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v电葫芦手柄4根线电机3根线怎么接
用万用表测电阻,从电动葫芦电机里出来的三根线,有一根是公共真个线,另外两根是绕组的进线。
微型钢丝绳电动葫芦,220V单相电源电压,一般分为固定式和运行式,适用于各种场合,可提升1000公斤以下重物,并且采用220V民用电源,特别适用于日常民用,工业生产线,货运物流等场合。
coyo环链电动葫芦,从300kg-1000kg。单相电220V环链电动葫芦是本公司应用德国技术开发研制的一种新型产品,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操作方便、外形美观的特点,尤其是独特的电源相序保护装置是本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更高。此款环链电动葫芦可做单相电220V,也可以做三相电380V。
扩展资料:
万用表的基本原理是利用一只灵敏的磁电式直流电流表(微安表)做表头。当微小电流通过表头,就会有电流指示。但表头不能通过大电流,所以,必须在表头上并联与串联一些电阻进行分流或降压,从而测出电路中的电流、电压和电阻。
万用表测量电压、电流和电阻功能是通过转换电路部分实现的,而电流、电阻的测量都是基于电压的测量,也就是说数字万用表是在数字直流电压表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万用表
CD1型电动葫芦广泛应用在工厂、货栈、码头、电站、伐木场等场合,是起升搬运物品,最常用的起重设备。 起重量:500-1000-2000-3000-5000-10000-16000-20000KG 起升高度:6、9、12、18、24、30(M) 电动葫芦可以安装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悬挂起重机上.捎加改造,还可以作卷扬用.因此,它是工厂,矿山,港口,仓库,货场,商店等常用的起重设备之一。
HC 电动葫芦仅仅是一种新型的单、双速大吨位钢丝绳式电动葫芦。可配套于单梁行车、葫芦双梁行车、葫芦龙门起重机等多个生产场地。 型号 HC、HM 最大起重量 16(t) 最大提升高度 32(m)
建议用CD,或WH
把钢丝的一端拆下来(最好是电动葫芦背面那端)。
拿住拆下来的一端,根据绞绳的方向,围绕钢丝绳的另一根转1到2圈。把应力放出来。
重新装上压牢。
分钢丝绳,链条型
其下就是,进口、国产
其下就是分型号,CD,MD,PK,PA
单双梁区分: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有几条梁,两条的是双梁,一条的是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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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爆电动葫芦分为:防爆环链电动葫芦和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两种。
3、防爆电动葫芦,为了使用、维护和检修的方便,其防爆电动机、防爆控制箱、防爆控制按钮、防爆限位开关、防爆起重量限制器都是独立,可以单独拆开维护。
4、安装、使用的一般要求:
①电源线采用软缆式电源引入器接入。
②机械部件采取隔爆措施,为防止电动葫芦运行时摩擦,撞击产生高温火花,将有关部件作处理。
③为防止产生火花, 起升和运行减速器中要注入适量的机械油;卷筒、钢丝绳、吊钩滑轮轴承、车轮上、起升以及运行电动机也要涂润滑脂; 限位杆上的左右停止块和限位器的限位器接套要用镀青铜或不锈钢制成。
④电动葫芦正常工作时,各表面温度不超过110℃。
⒈ 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
HC型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葫芦),根据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和JB/T9008.1~9008.6《钢丝绳电动葫芦》改进设计和制造。HC型葫芦是以08型和16型两个基型组成的一种新型大吨位葫芦,起重量为8t~63t,起升高度6m~96m,工作级别M3~M6,适用于接电持续率25~50% 、每小时接电次数120~300次等频繁起制动状态工作。
2 工作条件
海拨不超过1000m。
环境空气温度为-25℃~+40℃。
环境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85%(+25℃),无腐蚀性气体,不宜吊运高温或有毒、易燃和易爆物品。
电源额定电压为380V,额定频率为50Hz。
2、不通电、缺相、电压过低。
3、葫芦主、控回路的电器损坏、线路断开或接触不良,也会使葫芦电机无法通电。
出现这种情况,需检修主、控回路,检修时,为了防止主、控回路送给三相电机的电源缺相而烧毁电机,或葫芦电机突然得电运转,产生危害,一定要将葫芦电机从电源线路上断开,只给主、控回路送电,然后点动起动和停止开关,检查分析控制电器及线路的工作情况,对有问题的电器或线路进行修复或更换,当确认主、控回路无故障,方可重新试车。
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