型钢丝绳,其有关技术特征是:钢丝绳参考质量Mp=202kg/100m;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δB=1570Mpa;钢丝绳破断拉力Fd=340.2KN;钢丝绳总断面积S=216.69mm2。
根据以上步骤就可以选择绞车和钢丝绳了,但是选择过程中还要考虑巷道布置、电压等级、制动方式、最大容绳直径、矿井备件库存及维修工熟练程度等等相关参数
钢丝绳的长度一般等于吊机吨位乘以10,所以10吨吊车主卷扬机钢丝绳一般为10×10=100米。
卷扬机,用卷筒缠绕钢丝绳或链条提升或牵引重物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又称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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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