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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欣喜的月饼
冷傲的冬瓜
2023-02-02 12:1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最佳答案
香蕉水池
开心的小懒虫
2025-08-03 22:26: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船舶经营人,包括船舶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设施经营人,包括设施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与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互相替换。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二)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五)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十二)其他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撤销船舶检验资格;

(四)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六)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七)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八)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九)没收违法所得;

(十)没收船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员职务证书,包括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最新回答
冷艳的铃铛
辛勤的蜗牛
2025-08-03 22:26: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寂寞的蛋挞
暴躁的季节
2025-08-03 22:26:20
航班正常是当前民航业坚持真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珠海机场始终把航班正常放在机场运行的重要位置,围绕航班正常保障,珠海机场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珠海机场运行效率和运行品质。

设立机场综合运行控制中心 实现运行指挥协调扁平化

提升珠海机场的航班正常性首先改变原有的运行指挥模式,设立机场综合运行控制中心(IAC),实现运行指挥协调扁平化,提高了信息传递的快速与准确,运行效率有效提升;同时研发机场协同运行管理系统,引接空管、航司及其它保障单位的运行数据,打通航班运行全链条中的信息孤岛,实现航班计划自动生成,航班动态信息、各保障信息自动传递,停机位、登机口、摆渡车、行李提取转盘等关键资源自动预分配及实时分配,机场整体运行、空侧运行、机位运行、航站楼运行、航班各保障环节的可视化管控与预警,航班不正常保障的辅助与决策等功能,实现在同一平台信息共享、协同决策。

完善各项保障方案 以制度规范程序

制定完善并施行了《珠海机场航班正常保障方案》、《珠海机场航班保障标准》、《珠海机场综合运行控制中心管理手册》、《珠海机场备降航班保障方案》、《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预案》等,以制度的方式确定珠海机场航班正常保障措施、航班延误处置措施、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措施、航班备降处置措施等,规范了航班保障的程序以及各保障部门的职责。

根据航班保障标准以及航班正常统计办法,针对本场保障实际情况,仔细梳理航班保障的每个环节与节点,制定了不同座位数机型地面重要保障环节的作业标准,在每个保障单位和部门推行,并逐步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同时针对保障人员对航班正常性方面缺乏认知,组织开展了面对所有保障人员的航班正常、放行正常及如何判断的宣贯,使每一位参与航班保障的人员能够快速清晰的辨识出航班从而有针对性的指引开展自身工作,形成全员以安全第一,关注航班正常的氛围。

以“共建、共享、共赢” 核心理念 建立各保障单位统筹协同机制

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中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加强珠海机场各运行保障单位在保障资源、信息上的统筹协同,不断提升珠海机场运行效率和运行品质,珠海机场以“共建、共享、共赢”这一核心理念,由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民航珠海空管站、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共同发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各运营航司、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等多家驻场单位组成成立“珠海机场运管委”,建立了空地协同放行、航班分类处置、不利条件运行、关键资源统筹、地面运行督查、运行评估提升、运行复盘等有针对性的工作机制,通过不同机制的运行,有力地推动了航班正常性工作。该负责人也表示,“机场运管委”会定期研究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改进机场运行效率和运行品质的合理化建议,推进实施并组织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珠海机场航班放行情况、协同决策系统(CDM)建设情况、航班放行延误原因及调整空域优化航班时刻等相关问题,将航班保障、旅客服务的各类信息汇集及处理,全面掌控运行态势,快速识别处置异常事件,实现安全生产、高效协同、优质服务的三大目标

俭朴的萝莉
单身的小白菜
2025-08-03 22:26: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第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30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有效的证书、文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证书、文书的;

(二)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的;

(三)持有的证书、文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是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船舶:

(一)处于航行、作业状态,已达强制报废年限;或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从事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第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欺骗”是指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相关证书、文书。第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前款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包括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证书、文书,如符合证明等,也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为其所属船舶办理的证书、文书,如船舶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等。

哭泣的眼神
明理的水蜜桃
2025-08-03 22:26: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大气的发夹
闪闪的板凳
2025-08-03 22:26:20
可以。

是可以的,在船舶行驶中,海事执法机构可以派出巡查船检查船舶的各项设施是否符合海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

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